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糾紛6
Ⅰ 我買了一個公司百分之六十的股份,小股東要撤股,提了很多無理要求,我不答應他就帶人來店裡鬧事,不讓我
能買一個公司60%股份的人是不需要上網路知道的,全權交給律師就行
Ⅱ 股東和法人借公司款6年不還怎麼辦
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以維護公司債權。
Ⅲ 股東六年內不來公司處理事情,算不算退股
作為股東,只要有實繳的資金,不管人來不來,股份都在她名下。
不能因為股東不到公司處理事,法人就單方面的認為股東退股。
如果想讓該股東退股,一定要讓對方簽字確認留下書面材料。
Ⅳ 公司董事長侵佔股東資產屬於什麼案件,立案到現在已過6個月但尚未處理又如何辦
我不知道你是怎麼起訴的,我想你們應該從兩個角度考慮:
1.董事長故專意不作為或是亂作為將公屬司破產,其應該承擔責任?
2.公司董事長故意轉移公司財產,應如何處理?
當然不是你在公司設立時投多少,解散或是破產時還收回多少,要根據公司終結時的狀態決定你們分取財物的狀況,因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我的建議你可以參考破產法相關規定。
Ⅳ 公司借股東的錢6年未還現起訴能勝訴嗎
可以起訴
這個沒有時效
勝不勝要看事實依據
Ⅵ 公司法第64條第六十四條中如何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
可以通過下列方法判斷:
1、該資產是否作為公司注冊時的出資,如果版是則是屬於權公司財產。
2、該資產是否作為公司經營所需,為公司諸如承租等方式使用。如果存在,則可能構成公司資產。
3、該資產是否作為公司提供其他諸如擔保之類的法律關系,如果存在,則肯能負有法律關系。
(2011)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014號案和1015號案
兩個案件牽涉到一家公司六個股東間復雜的股權轉讓利益,兩案的兩個被告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未履行正常的法律手續跳槽到另一家與公司有同業竟爭關系的公司擔任要職,依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股東離職後須依一定的標准無條件轉讓其股份,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司健康穩定發展。鑒於此,本律師接受四原告委託後設計了訴訟方案,首先依公司章程召開了股東會決議,依章程約定核算了離職兩股東的股權轉讓的價格,兩被告在收到股東會決議後不予認同,認為股權轉讓價格太低。考慮到兩被告的反映,本律師在起訴前就保存公證了兩被告離職後的同業竟爭證據,以此作為對抗對方的籌碼,同時,兩被告的股權轉讓價格是嚴格按照公司章程而核算,股東會決議程序也合法有效,兩被告在收到股東會決議後也未提起瑕疵訴訟,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故而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被告為了順利得到核算後的股權轉讓價,必須放棄不合理的主張,否則四公司可以主張同業竟爭的損害賠償。在這種思維下,本案最終圓滿解決,兩被告的股權轉讓順利辦理,維護了四原告公司的正常健康發展。
Ⅷ 10個股東,其中任意6個股東所持股份的和都不少於總股份的50%
12.5%
Ⅸ 6個股東佔比百分之一百二 怎麼算
沒法算,佔比最大就是100%,這120%怎麼來的?就像是總股本是1百萬股,他們六人竟然持有了一百二十萬股?
Ⅹ 股東會決議同不同意都必須6個人簽字嗎,公司經營范圍的變更
看公司章程對此有無約定
如果沒有 開了股東會的 1/2以上股東同意並簽名就可以了
沒開股東會的 需要全部股東同意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