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權
1. 侵權責任法關於侵權財產有什麼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 關於侵權問題
其實小本生意基本上沒認識過你的,尤其像你這樣,其實說白了就沒有侵權的問題,這就屬於咱們真正的零售買賣。
3. 關於侵權
呵呵,你思考的很對。如你所說的第一句話其實是特指民事侵權行為,所以它應該是:
民事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侵權責任是由於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但是,侵權行為所引發的不一定都是民事責任,嚴重侵權就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最後一句話說的侵權責任已經是廣義的侵權責任了,既不是特指民事侵權責任,而是包括行政、刑事責任在內的侵權責任了。在這個意義上侵權責任這個名詞准確說法如下: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侵權責任是由於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4. 關於是否侵權的問題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
也就是說不是歸影樓所有也不是歸你所有,而是給你拍照片的那個攝影師所有。
由此而來,底片(含數碼底片)歸作者所有,照片的復制權、展覽權、發表權等權利均歸作者也就是這個攝影師所有,除非你們另有約定,否則你擅自發表、給朋友用於廣告等行為均屬侵權。但你把照片店給你的照片送給朋友等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因為其間不涉及著作權的內容,只是物權的轉移。
照片這張紙的流轉是物權的轉移,而照片上承載的內容的復制展覽等則是著作權的范疇,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但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不得侵害你的合法權益,比如你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隱私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肖像權人許可而將其肖像用於盈利活動的,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這里用於廣告宣傳則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又如把你的不雅照片公布出來,則可能侵犯你的名譽權或隱私權。
以上是法律的規定,如果有合同則按約定處理。
5. 關於侵權問題
您好!嚴格來說這種行為是屬於侵權行為。以原作為原型進行二次創作,且商用以營利,需要經過原作版權人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6. 關於產品侵權
請問你做葫蘆娃,是不是做塑料公仔
如果是,基本上是不會侵權的,除非有人比你先做葫蘆娃的公仔並且申請了外觀設計保護,有且只有這種情況你才會構成侵權
另外,解釋一下為什麼不侵犯著作權
所謂著作權,只是保護作品及其權利。對作品的范圍,著作權法第3條有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從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葫蘆娃公仔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此說侵犯著作權的說法於法無據
綜上,如果你做的葫蘆娃公仔基本是不會侵權的,放心吧
希望對你有幫助!
7. 有沒有關於房屋侵權的法律
您指的是哪一方面的侵權? 部門法的話針對所有權屬變更包括在《物權法》,房屋買賣又涉及《合同法》,房屋的抵押擔保又涉及《擔保法》。
很多時候涉及到不動產糾紛的,不是單純的用一部部門法就能夠說清的。
8. 關於軟體著作權的侵權問題
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對於復制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准包括: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准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准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准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