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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1-13 08:28:18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緊急避險,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侵權行為,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條。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48條
3,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擔。理由同上。
4,友胡某承擔,理由同上。
5,胡某和王某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9條

同學 還來得及吧

㈡ 侵權行為法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陳志光夫婦到某餐廳吃飯,一對母女帶著一隻狗坐在陳志光夫婦的對面,點來了飯菜,讓狗在飯桌上吃,小狗則吃得津津有味。陳志光夫婦認為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了損害,要求餐廳老闆解決,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老闆賠償精神損害。

    分析本案並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為什麼?

    (2)本案如何判決(請說明責任方式),為什麼?

  2. 參考答案要點:

    (1)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內容,法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侵害人格尊嚴的,對侵權行為人應當追究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餐廳准許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嚴的權利。一般人格權是一種最基本的人格權,包括的內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這種權利的作用,是概括和指導所有的具體人格權,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內容,解釋具體人格權的含義,創造新的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的立法不足。當某些人格利益應當保護,但是所有的具體人格權還不能將其包括的時候,就應當依據一般人格權即人格尊嚴,認定侵權行為,並予以制裁。人狗同餐,讓狗在人吃飯的餐廳中跟人一起進餐,並且使用的是人進餐的餐具,這正是對人的人格尊嚴的侵害。愛護自然,愛護動物,都是應該的,但是,在社會中,任何人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狗都是權利的客體。如果為了愛護動物,就把人與狗的地位同等起來,這恐怕就是愛狗的人也是不願看到的;

    (2)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褻瀆和漠視,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責任方式應當是賠禮道歉並應當承擔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他民事責任方式不宜適用於本案。

㈢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題目

酒店對賓客負擔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本案中,酒店保專安不制止,對甲的屬損害構成間接侵權,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具體先由乙對甲進行賠償,若甲無法賠償或沒有完全賠償能力,酒店就應在它未盡的義務范圍內對甲進行賠償。

㈣ 關於侵權責任對案例分析。高分!!

1,酒店方:
酒店方有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 人或者群眾性生活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種情況是無過錯歸責原則。
2,當事老師:
這個要分情況,第一種情況:喝酒時是女孩自己主動喝酒,老師沒有勸酒,那麼這種情況下,因為女孩已經滿18歲,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能喝多少酒,是應該有一定的判斷力的。此種情況下,老師不承擔責任。第二種情況:喝酒時,女孩已經不勝酒力了,老師還要極力勸酒,那麼此種情況下,老師就應該對他的勸酒行為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
此第二種情況屬於過錯歸責原則。
3,學校方:
女孩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學校方不承擔責任。
4,女孩自己:
女孩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墜亡有過錯,應承擔一部分的責任。

㈤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體行為人承擔責任。
2、若雇員系一般過失,由僱主承擔責任;若雇員系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僱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員造成僱主傷害的,直接向雇員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3、甲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原則上為甲。
5、皆為甲的扶養人。
6、乙承擔適當減輕的主要責任,丙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㈥ 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1. 石某受到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向誰主張賠償?

向甲汽車專賣店主張賠償,由甲汽車專賣店向乙生產商追償;

消費者向銷售方直接追償。

2.許某受到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向誰主張賠償?

向石某主張賠償,屬於交通事故的直接雙方。

㈦ 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解析】 本題考查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動物的獨立動作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動物致損屬於危險物致損范疇,為增強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意識,增加對人們安全的保障,減少社會危險因素,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飼養人或管理人有抗辯事由,即受害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應以受害人知其為誰為必要條件)可以免責。本題中,小男孩乙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因素,他對自己的「勇敢行為」是負不了責任的(盡管其很自信),故不構成「第三人過錯免責」。當然甲與乙作為受害人本身並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故: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希望採納

㈧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學校無過錯;
2、公安機關提交錄像時未盡提示義務,應承擔次要侵權責任;
3、電視台是直接侵權人,其以公共利益為由抗辯是無理的,其在處理影像時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由於電視的播出事實上也對哼哈二將的名譽贊成了影響。其顯然應承擔侵權的主要責任。

㈨ 民事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該法條,動物傷人的責任承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在動物獨立傷人的情況下,民事責任主體是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二是動物傷人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傷人免責;三是動物傷人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情況下,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
(1)構成。屬於第三種
(2)能。屬於第三種,但由於劉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該損失由其監護人賠償
(3)可以。動物傷人的舉證責任實行舉證倒置(即「誰提出誰舉證」的倒置),所以如果石女士無法舉證證明「是小男孩劉某扔了石頭」,就應該承擔責任
(4)本人認為該問題不完整,無法作答。如果該問是以(3)為前提的話:石女士不能追償,因為無法確定是小男孩劉某扔了石頭,否則可以

㈩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該案駕駛員承擔主責,韓某承擔次責,大約是四六開。
原因是這樣的駕駛操作超出了車輛正常運用范疇,屬不安全作業;其次駕駛員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採取切實的安全監控,有放任危險因素存在的客觀過失。而韓某在車輛行進過程中攀爬拖車,屬於明顯知道危險情況下抱著僥幸心理而作為,也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方面。但是,駕駛員是車輛的操作方,負有對乘員安全的監管責任。因此駕駛員要承擔主要責任。
但其中要注意一點,如果乘員的意圖不為駕駛員了解,駕駛員誤以為乘員跳車是等待車輛上坡停車後再上車的話,那麼這個責任可能為對開,或倒四六開(即乘員承擔主要責任)。這需要駕駛員充分舉證證明自己。
這里不存在「意外傷害」問題。意外傷害屬於無法預見的范疇,而本案的發生可以預見並明顯違反安全駕駛和安全乘車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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