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發別人照片侵權嗎
① 在微信群里發他人肖像算不算侵權
侵犯肖像權有兩個條件: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
所以如果在微信群里經過本人同意而且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就不是侵犯肖像權。如果是為了宣傳店鋪什麼的,又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就一定是侵權了。
② 別人用我的照片做微信頭像屬於侵權嗎
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如果是出於盈利為目的使用了你的頭像,那麼應屬於侵犯肖像權,你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如果不是出於盈利為目前使用了你的頭像,但也未盡你的同意,那麼也應屬於對你人格權的一種侵犯,你一樣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使用。
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並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 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於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於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③ 在微信群里隨意發別人的照片算是侵權嗎
有可能構成
④ 在網上發布別人的照片是不是侵犯他人肖像權
一般不構成侵犯肖像權,除非以營利為目的。但如果未經他人同意在網路發布他人照片並進行侮辱的,同樣屬於侵權行為。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1、未經本人同意。
2、是以營利為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微信發別人照片侵權嗎擴展閱讀:
案例: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照片侵犯肖像權被判擔責
新婚夫婦結婚照未經許可被用於商業用途,攝影師、提供者、使用者三方各執一詞相互推脫。近日,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邰某等訴被告趙某等肖像權一案,三方均被判決侵犯肖像權而承擔責任。
2014年11月,原告邰某與宋某聘請被告趙某在婚禮現場進行攝影,並支付報酬1500元。之後,被告趙某將婚禮現場照片在被告穆某經營的婚禮策劃機構中進行內部作品交流,且被告穆某在未經原告邰某二人許可的情況下,以2500元價格將其中兩幅照片出售給被告衛東區某飯店,被告衛東區某飯店同樣在未經原告許可的情況下,將該兩幅照片用於商業用途。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衛東區某飯店、穆某、趙某未經原告邰某、宋某許可,在被告衛東區某飯店營業場所使用原告照片進行裝飾,其行為已構成侵權,不僅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對其名譽造成損失,也對原告的心理造成了傷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判決責令被告衛東區某飯店、穆某、趙某停止侵害並賠禮道歉,向原告邰某、宋某支付精神撫慰金共計10000元。
⑤ 把別人的微信公眾號的圖片發自己的快手算侵權嗎
微信公眾號,就是大家可以使用的。這是公眾號宣傳自己的一個手段,不應該造成侵權。只要你沒有發朋友的微信就可以了。
⑥ 擅自在微信里發別人的照片算侵權嗎
您好!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回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若答是出於盈利為目的使用了他人照片,那麼當然屬於侵犯他人肖像權,對方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而如果不是出於盈利為目的使用了他人照片,但也未經過對方的同意,那麼也是屬於對他人人格權的一種侵犯,對方有權要求停止使用。 因此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⑦ 沒有經本人同意就把照片發到了微信朋友圈是不是侵權
沒有經本人同意就把照片發到了微信朋友圈,是不是侵權要看具體情況的。
依據法內律和司容法解釋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另外,如果是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下面是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