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沒糾紛
1. 繼承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你的案子確實比較復雜。
復雜在你父親你父親去世後,他的財產沒有回進行析產,也就是沒有對他的遺產進行分答配,因此也就沒有進行遺產繼承。當然他的債務也就沒有分配。
現在發回重申,將你和你奶奶追加為被告,我理解為你們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利繼承你父親的遺產,同時承擔他的個人負債。
遺產如何析產和繼承是個問題,你後母對這個房子是否有權繼承,要看房子是在什麼時候購置的,如果是你父親婚前財產,則她不能先分割財產,然後再繼承,她也就僅僅能和你奶奶和你三個人平均分配這個房子。
你姑姑對房子沒有繼承權,她主張的是9000元的債權,在你父親的遺產中扣除9000元包括這些年來正常的利息給你姑姑,其他的就和他沒有關系了。
你後母之所以能把案子從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一定是找了律師了。或者是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
建議你一定請個好律師,如果你在北京我就給你推薦了。四川太遠了。
2. 房產繼承糾紛八種情況
包含以下情況:抄1、房產繼承公證糾紛;2、被繼承人生前財產繼承問題;3、非親人的繼承問題;4、夫妻共有房產的遺囑訂立糾紛;5、遺產的繼承順序;6、遺產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的繼承糾紛;7、房產繼承後,如何申請房產權屬轉移;8、房產繼承的分割問題。
3. 遺產繼承糾紛案例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回書答;親屬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
4. 遺產繼承的糾紛
發生繼承糾紛怎麼辦?主要通過三種途徑來解決,分別是: 第一,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5. 繼承糾紛案件常見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公民的哪些財產可以認定為遺產?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都可以認定為遺產,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遺囑一共有幾種形式,哪種遺囑的形式效力最大?
(一)遺囑一共有如下5種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
(二)遺囑的效力
1、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3、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代書遺囑與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而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三、公民立遺囑可以指定哪些被繼承人?
(一)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定繼承人主要包括: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6. 繼承糾紛中遺產還沒到位,法院如何處理
你好,遺產繼承糾紛是出現在遺產繼承中最普遍的糾紛,涉及范圍廣且不容易解決。下面為大家講解如何處理遺產繼承糾紛,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
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繼承法》的依據規定給出關於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
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
額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
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
安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
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
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
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7. 對未分割的繼承財產發生糾紛時如何定性
情形一:復繼承人死亡後制由繼承人之一管理使用遺產,其他各繼承人並無異議,而後因未管理使用繼承財產的繼承人提出分割繼承財產,而管理、使用繼承財產的人則認為起訴人沒有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進行答辯的,其爭議的實質是有沒有繼承權的問題,所以,應定性為繼承糾紛;如果其以分割財產多少為答辯的理由的,則應定性為共有財產分割糾紛。因為這種情形下,對共同繼承財產並無爭議,而是分割份額產生的爭議,繼承發生後各法定繼承人之間在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時,所形成的是因繼承而產生的財產共有關系,所以,實質是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定性為共有財產分割糾紛。當然,各繼承人應分得的財產則應以繼承財產的原則進行分割。
情形二:被繼承人死亡後,即為遺產分割或是否有繼承權發生爭議的,應定性為繼承糾紛。
8. 按照法規,繼承糾紛被告如何處理
因遺產繼承引起的糾紛,往往不是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是直接關繫到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利益,情況比較復雜。為解決這一問題,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贈人中有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據此,如原告只起訴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的,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繼承人不願意做原告又不願意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作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9.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所有的繼承人都屬於原告,沒有被告嗎
不是的,列如A、B、C為繼承人,A,B產生糾紛,A起訴B,則A為原告,B為被告,C列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以法發[1992]22號發布)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9)繼承沒糾紛擴展閱讀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