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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03:40:11

1. 什麼是包干制合同

承包

2. 工程合同包干價是什麼意思

1。對於合同價是指:固定價(即閉口價),可調價(開口價)和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而沒有「開口包干價」的,如果一定要理解,那麼很象固定單價合同(即單價包干,工程量按實算);
2。由於這種不規范的用詞,很容易給雙方今後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為此你方可以通過會議紀要等方式,與對方協商,然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3. 總價包干合同是否需要審計

總價包干合同需要審計。

工程項目審計,一般看資金的來源,國家或公有資金投入的項目,不管是否包干或不高乾的,是要審計的。工程在開工之前要審計項目預算的,所以在完工後審計決算時是不可能多出來的。工程變更是要審計的。結算是按審計後的金額結算的。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3)包干合同擴展閱讀

固定總價合同結算方式

1、在合同中總價固定,如果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的內容,結算價款就是合同約定的價款;

2、不是依據竣工圖紙按實計算工程量;

3、將竣工圖紙與招標圖紙作對比,若兩者沒有變化不用調整工程量;若兩者對比僅是部分內容有變化,則僅是相應的按實調整有變化部分的工程量;

4、結合踏勘施工現場實際情況,核對材料、設備的數量、質量、建築物規模(如建築物的面積、層數等)是否與設計圖紙相符;若不符,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造價調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4. 什麼叫工程合同包干價

大家回答意思都差不多,包干價書面語叫固定價合同,意思就是你提供的報價涵蓋凡是業主提供的文件,包括報價范圍、報價圖紙以及報價文件、報價相關的郵件等所包含的工程總量,在沒有業主出具重大變更的情況下,你的報價不會變更,不會增加和減少。也就是說如果你有漏報、多報都不會發生合同金額的變更。但是業主變動設計方案、圖紙時,你們還是有權進行索賠。
作者類型的報價關鍵就是要把圖紙、報價相關的文件吃透,不能少報、漏報。包干價利於業主比總價,對業主而言相對輕松,沒有合同追加等,業主都喜歡用這種方式。但是由於目前中標往往是比總價,所以怎麼報價並不重要。
結算就更輕鬆了,如果業主沒有發生重大變更,如設計變更、材料變更、品牌變更的話,就是合同價,如果有以上的情況,就是更具現場業主簽的工程量或者變更文件為依據進行結算。

5. 合同包干價

可以,合同中已經註明,採取合同包干價,那麼由於市場因素二使材料專價格發生變化屬的,不得變動合同價格,除非是工程量有所增減。比如即使是材料價格上漲,你也不能因此要求開發商追加材料價格。一般來說,像原材料這類物資,在合同簽訂時就應該鎖定價格。
以上僅供參考!

6. 固定綜合單價包干合同怎麼解釋

案例:某承包商中標承建一廠房的土建、安裝、裝飾工程。承發包雙方選用了新版示範文本為合同文本。在協議書第五條約定:合同價款金額2320萬元。在專用條款第23.2款約定: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合同價格即為招投標中的中標價格。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以發包人委託有審價資質的單位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為准)。 工程竣工後,承包方根據「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之約定,編制並向審價單位提交了竣工結算報告。但是在審價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就該合同是總價包干合同還是單價包干合同產生爭議。發包方認為,本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故本合同應認定為總價包干合同。承包方認為,雙方約定的是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故本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干合同。 由於按總價包干合同方式確定的合同結算價款與按單價包干合同方式確定的合同結算價款大不一樣,後者比前者的結算款要高10%。因此,對於承包商而言,如果按單價包干合同方式結算,則其尚有盈利,否則,必然會虧損;對於發包方而言,如果按總價包干合同方式結算,則其可以節約10%的成本。因此,雙方對該合同約定的內容究竟為單價包干合同還是總價包干合同爭執不下。於是,雙方並審價單位共同至本律師事務所咨詢。經筆者為他們詳細分析,發包方、審價單位最終同意該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干合同。承包商因此而獲得承包該工程應得的利潤。 實際上,新版示範文本通用條款第23.2款約定的三種合同價款確定方式系《建設工程施工發包和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第七條中規定的三種工程價格類型。即:固定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可調價格。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可隨價格變化而調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該規定中的工程價格、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均系新概念, 根據《暫行規定》第五條工程價格構成第1款「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之規定,工程價格實際上就是指通常所稱的工程造價(工程造價由直接費、綜合間接費、利潤、開辦費、其他費用、稅金組成),即工程價格中之「價格」指「造價」,是量和價的結合概念。但是,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及其定義條款中出現的「價格」是否指「造價」呢? 我們認為,因工程價格與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是同一層次的概念,故這些概念中的「價格」應理解為「造價」。但是,這個合同定義條款中出現的「價格」並非指「造價」,只能理解為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否則,該定義條款就犯了「造價」系「造價」之循環定義的錯誤。 同時,我們不妨將上述「價格」分別替換成「造價」及「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則《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變更為:「工程造價的分類。(一)固定造價。工程造價在實施期間不因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而調整。……(二)可調造價。工程造價在實施期間可隨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而調整。……(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造價。工程成本按現行計價依據以合同約定的辦法計算,……」。 顯然,《暫行規定》將工程價格分為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三種類型,系採用了不同的分類標准。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僅考慮了價的因素,工程成本加酬金確定的價格卻不但考慮了價的因素,而且考慮了量的因素。因固定價格合同僅考慮了價的因素,故承發包雙方對工程量的不同約定決定了合同的不同類型,如果雙方約定在圖紙不變的情況下,工程量不作調整,則合同應為總價包干合同,否則應為單價包干合同。 本案中,承發包雙方既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了合同價款確定方式採用固定價格方式,又約定了竣工工程量按實結算,故本案所涉合同應認定為單價包干合同。 通過該案例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新版示範文本中確定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劃分標准不一。固定價格、可調價格合同僅考慮了價的因素而沒有考慮量的因素,如果承發包雙方不對量進行約定,則雙方因對量沒有約定而產生糾紛;如果承發包雙方對量進行了約定,雙方又會因對固定價格的理解不一而產生糾紛。因此,這系新版示範文本的缺陷之一。 為了糾正這一缺陷,我們建議承發包雙方在採用新版示範文本時可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刪除該通用條款,並對合同價款確定方式進行重新約定,比如首先約定單價是否可以調整、及調整方法,然後再約定圖紙不變工程量是否可以調整、及調整方法。

7. 簽訂施工合同時,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簽訂包干合同(

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全過程主要包含以下幾個部分:
一是合同總體策劃階段,二是招投標階段,三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階段,四是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階段,五是糾紛處理階段。
一、合同簽訂前應注意事項.
在合同簽訂前的聯系、磋商階段,勘察、設計工程承包人應對工程業主(發包人)及工程本身情況要作詳盡的調查。比如工程的真實性、可靠性以及業主的資信情況,工程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等等。只有在工程業主資信可靠、工程合法、手續完備的條件下,與之簽訂合同,己方的合同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另外,一些不法分子也往往利用承包人急於取得工程的心理,編造虛假的工程信息,偽造審批文件,進行詐騙活動。
二、合同簽訂階段應注意的事項
1、招投標問題
最高院(法釋[2004]14號)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未進行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施工企業(承包人)首先要清楚了解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的范圍,依法進行招投標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包括:
(一)大型基礎設施 、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眾利益、公眾安全等項目;
(二)國家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有: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8. 工程合同裡面的包干是什麼意思

總價包干就是將一個單位工程按照定額以及各種費用一次性包定,中間不再增加費用的承包方式。
單價包干就是按照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或其他單位進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單價承包的一種承包方式。當然,建築面積或其他單位的計算辦法應該事先說明或按照國家規范規定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或其他建築法規進行。
相應合同就是總價合同、單價合同。
以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劃分,建設工程合同可以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價酬金合同三種形式。
第一、總價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單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這種類型合同有利於建設單位確定最低報價的承包商,並有利於支付進度款及結算。這種合同適用於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確計算,工期較短的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具備詳細的設計圖紙,一般要求詳盡到施工圖,使承包人能夠計算出工程量。
總價合同又可分為兩種:
(1)固定總價合同。
在圖紙及工程要求不變的情況下,總價不變。而當施工中圖紙或工程質量或工期有變動,則總價也應相應變動。這種合同中承包人承擔了絕大部分風險,因此標價較高,因此對建設方也並不完全有利。
(2)可調總價合同。
合同條款中約定,如果在執行合同中由於通貨膨脹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時,合同總價根據事先約定的調價工式作相應調整。
第二、單價合同。
是指投標人就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項工程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合同。這種類型的合同風險得到較合理分攤。對於發包人來說,單價合同可以縮減發包人在招標階段的工作量及准備時間,並可鼓勵承包人通過提高工效等手段從成本節約中提高利潤。
發包人的風險在於工程結束前總價是未知的,尤其是無法在招標階段較准確工作量的項目。在遇到善於運用不平衡報價的承包商時,風險會加大。而對發包人來說,出現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項,可就此再報價,減小了風險。
單價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就分部分項工程的工作量作出估計,投標單位在工程量表中填入項目單價,並可依此算出總價作為投標報價。中標後,在月進度款支付中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和該單價確定數額,結算中據竣工圖結算總價格。這種類型的合同一般約定,當工程量增減到一定幅度(如+-15%)時,單價作相應的調整。最好在合同中約定單價的調整方式。
(2)純單價合同。
建設單位不能提供施工圖或給出准確的工程量清單,投標人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工作項目一覽表,報出相應項目的單價,施工時按實際工作量結算。
(3)單價與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單價合同為基礎,僅對某種不易計算工程量的分項工程採用包干辦法。其餘均要求報出單價,並按實際工作量結算。
第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是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照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這類合同的缺點是業主對工程總造價不易控制,承包人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項目成本。除因迫於形勢須立即開展工作的項目或風險很大的項目外,一般不適用這種承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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