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86
1. 侵權責任法中共有9個無過錯責任和8個過錯推定責任,麻煩列舉下~
1、侵權責任法中9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由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經營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一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8)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8個過錯推定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4)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6)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法86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2. 《侵權責任法》的侵權民事責任類型
一、過錯推定責任情形:無聊動工———危林堆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 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38條)
(2)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58條):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75條)
(4)動物園飼養動物致損害(81條)
(5)建築物等及其擱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致人損害(90條)
(8)道旁施工緻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推定管理人具有過錯(91條)
二、無過錯推定責任情形:高建無車用——勞動產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32條)
(2)用人單位就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的責任(34條)
(3)個人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方對提供勞務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的責任(35條)
(4)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時生產者的民事責任(41條)
(5)機動車侵害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48條,《道交法》76條)
(6)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時污染企業的民事責任(65條以及第8章)
(7)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時作業人的民事責任(69條以及第9章)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責任(78條以及第10章81條除外)
(9)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86條第一款)
三、適用公平責任的情形:
(1)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害後果的規定:《侵權責任法》24條、《民法通則》132條、《民法意見》157條
(2)收益補償義務的規定:《侵權責任法》23條、《民法通則》109條、《民法意見》142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15條
(3)行為人補償義務的規定:《侵權責任法》31條、33條第1款、87條
(4)無因管理之債的規定涉及補償義務的:《民法通則》93條、《民法通則(意見)》132條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第1款)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民法意見》
132.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142.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157.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侵權責任法 85 86
85條是脫落、墜落的情形,86條才是倒塌,兩個法條指情形不同。
4. 侵權責任法86條中其他責任人的含義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中的其它責任人屬於除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以外,回對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答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負有責任的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5. 侵權責任法第85條和87條的區別在哪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解析:這兩條的共同點是都是高空墜物對他人造成了人身侵害。兩條根本的區別是第八十五條有明確造成侵害的責任人, 第八十七條是沒有明確造成侵害的責任人。
6.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過錯推定 責任原則 的是哪幾種情形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的情況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內教育機容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
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7. 侵權責任法86條其他責任人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其他責任人,是指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承擔了侵權責任後,發現了新的責任人,有權向新的責任人追償。
這個新的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次要責任人等)就是法律上說的其他責任人。
8.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與第七條有何不同什麼情況用六什麼時候用七
第六條「過錯責任」及「過錯推定責任」,第七條「無過錯責任」。
一般情況下用第六條,法律規定「無過錯承擔責任」的情形下用第七條。
無過錯責任的情形: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②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③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④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⑤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⑥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⑦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⑧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⑨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⑩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