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的程序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一、首先是協商解決,這是解決合同爭議最重要的方法。協商不成根據合同約定解決,如果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應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如果仲裁裁決有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可向法院起訴撤銷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撤銷後可向法院起訴解決合同爭議。
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二、訴訟步驟如下:
1、有約定合法管轄地的,按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沒有約定的,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提起民事訴訟時需准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符合受理條件的,會讓原告繳納訴訟費用。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
3、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㈡ 合同中約定或仲裁或起訴,有效嗎
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和訴訟的,發生爭議時,仲裁協議無效。仲裁或起訴的,仲裁條款無效。但是如果一方申請仲裁,被申請方首次開庭前未提出異議,視為接受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2)合同仲裁的程序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指出: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並詢問當事人。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同一仲裁裁決的,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裁定中止執行。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在仲裁裁決作出後以仲裁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撤銷仲裁裁決或者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㈢ 合同違約仲裁訴訟程序
如果合同約定仲裁條款,可以申請仲裁。
《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專定:仲裁屬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㈣ 審理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並未規定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審限,但各省市地方仲裁規回則一答般會有裁決期限的規定,上海規定的最短審限為4個月。
《民事訴訟法》也未有特殊規定。
因此,如果是訴訟,參照一審普通程序審限最短為6個月,簡易程序最短為3個月。
《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六十二條 審理期限
仲裁庭應在組成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
仲裁期限的,由仲裁庭報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㈤ 沒有工程施工合同走經濟仲裁需要什麼程序
仲裁程序分為受理、組庭、開庭、裁決四個階段。1、受理階段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2、組庭階段3、開庭審理階段。
在民商事活動中往往都要與合同打交道。簽訂了合同後,在合同履行的整個過程中都有可能產生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同樣有出現糾紛的可能。但是解決糾紛的方式不是唯一的,靠仲裁來解決就是其中一種方式。那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仲裁流程是什麼呢?
一、審查證明當事人(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仲裁主體資格、資質的證據
(一)主體資格
1、當事人應提交登記資料:年檢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社團法人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代理許可權。
2、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主體資質
1、如建設單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提交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2、施工單位應提供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專業施工資質證書、進津施工許可證明。
(三)特殊適格當事人
1、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被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
2、實際施工人可以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
3、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以發包人、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申請人提起仲裁申請(突破了合同當事人相對性原則)。
二、審查證明當事人之間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及合同相對人的證據
(一)當事人應當提供
1、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轉包合同。
2、實際施工人應提供施工資料、已付款結算憑據等。
3、建設工程屬掛靠施工工程的,施工人應提供與被掛靠方簽訂的合同。
(二)審查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1、合同項目(內容)
①當事人應提供建設項目的合法性證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
②依法應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提供招標備案證明、中標通知書。
③施工合同備案登記證明。
2、合同的范圍(形式)
①除主合同外,補充合同,合同附件應提供齊全。
②訂立了「陰陽」合同的,提供全部合同文本。
③具有總包、聯建合同關系的,要提供總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聯合施工承包合同。
④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及修改內容不一致的,要提供全部合同文本原件。
⑤與合同爭議有關的技術圖紙、洽商紀錄、會議紀要、設計和工程變更簽證、信函等。
三、審查履行或完成合同的證據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或施工人向發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的簽收證明)。
2、工程結算書及預算書(或施工人向發包人提供工程結算報告的簽收證明)。
3、工程量發生變化的簽證單、圖紙。
4、工程未驗收亦未結算的,當事人應提供工程已投入實際使用的相應證據。
5、當前工程形象進度或施工節點。
6、工程已停、緩建的,停、緩建的具體時間。
7、有必要進行現場勘驗的,進行現場勘驗。
四、合同效力審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絕對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經竣工或修復後驗收不合格的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發包人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工程的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視為有效及不作無效處理的合同
1、施工或仲裁審理中取得資質的,按有效處理。
2、有資質的勞務分包合同屬有效合同。
3、肢解分包不一律按無效處理。
4、訂立「陰陽」合同的,以「陽」合同即備案合同為確認工程價款的依據。
五、審查損失計算依據
1、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注意約定利息過高或過低的依照合同法可以進行調整)
2、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3、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4、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合同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應予支持,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不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不予保護。
六、工程價款糾紛
1、以雙方合意為首要標准合理確定工程量。
2、以工程量清單計價為主、定額計價為輔確認工程價款。
3、發包人逾期28天不答復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文件,按竣工結算文件確定工程款。
4、同一工程另行簽訂的合同與備案中標的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根據備案中標合同確定工程款。
5、雙方約定按照固定價款結算的,從其約定。
6、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7、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8、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七、工程價款優先受償
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經承包人書面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
1、主體方面一般限於與工程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之間,不包括提供技術服務的工程監理和買賣合同的供應商。總承包人怠於行使優先權導致分包人權利受損時,實務中可以酌情考慮分包人代為行使優先受償權。
2、客體方面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工程、發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形式優先受償權,包括承包人獨立完成的、參與完成的或約定完成的工程,不包括承包人承建的發包人的其他建設工程款。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及學校、醫院、政府機關辦公樓、道路、橋梁等公益建築均不適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3、受償范圍和期限,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材料款、機械台班費、各種稅費等。利息、停窩工損失、違約金等均不屬於優先受償的范圍。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竣工之日起計算。
4、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適用限制
①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對該商品房的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②數個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之間平等享有優先受償權,不分時間先後。
③承包人能否在保全財產未被處置之前主張提前行使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尚存爭議。
八、質量糾紛
(一)承包人的質量責任
1、不按照施工圖紙和施工技術規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2、未按照工程設計施工要求、施工技術規范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使用了不合格的產品造成的質量問題。
3、在法定或約定的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保修的工程發生的一般質量問題。
(二)發包人的質量責任
1、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發包人指定提供的材料、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標准;
3、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施工工程不符合質量要求;
4、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的部分工程質量問題,推定由發包人承擔。
九、工程司法鑒定
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或造價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申請鑒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1、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推翻的。
但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十、合同的解除
(一)發包人的解除權
1、承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承包人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4、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
5、承包人將承包的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1)承包方將其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2)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
(3)承包方將主體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
(4)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5)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6)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人將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的解除權
1、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標准,又不予更換的;
3、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經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已完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方應當按照合同結算條款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已完工驗收不合格的,發包方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工程款。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當注意,行使解除權應當書面提前通知對方,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沒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權力消滅。
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仲裁由該合同中事先約定好的仲裁委員會來進行相關仲裁。而法院對糾紛進行裁判則是發生在合同沒有約定某一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時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之時。即便訴諸仲裁,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仲裁過程也是比較繁瑣且復雜的。仲裁的有效推進需要大量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相關領域知識作為基礎的。
㈥ 有仲裁條款的合同糾紛是否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
有仲裁條款的合同糾紛,必須到仲裁委員會仲裁,不能去法院訴訟。
《最專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㈦ 什麼是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糾紛的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同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一般僅限於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相聯系的財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政府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就一國范圍內的經濟貿易仲裁來說,大致有以下三種類型:
民間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發生經濟糾紛地,由雙方選擇約定的仲裁人或數人進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決定,對當事人來說,同法院的判決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方可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決定,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社會團體仲裁。即當事人的雙方約定,對於現在或者將來發生的一定經濟糾紛,由社會團體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種仲裁裁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國家行政機關仲裁,即對國家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由國家行政機關設置一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不由司法機關進行審判。
合同仲裁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合同仲裁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一種方法,體現了仲裁的「意思自治」性質,即合同糾紛發生後,是否通過仲裁解決,完全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決定,不得實行強制。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仲裁,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雙方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不能進行仲裁。另外,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項,也都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協議中自主選擇決定。
②合同糾紛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斷具有約束力,能夠最終解決爭議。雖然合同糾紛的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主約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決一經作出,法律即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合同糾紛經濟仲裁作出裁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對方當事人則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③合同糾紛的仲裁,方便、簡單、及時、低廉。我國合同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仲裁機構作出的一次性裁決,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雙方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都必須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因為,既然當事人自主、自願協議選擇仲裁來解決合同糾紛,就意味著當事人對於仲裁機構和裁決的信任,就應當服從並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仲裁也可以簡化訴訟活動的一系列復雜程序和階段,例如起訴、受理、調查取證、調解、開庭審理、當事人的雙方進行辯論及提起上訴等程序上的規定,這些往往是要花費數月或更長的時間,加重當事人的負擔。合同糾紛仲裁的收費也比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