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采購合同
A. 政府采購補充合同有什麼要求
《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合同既確定了總的原則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一、《政府采購法》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總的原則包括:
1、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即政府采購合同受合同法的規范和制約。
2、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3、政府采購合同應當是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二、《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合同所做的特殊規定主要有:
1、在政府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可以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2、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1)補充采購合同擴展閱讀: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採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B. 想知道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後是否可以簽訂補充合同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版合同標權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C. 補充合同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金額多少錢
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補充采購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采購人可以委託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託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D. 政府采購合同中繼續采購,為什麼要採用補充合同的形式,而不是重新訂立合同
對采購人來來說,需要源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往往具有很強的重復性。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要采購與原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如果重新按照采購程序進行采購,可能會與實際工作的要求不相適應,也會增加采購成本,降低采購效率,因此,有必要明確采購人需要采購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是,在簽訂補充合同時,不能改變原合同的其他條款,而且,對補充合同的金額也需要適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