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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侵權競合

發布時間: 2021-01-17 23:53:13

㈠ 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都有哪些問題

首先,侵權與工傷賠償的責任主體,在用人單位交社保的情況下是不會競合的,此版時侵權的責權任主體是侵權人,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的保險公司,沒有競合,自然合一雙賠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沒交社保,侵權和工傷責任主體都是用人單位,法律規定可以雙賠,或侵權人是第三人,工傷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此時也可以雙賠
終上所述,只要是申請認定工傷後,認定為工傷的,都可以獲得雙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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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工傷與侵權競合時,如何適用

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如醫療費只能主張一次,其餘都可以主張雙份賠償的

㈢ 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可否獲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所以,侵權與工傷可以同時適用。
順祝好運!

㈣ 工傷與侵權競合受害人應如何提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專因受到傷害,社會屬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受害人能得到什麼賠償

當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工傷職工可以分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侵專權責任屬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既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以普通受害人的身份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可獲得雙重賠償;工傷保險待遇和侵權賠償之間不存在扣減和補差的關系,即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並不妨礙受害人依法全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實體法律不同,其請求權不存在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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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工傷與侵權競合時,勞動者能否同時主張

能。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專傷的,應當屬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㈦ 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怎麼處理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後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㈧ 侵權和工傷競合要怎麼賠償

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可以雙賠,但工傷不賠償醫療部分;但並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侵權與工傷競合只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㈨ 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都有哪些問題

(一)工傷事故有第三人侵權時。第一,工傷保險不減輕或免除第三人的侵權責任;第二,第三人賠償後,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勞動者醫療費已獲得第三人賠償為由主張免除此部分責任,但就其他損失仍應賠償;第三,第三人未賠償的醫療費及其他損失,則工傷保險基金應先賠償後就醫療費向第三人追償;第四,工傷保險賠償後,被侵權人仍有權要求第三人賠償全部損失,但工傷保險基金有權加入訴訟主張醫療費。如未加入訴訟,則法院仍應就包括醫療費的所有損失判令侵權人向受害人賠償。

(二)工傷事故無第三人侵權時。如僱主未構成侵權,則適用工傷保險;如用人單位構成侵權,則在工傷保險待遇之外,仍可要求僱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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