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結果
①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的區別。
主要就是發生原因不同。債的發生包括:合同、締約上的過失、單獨行為、回侵權行為、無因管理答以及不當得利等。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通常認為,侵權行為發生,侵權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雙方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其後果的本質是責任而不是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由於該項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應返還給受害人,從而形成以不當得利為內容的債的關系。
② 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有損失嗎
1、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的損失。
2、《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1款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根據上述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並不一定要有損失,但是承擔賠償責任一定要有損失,因為「賠償」就是「賠償損失」,所以,侵權損害賠償一定要有損失,否則也就不存在賠償。
③ 人身損害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受害人的戶籍所在地嗎
如果二者重疊的話,當然包括了。
④ 一般民事侵權賠償和環境損害賠償在舉證責任上的區別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一般民事侵權在舉證上由被侵權人舉證證明:
(一)侵權人具有侵權行為;
(二)侵權人德侵權行為造成損害;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四)侵權人有過錯。
而環境污染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明以下事實的證據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權人的損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
由環境污染者承擔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
⑤ 若一人的侵權行為不足以單獨造成全部損害,另一個人的侵權行為足以單獨造成全部損害,怎麼區分這個責任
我來回答一下,希望對你有幫助。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回識聯絡數人侵權,要求答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構成要件,你說的這種情況只有一人造成全部損害,另一人沒有造成全部損害,因此達不到這個構成要件,就不適用本條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的是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識聯絡數人侵權,兩人都有侵權行為,如能確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下面我舉個例子,比如100是全部損害甲造成160傷害已造成40的傷害,滿足了你的問題,所設定的條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2條,甲乙共造成200的傷害,甲承擔80%的責任已承擔20%的責任。希望我的回答對有此疑問的朋友們有幫助。
⑥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有哪些損害結果
與一般民事責任相比,環境民事責任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無過錯責任的兩個構成要件上。
(一)損害結果
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現象,是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和利益的結果,任何侵權行為都必須以損害作為其構成要件已是不爭之論。違約行為即使沒有損害結果,也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但侵權行為必須以損害後果為前提。環境污染作為一種侵權行為當然也不例外,依據環境污染損害的對象不同,一般可將環境污染損害分為三種:
1、財產損害,是指環境污染造成他人財物的減少或毀損。
2、人身損害,是指與人的人格、身份密切聯系的合法權益所受的損害。環境污染所造所的人身損害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公民的健康權利和生命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身體傷害或死亡。另一方面則是精神損害,指公民的精神、心理受到侵害而產生的恐懼、悲傷、怨憤、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
3、環境損害。傳統的侵權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受害人有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事實存在。如果一行為沒有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那麼行為人並不負任何民事責任。但是在環境民事責任中,損害事實不僅包括一般喊冊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還包括對環境的損害。環境損害表現為兩個方面:第一,生活環境的槐含損害。人們只有在一定的環境質量限度內,才能正常、舒適地生活。如果超過這一限度,則意味著生活環境受到損害,人們難以安適地生活。例如,因大氣污染而使居民無法打開窗戶,不能在室外晾曬衣服、散步、乘涼等。又例如,雜訊使人心情煩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在現代城市生活中,生活環境損害最為典型而又具體的是採光和通風受到阻礙,並最終導致了陽光權、通風權這種具體環境權的出現。日本最高法院在1972年的一個判例中,確認日照、通風是為法律所保護的生活權益。其在判決中寫道「……眾所周知,住宅日照、通風是舒適、健康生活所需要的生活利益。即使是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方造成的,也不能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因為這是由於加害者濫用權利的行為,而妨害了被害者的日照、通風。」在美國,1982年的普拉赫訴馬里蒂(PaahV.MARRETTI)案是美國法院成人陽光權的第一個案例。該案的事實是,被告在其土地上修建房屋,房屋將擋住射向原告屋頂上的太陽能取暖器的陽光。於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修建房屋。初審法院作出了有利於被告的判決,否定了原告的請求。但是,二審法院撤銷了這一判決,並裁決道:不合理地阻擋陽光的獲取,構成普通法上的妨害行為。同年,美國威斯康星州議會和其他幾個州議會相繼通過了必須確保陽光和通風不受干擾地流動的立法。④第二,生態環境損害,陽光鉛滲笑、水、森林等環境要素相互聯系、作用、制約組成各種生態系統。每個生態系統的功能多種多樣,其中表現為財產被人們確認的很少。如森林系統的生態功能有吸收CO2、放出O2,涵養水分、調解氣候、防止水土流失、防風固沙、阻擋噪音、提供各種木材產品等等,而被確認為有價值的木材產品只是其中的一種功能。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整體,系統中任何一部分受到損害,都會造成生態系統的破壞。生態平衡失調後果極其嚴重,仍以森林為例,森林破壞的損失是多方面的,盡管這種損失的嚴重程度要在相當長的時間後,在宏觀的范圍內同其他因素的作用一起表現出來,但這種損失是實際存在的,並不是憑空想像出來的。這種損害表現在:水土流失,森林更新困難,木材產量減少;氣候更加乾旱,洪水危害加重;一個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被破壞;珍貴野生動物生存、繁殖條件惡化,等等。據科學研究,一顆50年的大樹,其木材價值只佔全部價值的1/9,可見生態環境損害,並不僅僅是某種環境要素本身的損害,其還可造成其他多種損害。
⑦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什麼侵權人的責任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做出侵權的行為對他人的利益造成侵害的,侵權人就需要承擔侵權的責任,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很多,那麼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如何承擔侵權責任?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怎麼解決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侵權責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的,一般會依據雙方過錯的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的,一般會依據雙方過錯的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⑧ 如何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既然是證明,那麼就是要看證據,拿最常見的交通事故來說,一般報警後都會有交警出具交專通事故屬責任認定書,事故後受害人到醫院的治療病例記錄,認定書可以證明侵權人對受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病例等資料可以證明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損害。兩者相結合可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再或者司法鑒定等。你問的太寬泛,如果理論探討寫個一本書應該也沒問題。沒法准確回答,只能簡單舉例。建議就具體案件提問,以便更好的為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