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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19 10:33:57

㈠ 不動產遺產繼承共同共有糾紛案例判決書範文

根據《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㈡ 遺產糾紛案案例

呵呵,我網路來的:

庭 審 筆 錄

開庭時間:年6月18日開庭地點:尤溪縣人民法院法庭組成人員:審判長付永康、審判員余曉月、黃祥飛,書記員謝周培書記員: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入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到庭情況,核對證件。
書記員: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略記)。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鵬、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銘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證人肖梁、趙林在庭外候傳。庭前准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開庭審理>
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基本情況。審:原告姓名等項?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漢族,農民,住福建省尤溪縣城關鎮下村村53號。是被繼承人肖立的次子。審:原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
委託代理人:李仁尚, 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以授權委託書為准。審:被告一姓名等項?
被告一:肖鵬,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住福建省尤溪縣城關鎮下村村53號,是被繼承人肖立的孫子。

審: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項?被一代:周銘熠,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以授權委託書為准。審:被告二姓名等項?
被告二: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住福建省尤溪縣城關鎮下村村54號,是被繼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兒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以授權委託書為准。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告:無異議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告一:沒有異議。被告二:沒有異議。
審判長:經審查,原告、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與本案庭審判長活動。
審:尤溪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今天依法公開審理原告肖亮與被告肖鵬等繼承糾紛一案,現在宣布開庭。(敲法槌)審:本案由審判員付永康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余曉月、黃祥飛組成合議庭,書記員記員謝周培擔任本案記錄。
審: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庭前已以書面形式告知雙方當事人。原告、被告對訴訟權利、義務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被告二:我已經知道了。
審判長:原告是否申請迴避?
原告:不申請迴避。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一:不申請迴避。被告二:不要。審: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審:現在由原告發表起訴意見?原告:宣讀起訴書(內容略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撤銷法院宣告被繼承人肖立死亡的判決;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畫5幅由被告肖鵬繼承; 3、存款23萬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鵬共同繼承; 4、確認被告肖哲沒有繼承權。審:由被告進行答辯?被告一:宣讀答辯狀(內容略記)被告二:宣讀答辯狀(內容略記)

審:現在由原告提供證據?原告:我現在提交以下證據,1、當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長子,肖鵬系肖明的兒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兒子; 2、本院第X號民事判決書證實:肖立失蹤6年時間,2002年經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請,本院查實後宣告肖立死亡; 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證明》,證實:肖明於2003年因車禍死亡; 4、某醫院證明,證實:肖立於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遺囑2份證實: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書遺囑1份,遺囑內容為「古畫5幅由長子繼承,房屋1套由次子繼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書遺囑1份,該遺囑內容「古畫2幅、存款5萬元由侄子肖哲繼承」。另外我申請證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證。審: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有無異議?被告一:對以上原告提交的證據,提出以下綜合質證意見:被繼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後,原告肖亮對是否繼承遺產沒有明確表示,遺產已實際由被告肖明繼承,肖明死亡後,由被告肖鵬繼承肖明的遺產。自此原告肖亮的權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兩年時間的訴訟時效,原告請求繼承肖立遺產不受法律保護,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肖哲得知肖立自書遺囑由其繼承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後,即提出繼承的主張,並未超過兩個月的期限,其享的繼承權,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應由其繼承。被告二:對以上原告提交的證據,提出以下綜合質證意見:肖立所立由他繼承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的遺囑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該遺囑後即主張按該繼承,沒有超兩個月時間,因此他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審:傳證人肖梁到庭。審;辦理證人具結書。審:證人姓名等項?

證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漢族,住尤溪縣。與原、被告是鄰居關系。審:證人陳述證言?證人:內容略記審:雙方對證人有無發問?原:沒有。被一:沒有。被二:沒有。審:證人退庭。審:傳證人肖梁到庭。審;辦理證人具結書。審:證人姓名等項?證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尤溪縣。與原、被告是鄰居關系審:證人陳述證言?證人:內容略記審:雙方對證人有無發問?原:沒有。被一:沒有。被二:沒有。審:證人退庭。審:被告方有無證據提交法庭?被告一:沒有證據提交法庭。被告二:沒有證據提交法庭。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辨認。審:現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原告:他是被繼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長子、肖鵬系肖明的兒子。被繼承人肖立2000年離家後下落不明,經申請於2002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於2004年4月證實肖立於2004年5月17日病死,並立有兩份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肖明於2003年死於車禍。請求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繼承、古畫5幅由被告肖鵬繼承、存款23萬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鵬共同繼承、確認被告肖哲沒有繼承權。原代:念代理詞(內容略記)審:現在由被告方發言?被告一:被繼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後,原告肖亮對是否繼承遺產沒有明確表示,遺產已實際由被告肖明繼承,肖明死亡後,由被告肖鵬繼承肖明的遺產。自此原告肖亮的權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兩年時間的訴訟時效,原告請求繼承肖立遺產不受法律保護,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肖哲得知肖立自書遺囑由其繼承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後,即提出繼承的主張,並未超過兩個月的期限,其享的繼承權,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應由其繼承。被告一代:念代理詞(內容略記)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繼承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的遺囑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該遺囑後即主張按該繼承,沒有超兩個月時間,因此他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被告二代:念代理詞(內容略記)審:雙方有無新的意見?原告:沒有新的意見。被告一:沒有新的意見。
被告二:沒有新的意見。審:法庭辨認結束,由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原告:按訴訟請求。被一:由法院依法判決。被二: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審: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原告:不同意。被告一:不同意。被告二:不同意。審:由於雙方不同意調解,本庭不組織調解。審:現在宣布休庭30分鍾,合議庭對本案進行評議,15分鍾後繼續開庭,宣布對本案的載判結果。審:現在宣布休庭。書:由判決長、審判員退庭。書:當事人和旁聽人員退庭。
(合議庭進行評議,略記)書: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繼續開庭。本庭在休庭期間,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的評議,對本案的證據、事實進行認定,充分考慮了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已經作出結論,現在宣判。(敲法槌)

書:全體起立。審:宣讀判決書(見判決書,略記),判決如下:一、撤銷本院於2001年宣告被繼承人肖立死亡的判決。 二、遺產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萬元由原告肖亮繼承。 三、遺產古畫三幅、存款9萬元由被告肖鵬繼承。 四、遺產古畫二幅、存款5萬元由被告肖哲繼承。
案件受理費6000元,其他訴訟費用3000元,則原告肖亮負擔4000元,被告肖鵬負責3000元、被告肖哲負擔2000元。 本判決的判決書在閉庭後五日送達,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完畢。

書記員:全體坐下。審判長:原告對判決有何意見?原:服從判決。審判長:被告肖鵬對判決有何意見?被肖鵬:服從判決。審判長:被告肖哲對判決有何意見?被肖哲:服從判決。審:現在宣布閉庭。(敲法槌)書: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訴訟參與人退庭。 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核對筆錄簽字:

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簽字:

㈢ 房產繼承糾紛經典案例告訴你,哪些遺產會產生糾紛–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張某成年後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為名,佔有了全部房屋。該房應為張和父親、繼母共有。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母不但屬於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後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三、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喪偶後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並於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四、認為屬於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於生存的一人。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五、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王、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認為結婚不登記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的房產。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七、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張、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且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王張離婚,王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八、認為婚後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林、張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與張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一個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為該房只屬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一個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林、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九、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李先生擁有一棟商品房,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的妻子提出為懷有的胎兒保留份額,李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㈣ 拆遷房屋獲得的經濟補償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例有哪些

案件介紹:
黃萱與王源為夫妻關系,王源於1989年6月11日死亡,黃萱便由兒子王志照顧。王志與張建敏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王穎。2005年8月5日,北京市順義區市政管理委員會作為拆遷人(甲方),與王志作為被拆遷人(乙方),簽訂了一份《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1)拆遷乙方的120號房屋;(2)乙方現有在冊人口4人,實際居住人口4人,分別是:黃萱(戶主)、王志、張建敏、王穎。其中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共22萬元,拆遷補助費共27.2萬元,共計50萬元。
王志用拆遷款購買了訴爭房屋,直至2011年12月12日,因病去世,未及留下任何遺囑。其後,黃萱和張建敏、王穎因遺產和拆遷款分配問題發生爭執,遂將張建敏、王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豐台區的訴爭房屋歸黃萱所有,其給付張建敏、王英折價款;(2)依法分割北京市120號房屋剩餘的拆遷款8萬元。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張建敏領取了全部拆遷款。王志用拆遷款購買了101房屋,2006年8月12日,將該房屋登記在王志名下。
原告黃萱稱,買房花費42萬元,剩餘8萬元拆遷款未分割。
被告張建敏稱,買房花費25萬元,另有11萬元用於支付房屋的裝修和傢具家電費用,剩餘拆遷款全部交給了黃萱。被告黃萱對此則表示否認。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1、訴爭房屋歸張建敏、王穎共有,張建敏、王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黃萱49萬元;黃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協助張建敏、王穎辦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2、張建敏、王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黃璇人民幣2.9萬元;
3、駁回黃萱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繼承專家律師靳雙權點評案件:
房產繼承糾紛的專家律師靳雙權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黃萱就房屋拆遷應獲得的財產權益問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訴爭標的物系以被拆遷的120號房屋的拆遷款購買的訴爭房屋。現張建敏、王穎上訴認為,該房屋是王志生前承租的公房120號房屋所得的拆遷款購置,黃萱並不享有財產份額。對此,靳雙權律師的解讀是:
首先,本案中的《拆遷安置與補償相關協議》是對上述所涉拆遷利益進行分割時的直接依據。根據該協議中載明的內容,120號房屋實際居住的戶主系黃萱。在該協議中除拆遷補償款外,還有拆遷補助費。而雙方均認可全部拆遷款均由張建敏領取。在張建敏、王穎不能舉證證明上述款項並無黃璇之份額的情況下,不能就此排除黃萱對該拆遷款享有的相應權利。
其次,用上述款項購買了訴爭房屋之後,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志名下。而張建敏所稱在支付相關費用後將餘款交給黃萱缺乏證據。即購房後剩餘的款項未實際分割。
關於該部分數額,根據庭審中的陳述,黃萱主張其買房後剩餘款項為8萬元,張建敏則稱購房及裝修等花費36萬元。因此,雙方所述相互對應,未曾使用金額至少8萬元。
在考慮上述共有財產份額和其在被分割財產中所佔比例,以及各繼承人繼承份額的情況下,依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原則,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張建敏、王穎共有並給付黃萱相應遺產分割折價款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且於法有據,其所認定的金額亦合理適當。

㈤ 房產繼承糾紛如何處理,房產繼承訴訟案例

1、要確定管轄法院,需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2、要收集被屬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的證明;3、整理起訴狀等訴訟材料;4、到管轄法院立案,交納起訴費。如果是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的訴訟材料後,首先審查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需要提出管轄異議,確認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其次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收集對自已有利的證據來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㈥ 遺產糾紛案例急求答案

1、家中兩兄弟無權私分家產。《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2、同兄弟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
3、不能。《婚姻家庭法》規定的贍養義務是不能拋棄的。

㈦ 遺產繼承糾紛案例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回書答;親屬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

㈧ 遺產繼承糾紛案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

㈨ 遺產繼承糾紛案例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版死亡的判決書;親屬權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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