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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下班安全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13 05:28:32

Ⅰ 公司員工帶小孩上班,員工家屬安全責任告知協議怎麼寫

這個是可以規定
就是不允許這樣的行為的
畢竟,公司是大家的集體的地方

Ⅱ 員工帶孩子上班,怎麼和員工簽訂安全協議

從沒聽說過有企業允許員工帶孩子上班的,這個單位可真是好,好人做到底吧,還簽什麼安全協議,責任一起擔了吧。

Ⅲ 員工上下班途中安全協議可以簽訂嗎

可以的,根據國家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造成的你本人的人身傷害是列入工傷范圍的。具體咨詢需要付費的!

Ⅳ 有工人帶著小孩在工廠上班的安全協議怎麼打

最關鍵是想辦法保留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以防萬一維權使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Ⅳ 單位與員工簽定上下班安全協議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以上來條款若是在交通法規幅度內的就源是合法的,其他的條款沒於法律效力,我是說公司不能因此協議而免責。
公司目的無非兩個;保護員工健康,免除公司的工傷賠償責任。主要是後者,但這是不能靠合同約定就免除的。及時簽訂了此合同,發生工傷事故(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公司仍然承擔責任。

Ⅵ 員工上班期間,跟下班期間,人身安全合同怎麼寫

不能排除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傷,單位不能以合同來免責的,只要違反法律規定,排除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是無效的。

Ⅶ 我們公司讓員工簽安全合同、就是在 工作中、上下班保正安全、如果出現以外公司不付責任、請問合理嗎不

這個沒關系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於工傷,法律規定公司要負責,自己約定的無效。

Ⅷ 公司為了員工上下班方便租用我的私車,就給我個油錢想簽個用車安全協議怎麼寫

約定好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可以,雙方和權利義務一定要寫詳細明白。

Ⅸ 誰能幫我擬一份員工除上班時間'上班上班時間外人生安全跟公司無關的合同

這個合同簽來了也是沒有用的。自如果簽訂的合同條款違法法律規定,那麼即使雙方簽字蓋章也是無效的。比如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出了車禍,勞動者非主要責任,那麼應當算工傷,如果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那麼勞動者的一切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種損失都是要單位來承擔的,並不會因為簽了這個合同而排除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免除單位的法律責任。

Ⅹ 上班,如何與工人簽訂安全免責協議

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公司和職工簽訂安全協議沒有實際的意義。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必須給職工繳納社保,同時建議職工和公司加入商業保險,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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