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運租船合同
㈠ 海運上COA是什麼
在海運業中,船舶的經營方式大致分成兩種:定期(=班輪=集裝箱船運營方式),回不定期(租船)答。 租船由於租賃方式和承擔成本的不同,分為四種:航次租船;光船租船;期租船;包運租船。 COA就是包運租船所簽訂的合同。 期租船是按照天數付租金,單位為美元/天。航次租船則按照貨物重量或體積付租金,單位為美元/噸 或者 美元/立方米。這兩種租船方式一般都要指定船名,以確定基本的船舶技術系數,方便裝貨,減少風險。 而包運合同就是船東只要按照合同上的承諾,在一段時期內運完你們指定的貨物,無論他用幾個航次,或者那條船。只要船舶和航次數量或者港口沒有損害貨主的利益,或者故意造成了損失,都可以。租金應該是按照航次租船的方式來算的。這樣有利於船方調配船舶,從而更加經濟。也有利於開展較為長期的合作,在市場價格波動比較大的情況下減少經營的不確定性。
㈡ 什麼是包運租船有什麼特點
是船舶出租人向抄承租人提供襲一定噸位的運力,在確定的港口之間,按事先約定的時間、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較為均等的運量,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貨運量的租船方式。這種方式下簽訂的合同稱為「包運租船合同」,或稱「運量合同」,煒達國際貨運代理認為有:1、包運租船合同一般不確定某一船舶,僅規定租船船舶的船級、船齡和其他技術規范等;2、租期的長短取決於運輸貨物的總運量及船舶的航次周期所需的時間;3、貨物主要是運量較大的干散貨和液體散裝貨,承租人多為貨物貿易量較大的工礦企業、貿易機構、生產加工集團或大型國際石油公司;4、航次中所產生的航行時間延誤風險由船舶出租人承擔,而對於船舶在港內裝、卸貨物期間所產生的延誤,與航次租船相同,一般是通過合同中的「滯期條款」來處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擔船舶在港的時間損失;5、運費按船舶實際裝運貨物的數量及約定的運費費率計收,通常採用航次結算;6、裝卸費用的負擔責任劃分一般與航次租船方式相同等特點。
㈢ 包運租船與包船運輸的區別
包運租船來與包船運輸源的區別是包運租船是不用管別人用什麼渠道,總之讓客戶的貨物安全到達。包船運輸是客戶自己簽訂包船合同,怎麼運到客戶可以自己安排。
所謂包運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提供給租船人一定噸位(指運力),在確定的港口之間,以事先約定的年數(A NUMBER OF YEARS)、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較均等的貨運量,完成運輸合同規定的全部貨運量的租船方式。
㈣ 包運合同租船合同範本和20個條款是什麼
原本是約定給經紀人的傭金,經紀人指示付給第三方,是么
如果經紀人書面寫明指示該傭金支付給指定的賬戶,那和給他一樣,沒額外風險
㈤ 包運租船的包運租船的特點
包運租船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包運租船合同中不指定某一船舶及其國籍,僅規定租用船舶的船級、船齡及其技術規范等。船舶所有人必須根據這些要求提供能夠完成合同規定每個航次貨運量的運力。這給船舶所有人在調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提供了方便。
(2)由船舶所有人負責船舶的營運調度,並負責有關的營運費用。(續)
(3)運費按船舶實際裝運貨物的數量及商定的費率計算,按航次結算。
(4)租期的長短取決於運輸貨物的總運量及船舶的航次周期所需要的時間。
(5)運輸的貨物主要是運量較大的干散貨或液體散裝貨物。承租人通常是貨物貿易量較大的工礦企業。
(6)航次費用的負擔責任劃分一般與航次租船方式相同。
㈥ 關於租船合同
1.航次租船、包運租船是船舶出租人出租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艙位給承租人一個或幾個航次,用以運輸承租人之貨物。船舶的船期損失和營運成本等均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以支付運費作為對價。因此這兩種合同屬於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2.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是船舶出租人出租整個船舶給承租人一段時間自主經營,船期損失和營運成本等均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支付租金(通常按日計算,按半月一次結算)作為對價。因此這兩種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
㈦ 包運租船是什麼意思,講簡單易懂點
包運合同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船東在約定的期限內,派若干條船,按照同樣的租船條件,將一專批貨物由一屬個港口運到另一個港口,航程次數不作具體規定,合同針對待運的貨物。這種租船方式可以減輕租船壓力,對船東來說,營運上比較靈活,可以用自有船舶來承運,也可以再租用其它的船舶來完成規定的貨運任務;可以用一條船多次往返運輸,也可以用幾條船同時運輸。包運合同運輸的貨物通常是大宗低價值散貨。
這跟別人請你去KTV一樣,別管人家今天開的是什麼車,車從哪來,帶你走哪條路,總之讓你安全到達就行,還能找到小姐陪你唱歌就行.
㈧ 期租船、航次租船、包運合同、光租船合同下船東與租船人對費用與時間的風險劃分是怎樣的
期租船舶:
船東負抄責船舶基本運行需要的日常維修保養、船員工資、保險等費用;按時收取租金
租船人負責在其支配下而產生的直接費用,如:燃料油 港口使費,額外的戰爭保險等;按時支付租金給船東
航次租船:
船東負責所有的費用。收取運費
租船人只需要負責額外的費用,和支付運費。
包運合同:
和航次合同性質相同。只是簽該合同,船東對貨物運輸有一定的保障,而租家也可以從運費上面得到一定的折扣。
光船租船:
船東投資買船後,就租給租船人,按時收取租金。
租船人負責船舶運營需要的所有的費用.
㈨ 包運租船的概念
所謂包運租來船是指船舶所自有人提供給租船人一定噸位(指運力),在確定的港口之間,以事先約定的年數(A NUMBER OF YEARS)、航次周期和每航次較均等的貨運量,完成運輸合同規定的全部貨運量的租船方式。
㈩ 租船運輸的租船方式
(Time Charter),又稱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賃船舶的方式,即由船東(船舶出租人)將船舶出租給租船人在規定期限內使用,在此期限內由租船人自行調度和經營管理。租期可長可短,短則數月,長則數年。這種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數為依據,而以約定使用的一段時間為限。
定期租船的特點是:在租賃期間,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調動和使用。貨物的裝卸、配載、理貨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負責,由此而產生的燃料費、港口費、裝卸費、墊艙物料費等都由租船人負擔。租金是按月(天或日歷月)以每一夏季載重噸為計算單位計收。租金一經約定即固定不變。船方負擔船員薪金、伙食等費用,並負責保持船舶在租賃期間的適航狀態(Seaworthy)以及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和船舶保險費用。所謂適航狀態一般是指使船舶能夠正常運轉,具有航海安全能力,能夠適用接受和保管貨物。 (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又稱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據船舶完成一定航程(航次)來租賃的,租船市場上最活躍,且對運費水平的波動最為敏感的一種租船方式。一般可分為:按單航次、來回航次、連續單航次和連續來回航次等方式租賃船舶。在國際現貨市場上成交的絕大多數貨物(主要包括液體散貨和干散貨兩大類)都是通過航次租船方式運輸的。程租船的「租期」取決於航次運輸任務是否完成,由於航次租船並不規定完成一個航次或幾個航次所需的時間,因此般舶所有人對完成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是最為關心的,他特別希望縮短船舶在港停泊時間。而承租人與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裝卸速度又是對立的,所以在簽訂租船合同時,承租雙方還需約定船舶的裝卸速度以及裝卸時間的計算辦法,並相應地規定延滯費和速遣費率的標准和計算方法。定程租船的特點是:無固定航線、固定裝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據租船人(貨主)的需要和船東的可能,經雙方協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規定;程租船合同需規定裝卸率和滯期、速遣費條款;運價受租船市場供需情況的影響較大,租船人和船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一並在程租船合同中規定。定程租船以運輸貨值較低的糧食、煤炭、木材、礦石等大宗貨物為主。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負責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間進行一個航次或幾個航次運輸指定貨物的租船;船舶的營運調度由船舶所有人負責,船舶的燃料費、物料費、修理費、港口費、淡水費等營運費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負擔;船舶所有人負責配備船員,負擔船員的工資、伙食費。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稱為運費,運費按貨物的數量及雙方商定的費率計收。規定計算運費的方法有三種:按裝貨噸數計算;按卸貨噸數計算;按包干運費,包價支付。
程租船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當事人、船舶概況位置及裝卸港口、船舶受載期及解約日、貨物種類及數量、運費及支付辦法、裝卸費分擔條款、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裝卸時間條款、簽發提單辦法、傭金、留置權,共同海損條款、賠償條款、免責條款。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又稱為運量合同。包運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運力,在確定的港口之間,按事先約定的時間,航次周期,擬航次以較均等的運量,完成全部貨運量的租船方式。
包運租船的特點是:第一,包運租船合同中不確定船舶的船名及國籍,僅規定船舶的船級、船齡和船舶的技術規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須比照這些要求提供能夠完成合同規定每航次貨運最的運力即可,這對船舶所有人在調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靈活、方便的。第二,租期的長短取決於貨物的總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時間。第三,船舶所承運的貨物主要是運量特別大的干散貨或液體散裝貨物,承租人往往是業務最大和實力強的綜合性工礦企業、貿易機構、生產加工集團或大石油公司。第四,船舶航次中所產生的時間延誤的損失風險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而對於船舶在港裝、卸貨物期間所產生的延誤,則通過合同中訂有的「延滯條款」的辦法來處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擔船舶在港的時間損失。第五,運費按船舶實際裝運貨物的數量及商定的費率計收,通常按航次結算。 定程租船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又稱程租船。船方必須按租船合同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任務,並負責船舶的運營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項費用開支。程租船的運費一般按貨物裝運數量計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額計算。
租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租船合同規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應明確船方是否負擔貨物在港口的裝卸費用。如果船方不負擔裝卸,則應在合同中規定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以及與之相應的滯期費和速遣費。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內完成裝卸作業。為了補償船方由此而造成延遲開航的損失,應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即滯期費。如租方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則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獎金,稱為速遣費。通常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 定期租船是按一定時間租用船舶進行運輸的方式,又稱期租船、船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提供適航的船舶,並負擔為保持適航的有關費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規定航區內自行調度支配船舶,但應負責燃料費、港口費和裝卸費等運營過程中的各項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