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下的糾紛
⑴ 個人債務糾紛公證有哪些具體要求
公證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民事制度,公證可以有效避免版民事糾權紛的產生,公民辦理公證時需要向公證處提供一定的材料,以便公證處進行公證,那麼公證處需要提交什麼材料才能辦理公證?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代理資格的證明;(3)需公證的文書;(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所以如果要辦理債務公證的話,需要提交身份證明、委託書、夫妻債務約定等文件。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六條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代理權資格的證明;(3)需公證的文書;(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⑵ 高分咨詢一個與公證處的糾紛
1.丙可以起訴甲,如果有證據證明丙為甲墊付10萬元,當然可以從甲處要專回10萬墊付款!屬
2.丙與甲協議墊付款項,按照甲乙在提存公證協議中約定的日期匯入該10萬元,並直接將款項轉入公證處對外賬戶。公證處的賬戶是公開的,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丙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轉賬入公證處的行為已經表明丙在轉賬時明確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及其後果。公證處處理的是甲方行為,丙方自願參與其中,公證處沒義務為甲丙之間的債務提供擔保!除非丙能夠證明轉賬時輸入的賬戶號碼錯誤,誤轉入公證處賬號!但是這種事後反悔的行為,丙則可能涉嫌民事欺詐!
此事件中公證處沒有過錯,丙起訴公證處於法無據!
⑶ 公證書具有什麼法律效力,在什麼情況下法院審理公證後的糾紛案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是法律界常用的應用寫作文體之一。公證書是公證處製作並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製作公證書。公證書為16開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組成。製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公證書的法律效力具體如下:
公證效力
1、公證當事人無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辦理公證時公證員必須問清當事人是否在訂立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會將協議給雙方看,如果一方不識字,可以由公證員念給他聽,並且在公證存檔的談話筆錄中寫明。
2.法院沒有權利解除公證,只有採納與不採納,撤消公證書只有本公證機構和司法局有權撤消;
如果你的親戚想撤消本公證書,得先爭得對方的同意,一起到公證處說明情況,還有一個辦法就是到當地司法局公管處申請;
3.贈予自己財產與他人,無須他人同意。對依法辦理的房屋贈予公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證明力高於其他一般書證。
國際認可度
此外,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被廣泛地運用在國際交往中。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⑷ 公證的法律效力
公證處公證後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一、公證處公證後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到公證處對協議進行公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協議產生糾紛時,公證協議就是最好的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二、公證書的效力有哪些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對公證的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⑸ 幾個家庭糾紛和書面公證的法律問題(剩餘30分,追加50分,一共80分全部送出了!)
1。公來正不公正只能你們自己自感覺
我覺得父母沒義務給你們這個那個,給你們你們要感激
不給也沒什麼可說的
2。內容都不違法,都可以。
但是這條執行性不強--
<2>我應將所得收益的40%進行不動產置業,我擁有其全部所有權。但母親在生前無償享有此不動產置業的居住、使用、租賃、經營等權利,即:此不動產置業若能通過租賃或經營創造效益,效益全部歸母親所有。
你怎麼保證能立刻可以購買到40%收益的不動產呢?要是合適的房屋多於或少於40%呢,以後太扯皮了
不如想辦法在現在解決,比如一次性給你母親20%B房產的價值,然後B房產怎麼處置都是你的自由
你媽媽可以用這錢現在買別的房
3.簽署了再公證就不能反悔,但如上面所說你最好避免未來可能扯皮的地方,也就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別搞未來如何如何10%,40%之類的
4.花不了多少,幾百塊吧
5-。最好找律師,你們現在的條約太草
⑹ 遺產繼承和公證有糾紛怎麼辦
在公證過程中,繼承人之間能夠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公證處可以在公證書版中註明,也可以另紙權公證當事人達成的遺產分割協議;繼承人之間對遺產達不成協議的,仍可辦理繼承公證,此時應當在公證書中註明遺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的債務,可以先用遺產償還後再繼承,也可以將債務分攤給各繼承人,在繼承後由各繼承人分別償還。債務問題未得到處理或繼承人拒絕承擔債務的,公證處拒絕出具繼承公證書。
根據《繼承法》,辦理繼承公證必須:
①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②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③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④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⑤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⑥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
⑺ 對公證文書有爭議訴訟時被告如何確定
復對公證文書有異議制,當事人可以向公證機構、司法局公管處申請變更、撤銷公證文書,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證書,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是法律界常用的應用寫作文體之一。公證書是公證處製作並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製作公證書。公證書為16開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組成。製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⑻ 我想請問一下 ,在公證處做了析產公正,雙方都願意簽字的情況下,是否以後還有糾紛
1、只要你們的這個公證符合法律規定,就可以很好的預防糾紛。
2、也就是說,不一定沒有糾紛,但如果有糾紛了,這個析產公證就起到關鍵作用,可以更大化的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⑼ 什麼是公證公證後產生的糾紛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嗎
一、什麼是公證?
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回法律答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公證是防止糾紛、減少訴訟的第一道有效防線,這道防線是其他法律制度所不能替代的。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員是國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證處獨立辦理公證事務的公證業務人員。
二、公證效力有哪些?
1、公證文書具有法律上的證明力,作為法院認定的事實,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和撤銷。
2、對於同一事項,其它證明與公證不一致的,以公證證明為准。
3、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你這種情況當然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根據民事訴訟中原告就告原則,到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被告的營業場所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就可以了。需要提交的證據有公證書(無法提供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你中獎的證據。起訴狀,你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⑽ 公證後出現糾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么
具有債權執行的公證書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現在發生糾紛,您們您應當書面提起,等待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