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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補充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1-13 20:58:49

A. 侵權在什麼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

舉例來說來吧,根據侵權責自任法規定,有三種承擔補充責任的法定事由:
1、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B. 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從法律的層面規定了「補充責任」(見該法的第三十四條、三十七條和四十條),這對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也是比較新的概念,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就更不用說了。 結合學理、法學家的論述、司法實踐的表述,我認為補充責任應該是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基於合法約定具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主體沒有盡到法定義務,並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含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在具體侵害人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或數額不足的情形下,由安全義務保障人承擔「補足差額」的法律責任。在很多學理、學術論述或者司法解釋中,也有叫補充賠償責任的。 補充責任在程序法上如何操作,應當進行比較統一的規定,以免出現五花八門的判決破壞了此立法的初衷。筆者認為應當在侵權損害賠償的一個程序里直接進行訴的合並,將直接侵權人和補充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直接侵權人找不到的另論),在訴訟請求中分別請求註明責任形式提出,在判決中也應當用兩項判決分別作出判決(如果實際侵權人沒有找到或者程序上不能送達,能否直接全額作出判決也應當明確,因為補充責任和侵權責任還是有本質區別的)。在執行中,應當先執行直接侵權人,並可以告訴補充責任人積極提供直接侵權人的財產線索,盡量公平、均衡處理。

C. 什麼叫補充賠償責任 在什麼情況下才適用

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多個行為人基於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數個責任,造成直接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全部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在能夠防止或減少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直接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

1、補充賠償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2、補充賠償責任是兩種責任的競合狀態。即基於直接侵權行為的直接賠償責任和基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競合。

3、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定的范圍限制。如《人損解釋》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第七條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未盡職責范圍內」。

4、補充賠償責任是一種非終局責任。所謂非終局責任,是指責任人承擔的補充賠償責任只是一種暫時性責任或形式性責任,行為人承擔責任後可以依法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而進行救濟,最終承擔責任的是直接責任人。

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行為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條件,也就是說行為人在何種條件下需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補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四個,即:

1、第三人侵權直接導致損害事實的發生;

2、行為人未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3、損害事實與行為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因果關系;

4、權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權人)求償受阻。

(3)侵權責任補充責任擴展閱讀:

補充賠償責任的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補充賠償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這一特徵,體現了補充賠償責任產生的法律依據。與其他形式的民事責任相比,其有著獨特的責任適用規則和構成要件。

為了避免補充賠償責任的濫用和維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情形下才能適用。對於法律規定的情形,目前主要體現在《人損解釋》第六條、第七條,且是過錯責任。

當然出於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我們也不應該反對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補充賠償責任進行約定。只有這樣,才能避免補充賠償責任的隨意濫用。

2、補充賠償責任是兩種責任的競合狀態。

這種責任競合狀態是由於兩個侵權行為產生同一損害事實,為彌補這一損失而發生的兩個責任的競合,即基於直接侵權行為的直接賠償責任和基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競合。作為共同責任形態的一種,其與連帶責任、按份責任等責任形式一樣,是解決多個責任人對同一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

3、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定的范圍限制。

補充賠償責任並非一定是對全部的責任都承擔補充清償義務,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份額是不一樣的,這種份額與過錯程度相關。如《人損解釋》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第七條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未盡職責范圍內」。

參考資料:網路-補充責任

D. 哪些侵權案件適用補充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侵權責任法》是特別法規與普通法律關系,應優先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在具體的案例分析中,需結合案情看適用哪部法律。

E. 「連帶賠償責任」和「補充賠償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連帶賠償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金額,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厲害關系人的請版求承擔賠償責任。在權厲害關系人提出賠償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比如,會計師事務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麼厲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或者被審計單位任何一個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是指多個行為人基於各自不同的發生原因而產生數個責任,造成直接損害的直接責任人按照第一順序承擔全部責任,承擔補充責任的責任人在第一順序的責任人無力賠償、賠償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在能夠防止或減少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且可以向第一順序的直接責任人請求追償的侵權責任形態。
補充賠償責任,比如,認繳出資為300萬,實際出資200萬就不再出了(或者投資300又撤走100萬),那100萬不管抽逃還是虛假出資,公司資產不夠賠的,該股東應在100萬范圍內繼續承擔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比如,就是如果你和張三一起欠李四錢,如果是連帶責任的話,那麼李四就可以要求你一個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你賠償以後,可以去找張三要求。

F.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中的「相應補充責任」怎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安保義務人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所謂補充責任是指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中,違反安全保護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楊立新觀點)。
補充責任的核心是補充,既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補充,也包括實體意義上的補充。
(1)程序意義上的補充是指順位的補充,即直接責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第一順序的責任。補充責任中順序的規定至關重要,其目的是賦予補充責任人一種先訴抗辯權。若賠償權利人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則補充責任人可以要求追加直接責任人為共同被告,從而完全排除了將補充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連帶的可能。
(2)實體意義上的補充是指補充責任的賠償數額是補充性的,其賠償數額的大小,取決於直接責任人承擔的數額的大小以及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若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足以涵蓋受害人的全部損失,而直接責任人無力承擔任何責任,則補充責任人應當承擔全部損失;若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不足以涵蓋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則不管直接責任人有無能力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補充責任人僅就在與自己過錯相當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至於受害人能否獲得全部賠償與之無關,即負有限補充責任。

G. 侵權責任法中產生補充責任的侵權類型有哪些

你好:
補充責任是指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但對請求權的行使順序有特別規定的,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請求賠償,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時,受害人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人在承擔了補充責任後,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就其過錯行為產生的直接損害部分不享有追償權。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補充責任的條款,主要有三條: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H. 什麼是侵權行為補充責任

你好: 補充責任是指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但對請求權的行使順序有特別規定的,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請求賠償,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時,受害人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人在承擔了補充責任後,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就其過錯行為產生的直接損害部分不享有追償權。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補充責任的條款,主要有三條: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I. 補充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的區別在哪裡

萬國民法老師給的答案 1、首先明確,補充連帶責任,是指連帶責任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先後順序,只有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的情況下,其他責任人才承擔連帶責任。而補充責任,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個下位概念,它事實上是一種廣義的請求權競合,例如,顧客住進賓館遭受犯罪行為人殺害,犯罪行為人負有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賓館負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兩個責任產生了競合。犯罪行為人承擔責任,則賓館消滅責任;賓館在犯罪行為人無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或者逃逸無法賠償時,應當承擔補充責任。這時,犯罪行為人消滅了對受害人的責任,但卻產生了對賓館的賠償義務。這就是侵權補充賠償責任規定的含義所在。 2、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補充連帶責任的前提,是責任人之間首先要負擔連帶責任,僅僅是在責任的承擔上有先後之分。而補充責任,又稱侵權行為補充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是從不真正連帶責任發展而來的,也就是說都是數個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基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不同的事由而發生的不同債務的偶然競合;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均相對獨立。都是數個行為人各自具有單一的主觀狀態,沒有任何意思上的聯系,責任相同純屬於相關的法律關系發生巧合,使責任競合在一起。 3、分清了這兩個概念,來看你說的這個例題。 第一個問題,夫妻雙方離異,一方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根本不存在夫妻二人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僅僅是一個責任承擔先後的問題,那麼這就是一個補充連帶責任。 第二個問題:這個承擔的就是一般保證責任,既不屬於補充連帶責任,也不屬於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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