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指導
① 地方性指導法規與物權法發生沖突以哪個為准
政府沒有對公民的所有物登記造冊確權以前,其所有權不被其它基本法支持,物權法形同荒廢。反過來講,不具備公民應有的要件,公民本身就是個問題。以地方性指導法規為准倒更現實。
② 在健身指導實踐中細心觀察什麼是杜絕指導服務糾紛的前提之一
健身是目前比較流行的一種生活方式,所以在這個過程中教練與教研之言之間經常產生一些糾紛。比如說,費用的糾紛,人身安全的糾紛等等,我們平時注重細節就可以避免這些。
③ 請法律高手指導這糾紛申請書
現在土地管理的核心要素是土地證,只要你們找到該山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內才能支持你們的主張。
實際上容,這個山林極有可能屬於國有,而不是集體所有,你們可以要求鄉政府咨詢當地土地局,查找該山林土地性質。如果屬於國有,那麼其行政劃歸哪裡,就由哪裡負責管理和維護。如果屬於集體所有,那麼屬於哪個村也明確了。
另外,根據國家退耕還林政策,你們可以向林業局舉報那些非法開墾行為,以此警告那些非法佔有林地的村民。
④ 糾紛案例分析怎麼寫
寫論文之前,一定要寫個大綱,這樣老師,好確定了框架,避免以後論文修改過程中出現大改的情況!!
學校的格式要求、寫作規范要注意,否則很可能發回來重新改,你要還有什麼不明白或不懂可以問我,希望你能夠順利畢業,邁向新的人生。
如何寫畢業論文大綱
畢業論文大綱其實就是我們中學時候寫作文要求的提綱. 寫畢業論文大綱主要是提供我們論文寫作的思路, 列出我們論文的框架結構, 這樣方便我們後續寫論文
(一)指導選題
選題是畢業論文寫作的開端。能否選擇恰當的題目,對於整篇畢業論文寫作是否順利,關系極大。好比走路,這開始的第十步是具有決定意義的,第一步邁向何方,需要慎重考慮。否則,就可能走許多彎路,費許多周折,甚至南轅北轍,難以到達目的地。
指導學員選題,要遵循這樣兩條基本原則:第一條是價值原則,即論文的選題要有價值。論文價值有價值和價值之分,選題時,要把應用價值擺在首位。學員寫的畢業論文不是毫無實際意義的「空對空」的文字游戲,而是來源於現實,並為現實服務的。第二條是可行原則。選題時要充分考慮主客觀條件。客觀條件主要是寫作的時間、地點、環境;主觀條件包括作者的才能、學識和所掌握的材料等。學員在選擇畢業論文題目時,必須考慮自己的主、客觀條件,量力而行。即要選擇那些客觀上需要,主觀上又有能力完成的題目。
(二)指導搜集材料
材料是文章的血肉,寫文章不能沒有材料。畢業論文如果缺少翔實的材料,就會像毛澤東同志曾經批評過的黨八股那樣,「空話連篇,言之無物」,「像個癟三,瘦得難看」。
第一來自生活。人民群眾豐富多採的生活實踐是文章寫作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源泉。指導教師要引導他們從自己的工作實踐中,從自己的「生活倉庫」中攝取寫作材料。
第二來自書本,包括各種資料、報刊雜志等。書籍是人生最好的老師,寫作者如能經常向書本請教,文章的材料就像「源頭活水」那樣源源不斷。指導教師平時博覽群書,瀏覽各種報刊,發現有用的材料,就可以向學員推薦。
材料靠自己去搜集。指導教師可以指導學員先制定一個搜集材料的目錄,如是調查材料,可按時、地、對象擬定目錄;如是文獻資料,可按書刊名稱和發行年月安排目錄。要著重搜集第一手材料,對第二手材料要查明出處、核對原著。
(三)指導立意
立意就是確立文章主題。主題在文章中處於核心地位,是文章的「靈魂」和「統帥」。一篇文章質量高低、價值大小,主題是其衡量的主要尺度。
指導學員立意,要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符合現實需要,體現精神。文章是時代的產物、現實的反映,它的主題應體現出那個時代的特徵及方向。因此,畢業論文應牢牢把握時代脈膊,回答時代提出的最尖銳、最迫切、最現實的,以推動社會向前發展。
第二,反映客觀事物本質。文章是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和反映,但並不是像鏡子那樣機械地反照現實,而應當反映客觀事物的某種本質,揭示其內部的性。
第三,要有獨到的見解。只有獨到的見解,才能使人受到啟發,令人感奮,於人有益。
(四)指導謀篇布局
所謂謀篇布局,就是考慮和安排文章的整體結構。結構是文章的骨架。確定了主題,選定了材料,接著就要把文章的框架搭起來。
安排結構的基本要求是:(一)要圍繞主題安排結構;(二)要有明確、清楚的層次;(三)要完整、、嚴密。
指導教師應根據文章所要表現的內容,指導學員合理安排結構,做到有中心,有層次,首尾圓合,重點突出,嚴謹自然,富於變化。
(五)指導起草
起草初稿是寫文章最重要的步驟,是按照設計「藍圖」進行「施工」的階段,是以文字形式實現作者構思的過程。
(六)指導修改
修改是文章定稿前必不可少的步驟。文章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而客觀事物是曲折、復雜的,不大可能一次就反映正確。因此,就需要不斷地修改、完善。
(七)指導答辯
答辯是畢業論文的最後「驗收」階段,旨在了解學員對所選擇課題的深廣程度和真實程度,並引導學員對本課題作進一步的深入研究,對畢業論文作最後的修改和補充,使之更臻完善。
⑤ 最高院最新關於股權糾紛指導案例
中國的司法解釋有時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明確檢察院在起訴中可以引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第五條 最高人...
⑥ 關於鄰里間的民事糾紛,請求法律指導!萬分感謝~
1.你可以向703主張無因管理之債,由703賠償你全部損失。理由是,你對其並不負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但你砸開地板等行為是為其確定責任人的必要行為,從客觀上管理了他的事務,構成了對703的無因管理。
2.至於703則可向801主張侵權賠償,不過那就不是你的事了。
3.至於物業公司,如果他在認定上有過錯——比如一開始就能判斷不是你漏水卻匆忙認定,並致使703讓你進行了一系列行為,擴大了你的損失,那麼損失擴大部分應當由703向物業公司主張賠償。還是沒你什麼事。
所以,列703為被告。至於法院如果認為,物業公司或者801跟這個有利害關系,法院到時候會告訴你可以追加他們為第三人。不過,那也不是你現在要考慮的事。。
理由如下:
物業公司的認定行為,並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行為,構不成侵權行為,物業公司只不過起到協調輔助作用,物業公司本身不是權利人。之所以803會打穿地板,主要是基於703的權利,是誤以為自己對703負有恢復原狀和消除危險的義務。即時在認定上有過失,也是根據703的電話做出的,物業公司頂多對損失擴大的部分負有責任。在本案中也並不必然導致803住戶對假定責任的免除,即703即時不通過物業,按照常理也會找上803,所以,該認定行為的主要責任在於703。
801雖然對703有侵權責任,但是並沒有侵犯到803的權利,與803打穿地板的行為,也沒有直接的關系。803的行為只能說幫助了703認定了責任人,其損失實際上為703主張權利的所必要的花費,應當由義務人,也即801償付。
如果一定要說801對803負有責任的話,那麼803也只能向801主張不當得利,但是不當得利的范圍如何區分呢?又是個問題。
也就是說,如果803同時告物業,801的話,就產生兩個麻煩:
1.需要劃分801與物業的責任,這就扯皮了。
2.同時有兩個訴求,不經濟,也不高效。
不如直接依據無因管理,向703主張賠償請求權。
附:無因管理之債
法條:<<民法通則>>93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們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民法通則意見>>132條,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1、概念:沒有法定和約定義務,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引起的,以被管理人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用及賠償損失為主要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
2、無因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
(1)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A、所謂「管理」,是指代他人進行,本該由其自己進行的,對其自身事物的照料,或者對他人進行其他幫助。
(2)管理人沒有進行管理的法定或約定義務
A、這里的「義務」要麼是法定義務,要麼是合同義務,如無二者,僅余「道義」,仍為「無因」,如警察在休假期間搭救落水者
B、義務之有無,為客觀情況,無論管理人的主觀認識。所以,本無義務而誤以為有義務,而管理他人事物,仍為無因管理;
(3)有為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
⑦ 肥料指導糾紛
首先,依據侵權責任法,你的行為應屬於企業行為,給用戶帶來的損失應由肥料廠或銷售內商來承擔,暫與你無關容,待企業或銷售商給用戶承擔損失後,如果你個人在造成該次損失中確存在不應有的過錯,那麼依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⑧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持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准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06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范,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范、不完整,適用具體數據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系、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黨中央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序細則,從程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了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探討,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⑨ 急!急!急!關於鄰里間民事糾紛,請求法律指導和解決方案
回答如下:
一、你家的屋頂和水管的損失應全部由樹木所有人承擔。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通意見》第一百零三條 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窯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二、修繕我家屋頂時需要在對方的土地上搭架子,這屬於暫時佔用,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內你不拆除,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
法律依據:《民通意見》 第九十三條 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的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三、如果折款,應按現行的市場價格賠償。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四、如果協商不好,可以通過鎮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民事權利,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⑩ 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的部門是
1、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的部門是基層人民法院。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人民調解法》第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