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協議解除
『壹』 勞務合同解除請問怎麼賠償
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哪些賠償?
目前,在我國法律框架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關系解除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勞動者辭職,一種是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今天我們主要講的是辭退賠償。那勞動法辭退賠償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合肥余智明律師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
單位辭退員工的經濟補償、賠償標准: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辭退賠償—賠償情況: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小結: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關系即存在,用人單位不能沒有任何理由或以不合法理由就辭退勞動者,否則需支付勞動者辭退賠償。更多法律問題可以直接咨詢余律師。
余律師
2020年於合肥
『貳』 我簽的是勞務協議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都可以解除協議嗎
既然是協議,就說明是雙方商量好的,不可能一方想解除就解除了,那還簽這有啥意思,除非一方違規協議裡面的內容,。
『叄』 勞務協議沒有到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務關系可以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關於經濟補償
A. 不需要支付的情形
a.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過錯而解除合同的;
b. 勞動者非因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如拖欠工資、不繳保險)而以提前30天通知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
c. 勞動者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解除的;
d. 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維持原待遇但勞動者拒絕續簽的。
B. 經濟補償以上一年度全部收入/12為月標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肆』 勞務協議簽訂之後,僱用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憊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以上外,單位不能隨便辭退工人。
『伍』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務協議需要賠償嗎
公司需要賠償;
你被公司無故解聘,公司需要賠償你十個月工資,另外加一個月工資;
你年滿五十歲後改簽的勞務協議,這屬於臨時工,是不能得到公司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