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合同法
A. 求舊版合同法!
舊版?
新《合同法》施行前,我國在合同法領域施行的是以下三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http://www.ys88.com/qtxx/fagui/donwload/jingjihetongfa.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
http://202.113.82.2/dhwto/wto15.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http://www2.sdfi.e.cn/gdzc/files/200610221641385874270.doc
B. 老動合同法規定一天最多老動多少小時在家裡
勞動合抄同法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一天最多勞動多少個小時,但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C. 99年新合同法與舊合同法對比有哪些不同
新的《合同法》將三法合三為一,立法精神上最「搶眼」的改變,在於引入真正意義的「意思自治」,即對尊重當事人意志,對當事人間的契約(合同)交易給予了最為寬泛的制度邊界。
新的《合同法》採用了大量的示範性的交易規則,來源於真正的市場交易過程,體現了市場交易的規律,而以意思自治(即所謂當事人主義)為精髓的合同法,則體現的是當事人主義,是對經濟理性主義的回歸,是內生的制度,其執行成本必然降低而交易成本得到節約。
新合同法明確規定了作為合同交易的當事人的資格,並輔之以委託-代理制度。這樣,進入交易的當事人首先有明晰的產權,新的合同法存在的目的就是使當事雙方能就產權進行成功的自願談判交易。
盡力主張合同有效性。
現行合同法的核心立法價值——追求效率,即鼓勵交易,體現現代化市場經濟對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簡便和迅速。具體體現在合同法中:
(1) 締約主體寬泛。只要是平等的主體,在締約時具有締結合同的行為能力,合同法都承認起主體資格,以資鼓勵交易,繁榮經濟。 (2) 合同形式自由。合同是否採用書面形式,既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又不影響合同的生效。這個結論,本身就是鼓勵交易的立法宗旨的體現。 (3)《合同法》第24條規定了一種不可撤銷要約。對要約撤銷的限制,不僅縮短了交易的進程,還穩定了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系,目的只有一個,盡可能促成合同的成立,讓市場機制在資源優化配置中能夠盡可能地發揮作用。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進行了非實質性的修改,而要約人沒有提前聲明反對或者在事後及時表示反對時,受要約人的意思表示也構成承諾一般情況下,都構成非實質性修改,只要要約人沒有提出聲明任何條款都有不得修改或者在事後及時表示反對,受要約人的意思表示同樣構成承諾。由於把這個意思表示也作為承諾來對待,那就縮短了交易的過程。格式條款規定也有利於用來鼓勵交易。因為格式合同是為了交易的方便——由一方主體事先就擬訂好的合同,這樣就節約了締結合同的時間成本,但在格式合同中要注意雙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D. 新老《合同法》怎樣為我所用!!!!!!!!!
1.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補償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 2月18日期間的工資。
新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實施,單位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所以你這個要求是合理的。
2.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請予補償?
你這裡面的計算就有問題了,請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所以你的經濟補償金應為2008年1月1日—2008年2月18日共半個月的工資。至於你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時間依照就的法律是沒有補償的。
3.請求公司及時補繳我在職期間應繳的法定社會保險費(大致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
你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從2005.10.18至今的社會保險,應該不包括住房公積金。具體數額會由社保機構幫你計算。
4.如果你有加班記錄的話,可以把加班費算進去。別的沒什麼東西了,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來說也未必是多大的福音。
問題補充:謝謝樓上的回答
我查過一些案例:結果是通常銷售人員的加班工資都沒給。理由是加班是為了提升銷售業績。
我的加班工資能弄回來嗎?
加班費能不能要回來,關鍵要看你的用工形式。一般銷售人員都是採用的不定時工作制,在這種用工形式下一般很難要到加班費。但是不定時工作制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到勞動局備案,如果沒有備案就按全日制,每天加班不超過8小時計算,超過的就應支付加班費。
E. 舊合同法對長期使用權有什麼規定
合同法出台後又出物權法來補充過去出台後不完整地方,沒有新舊之分。
F. 新老合同法有哪些不同之處
變化1、新《勞動合同法》中就「用人單位」的概論進一步延伸:在原「我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基礎上新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用人單位」主體中,屬於新變化,預示著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更加廣泛化。
變化2、另外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明確到勞動法適用范圍中,預示著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更加明細化。
變化3、完善內容:「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這一條款強化了勞動者在其所在的企業中參政議政(當家做主)的權力。包括接下來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也是要體現這一用意。
變化4、新《勞動合同法》出現了「政府、企業主、職工的三方機制」即「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這是新《勞動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詞,凸顯了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深入企業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人方面的干預的決心。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變化5、針對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問題完善了有關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如新《勞動合同法》中的「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為什麼要如此明確化呢!因為近年內出現了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對勞動者的義務,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甚至不承認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系。這令很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無處申告。同時,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
變化6、長期以來,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明顯,經常一年一簽,有的甚至一年四簽,勞動者提心吊膽,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第十四條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不這樣做的處罰措施是「第八十二條 ……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變化7、針對大部分沿海地區外資企業在進廠時收到服裝押金,或要求財物擔保的現狀 新《勞動合同法》提出「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變化8、試用期上的新變化:按現行法律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由於試用期間職工的工資待遇相對較低,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員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前,以勞動者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變相盤剝勞動者。還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
新的《勞動合同法》為此對試用期的時間周期上作出了嚴格限定「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時新的《勞動合同法》為此對試用期工資待遇上作出了嚴格限定「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和「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 違反試用規定的處罰「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變化9、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問題,完善了有關違約金規定。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 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變化10、有些企業中勞動者會在拒絕錯誤指令時遭到企業開除,理由是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同。或者出現某些企業想開除某員工時會故意設置違章指令讓員工就範,如員工拒絕執行則此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舊的《勞動法》中第五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而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則明確了「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變化11、針對企業通過更換法人而掩蓋經濟性裁員的目的,新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變化12、新《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內勞動者不能說走就走。見「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舊的《勞動法》中規定「第三十二條,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變化13、不繳社保,勞動者可以終止合同。新《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又約定「第四十六條有不繳社保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且新法中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款放在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款的後面,體現了新法中以勞動者這樣一個弱勢群體的重視。
變化14、用人單位可以以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價換回「不提前三十個工作日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詳見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工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變化15、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時需要向勞動者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單。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四條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特別規定
變化16、沒有工會的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時,不能以簡單的職工推薦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而需要有上級工會指導推薦的代表才有資格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這就使得集體合同代表了絕大多數企業職工的利益。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變化17、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問題,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進行了規范。限定了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在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外,還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
G. 老勞動合同法
2008年1月復1日的勞動合同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制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
在2008年1月1日前,我國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一系列法規.
所以,你要搜老勞動合同法是絕對不可能找到的.你可以試著在網路網頁搜索里搜以上兩部法律查看.
H. 關於新舊合同法
按照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解決,你不需要賠償,企業不予辦理離職手續的可以去勞動保障局申訴,申請勞動仲裁。
I. 請教各位大蝦,新老合同法有什麼區別
一、合同法反映了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實現了交易規則的統一和完善
★舊合同法在此方面的缺陷:
(一)原來三部合同法內容上不統一
1、三個合同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不一樣
1) 經濟合同法是規定國內的合同,還不是國內全部的合同,是國內所謂的經濟合同。
2) 技術合同法是專門規定國內的技術合同。是以技術關系,諸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這類特殊的合同關系規范對象的;
3) 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涉外經濟合同關系。
2、法律主體不統一
1) 經濟合同法中的合同主體只限於法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自然人;
2) 技術合同法的合同主體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3) 涉外經濟合同法的合同主體包括中國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與外國的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和外國的個人,在這部合同法中,外國的個人是可以的,中國的個人不可以,並且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主體叫企業,不叫法人。
3、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統一。
1) 經濟合同法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因過錯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強調的是過錯。
2) 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法律條文說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本不提過錯的問題,也就是無過錯責任。
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表述上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表述為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2) 技術合同法則表述為自願平等互利有償。
5、合同形式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承認口頭合同,即時清結的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不是即時清結的採取書面形式;
2) 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嚴格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6、結構風格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是總則加分則,規定了十種典型合同;
2) 技術合同法也是總則加分則,規定了合同分則;
3) 涉外經濟合同法全是總則,根本沒有規定分則。(英美法系風格)
(二)現時生活中發生的很多合同關系三部合同法都未作規定經濟秩序的維持造成困難。
1、中介合同關系
2、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3、儲蓄合同、結算合同關系
★新合同法的在此方面的優點:
(一)將三部合同統一到一部合同法當中,統一了合同法內容和交易規則
(二)對新合同法仍然沒有規定的合同類型適用合同法總則以及比照類似合同類推適用,將各種合同納入了合同法調整范圍。
如
二、合同法剔除了反映計劃經濟體制的內容,盡可能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
(一)原來的合同法將合同稱之為"經濟合同",這個概念本身就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反映。
(二)原經濟合同法,強調主體的特殊性,都必須是社會主義組織,已經不符合
社會實際生活了。
*合同主體已經多元化: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等
(三)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工商行政部門的監管限制了合同自由
(四)技術合同的管理過於廣泛
新合同法將技術合同法納入了統一合同法當中。
三、新合同法中創設了許多新的制度(與舊法相比)
(一)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前合同義務;第60條規定了附隨義務;第92條規定了後合同義務。
1、合同義務 向前面擴張了,合同沒有成立就有義務,即前合同義務;
2、向後擴張了,合同關系已經消滅還有義務,即後合同義務;
3、在合同關系存在期間還有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義務,即附隨義務。
(二)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1、規定格式條款的使用人在決定合同內容的時候應該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遵
循公平的原則。
2、規定了格式條款使用人的提示義務。
3、直接規定某些條款無效
4 、最後還有一個管制的辦法,就是對格式合同某個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通常
採納不利於格式條款使用人的那樣一個含義為標准裁判案件。
(三)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確立
四、合同法的創造性(我國獨創)
代位權制度、撤銷權制度、表見代理制度等是我們參考和借鑒其他國家合同法設立的。我們的創制:
(一)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的效力認定。
(二)後合同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