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錢財糾紛
㈠ 各位給我想想辦法,一個男的欠我錢不還我(算以前網戀對象),報j了什麼都沒用,意思是錢財糾紛什麼的上
第一,莫生氣,氣出病來無人替!從心理學角度分析,你現在的狀態明顯是氣昏了頭。才多少錢啊?至於把更多的時間與精力放到這種人身上嗎?有些時間,還不如去掙錢。把更多時間浪費在毫無意義的爭吵與爭辯上,最終能得到什麼結果?凈做一些費力不討好的事。說句實話,這樣較真不值當?這時候你真該慶幸,沒有陷得太深,提前看清楚了結局,反倒你與你是最好的最有利的!
第二,放下毫無意義的執念,這種爭論與喋喋不休的討價還價式的討要公平公正,對於你來說都是白搭工。純屬是進一步消耗與浪費自己寶貴的時間。最終也討要不到自己想要的結果!真要想達到侮辱對方的目的,其實很簡單。不如投資自己,讓自己變得更加優秀,你越來越好,越來越優秀,這樣對方再次看到你,才能夠讓對方對自己感到慚愧,感到羞恥。這才是你應該選擇的長遠而行之有效的報復手段。
第三,以這次事件為例子,以後再遇到遇到一些事情,千萬不要讓自己陷入其中。當局者迷,旁觀者清。千萬要懂得,及時止損,再發現事態對於自己毫無益處時,要懂得提前做好預判,讓自己從這樣被動的局面里跳出來。過於較真的情況,容易失去理智,做出許多錯誤的決定,一旦被負面情緒干擾,會讓你丟了西瓜撿芝麻。
第四,人最好的狀態,就是遠離是非之地。能夠放下毫無意義的爭論,你會發現自己會過得相當開心。在遇到真正大是大非面前,爭論才有價值。
第五,現在遇到的這種情況,沒必要糾結,越早結束糟糕的狀態對你越好。
㈡ 關於民事錢財糾紛,法院發了傳票.不去會怎樣
你朋友沒有收傳票,可以公告送達。如果過了公告期限仍不去開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㈢ 北方法制報梨樹縣人民法院公告霍樹鳳馬立軍錢財糾紛
你想問什麼?一般經濟糾紛案都是因為一方當事人找不到在報紙上公告通知開庭。如果報紙公告後一方當事人仍未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理,視未到庭者(一般為被告)放棄答辯及舉證質證權力。 供參考!
㈣ 戀愛期間的轉賬分手後要還嗎
如轉賬的錢是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那麼這部分的轉賬按法律規定是可以內要回的。如果私下協商不容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在談戀愛期間用來表示對對方的愛或者是為了表達自己對對方事業的支持而轉賬給對方的錢,分手後能不能找對方要回來的問題。
要區分轉賬的性質是屬於借款還是贈與,通常來說,在談戀愛期間一方為另一方正常花費或者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諸如1314、520等金額),在特殊的日期,如情人節或者七夕之類的,一般是會被認定為對於另一方的贈與,那麼就贈與的性質來說,這部分的轉賬是不能夠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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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由於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也是比較頻繁的,比如一個日常表達愛意的小紅包,這種錢款的性質其實是很難界定。
因此,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如果情侶之間有大額的金錢往來或者貴重財物的處置的,可以保留一定的證據,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證據要能夠證實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否則的話,證據可能是無效的證據。
㈤ 錢財糾紛,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如果這個人沒有信用,建議不要顧及情面,立刻起訴,可以把擔保人和借款人一並起訴,作為共同被告!,另外注意收集證據。希望幫到您,希望採納答案!山東律師「華夏正義」為您解答!
㈥ 對因戀愛關系破裂而引起的財產糾紛應怎樣處理
戀愛期間,男女相互向對方給付財物的現象是較為普遍的,給付的性質有時候是饋贈,有時候是借貸。由於戀愛期間對戀人的過分信任,借貸不打欠條的現象時有發生,或者給付的性質不好意思講明白、寫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釀成糾紛。這里,我們從實踐中總結出一些常見的案例,給戀愛期間的戀人們提個醒兒,戀愛需要感情的沖動,也需要理智的清醒。
慎重之一:購房出資要慎重。
戀愛的目的是結婚,婚房是戀人考慮的大問題。很多戀人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開始籌劃買婚房了。買婚房不要緊,但一定要「買婚房、明算賬」。特別是戀人之間還並非夫妻關系,購房過程中,若操作不慎,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的出資都「打水漂兒」了,將會追悔莫及。
案例1:
張某(男)與王某(女)2003年2月初相識,戀愛期間相互感覺都還不錯,並且發展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2004年9月,張某提議購買房子,以便雙方婚後共同居住。王某同意,雙方約定ÿ人出資7萬元合計14萬元付首付,以後還貸二個人一塊兒還。由於對張某的信任,王某一次性將7萬元現金交給了張某,也沒有讓張某打收條,王某也沒有太在意購房的過程以及簽訂合同的相關程序。購買房產後,王某在裝修房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也陸續往裡投了1萬余元的錢款。2005年5月,雙方在談到具體結婚費用時產生分歧,雙方家長鬧得也不開心,雙方決定分手,這時王某才發現,張某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只是用了自己的名子,購房發票也只有張某一個人的名子。王某要求按出資比例分割購房遭到了張某的拒絕,無奈之下,王某訴至法院。
在購房時,由於張某與王某並非夫妻關系,加之購房時合同及發票上都是張某的名子,因此,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套房子物權屬於張某,而非與王某的共同財產。現在王某主張分割房產權利,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其實在這個案件中,王某將7萬元現金交給張某而不讓張某打收條的行為也是非常Σ險的,一旦張某不承認收到這7萬元現金,王某將陷入舉證不能的尷尬境地,甚至連出資7萬元的本錢也難以索回。王某在房屋裝修過程中的出資也都是交給張某購買材料,一旦張某否認裝修過程中王某有出資,王某也必然陷入被動。
最後,在法院主持調解下,此案由張某返還王某7萬元人民幣調解結案,王某算是挽回了損失,但其在這個過程中消耗的精力以及裝修花銷卻無法彌補。
因為購房出資涉及較大金額,所以戀愛期間購房出資一定要慎重,共同購房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子寫到購房合同中,或讓對方打張收條,並註明收款的用途,不要不好意思開口,以免一旦糾紛出現,後悔不及。
慎重之二:戀人借款要慎重。
戀愛期間相互借款,在戀人之間雖然常見,但絕大多數出借人都不好意思開口要戀人打借條,覺得這樣做是對雙方感情的不忠貞,或擔心對方懷疑自己看錢太重。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對於小額借款,比如幾百上千,不好意思讓對方打借條也就算了,但如果幾千幾萬的借款,還是奉勸借款的一方慎之又慎,不然,可能會「保了面子丟了錢」,真的沒必要。
案例2:
小黃(男)與小李(女)戀愛期間,小李對小黃說她叔叔李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急需用錢。小黃正在追求小李期間,一聽到這個消息馬上表態說,自己手上有五萬元「閑」錢,可以先給小李的叔叔周轉一下。小李一聽很開心,就打電話給他叔叔李某要了賬號,讓小黃從自己的銀行卡里匯了五萬元過去。幾個月後,雙方因故鬧分手,小黃向小李索要借給其叔叔李某的五萬元,小李說這不關她的事,讓他去直接找其叔叔李某要錢。李某卻說是小李自己願意匯錢給自己的,是贈與不是借貸,故也不願意還這五萬元錢。
因為小黃是從自己名下直接打款給小李的叔叔李某的,因此,如果打官司,小黃是不能起訴小李,而應該直接起訴李某的。但是,由於李某與小黃之間只有匯款的單據,沒有借條,因此,到底事實上他們是借款關系還是贈與關系,或者還是不當得利關系,都可能會是法院查案的難點。事實上,只有匯款單據而沒有欠條,法院也不好直接判定小黃與李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還需要有其它相關證據佐證借款關系成立。看來,小黃即使有匯款單,但想順利打贏這場官司也並不容易。可見,戀愛期間的金錢給付,還是得當心些!
慎重之三:饋贈財物要慎重。
戀愛過程中的日常開銷現在也越來越大。隨著戀愛期的延長,戀愛的成本也必將越來越大。如果最終沒有結合,戀愛期間的花銷也不是一筆小的數目。
案例3:
小江(男)與若蘭(女)是雙方父母撮合認識的。小江的母親很喜歡若蘭,戀愛期間沒少買東西給她。什麼衣服啦,香水啦,過年過節的紅包啦等等。戀愛二年來,這些花銷總算下來也有三、四萬塊錢,但開銷上去了,小江與若蘭的感情卻沒有升溫,後來兩人分手。小江的母親聽說二人分手了非常難過,又感到這二年來為兒子戀愛在若蘭身上花了好幾萬塊錢,又覺得非常不合算,就找若蘭說,不和小江結婚是她的自由,但必須還清這幾年來小江在若蘭身上花的五萬元錢。若蘭不同意,小江的母親和小江來到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
戀愛期間的贈與是很正常的社會現象。不是所有的贈與在結婚不能時都必須返還。小江和小江的母親在二年多的時間里,陸續在若蘭身上的開支不同於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性質,從法律上來說應該定性為贈與。雖然小江和若蘭婚沒有結成,但財物由於贈與關系成立,不好通過法律手段強行索回。因此,律師向小江的母親講清了道理,並奉勸小江的母親以後在小江戀愛期間給女孩子贈與財物一定要慎重,一定要量力而行。
綜上所述,戀愛期間由於男女尚不享有夫妻的權利義務,不管出於哪種原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錢款時一定要注意,給付錢款是什麼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並注意書寫和保存相關的單據,以防止日後產生爭議時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㈦ 因為錢財糾紛打了女朋友幾巴掌構成刑事拘留嗎
為什麼要打人?
㈧ 她自己卡里有錢婆婆管我要錢給她自己充話費怎麼拒絕 我不想和他有錢財糾紛 我也不管她要錢
沖個話費還拒絕?太小氣了
㈨ 無合同合夥錢財糾紛怎麼辦
沒有合夥協議比較麻煩,要有出資的事實以及曾經分紅的事實結合證人證言起來綜合認定合夥的事實及各個合夥人所佔份額的事實。如果缺乏出資的事實以及曾經分紅的事實,僅有證人證言,一般是要敗訴的。
㈩ 派出所處理錢財糾紛嗎
沒有用,這屬於民事糾紛,需要申訴。可以向法院提交訴訟。如果金額比較大,而且你的證據非常充分,隨便找個律師代理下吧。不過如果對方有後台,那就算了。這是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