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矛盾糾紛化解
1. 農村矛盾糾紛怎麼化解
由農村幹部,或鄉鎮司法所協調解決,協調解決不了的,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2. 如何從源頭化解農村矛盾糾紛
當前我們國家仍然存在著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管理方式滯後、社會矛盾內復雜多樣以及國際容對敵斗爭尖銳復雜等情況,就必須加強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社會矛盾是引發案件的主要因素,案件是各類矛盾發展的結果,是最突出、最嚴重的矛盾。以往要求政法機關發揮職能作用更多的是強調依法辦案,現在進一步要求把執法辦案工作向化解社會矛盾延伸、向社會管理工作拓展。因此,審判機關要充分認識肩負的重大責任,把深入推進化解社會矛盾工作作為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發揮作用的重要領域,結合辦案拓展和延伸審判職能,從源頭上化解,從管理上預防,努力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3. 如何村民調解矛盾糾紛
「村官」雖然不大,卻要「上管天下事,下管雞毛蒜皮」每天都會遇到許多矛盾糾紛。因此,調處矛盾糾紛是村幹部一項重要的經濟性工作,那如何調解各種矛盾呢?下面進行舉例分析:
1、如何處理家庭糾紛?首先要耐心聽、細心觀察、了解全面,其次是要公平、公正合乎情理的處理問題,學會考慮不周留後遺症。
2、如何處理宅基地糾紛?處理該類糾紛一定要秉公,一碗水端平,必要時可訴諸法律程序。在處理該類糾紛中,村委會就是要巧妙的抓住雙方都怕打官司、怕結怨的心態,因勢利導,最終促成和解。
村幹部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法依法,有理說理,靈和應變。總之,要以維護村民利益為前提,要以為民服務為准則,要以平息事端為核心,要以處理矛盾為根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矛盾糾紛妥善處理,使村民生活安定健康,使各村和諧穩定。
掌握和積累一些有效解決農村矛盾糾紛的方法和途徑,可以幫助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把一些棘手的矛盾糾紛進行化解,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巧妙地利用這些工作技巧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做好農村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可以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處理矛盾糾紛的步驟和方法,在實際工作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雖然不是很全面和科學,有待加以完善,但是具有一定是實用性。在實際處理矛盾糾紛時,我們要了解情況,因勢利導,方法得當,靈活運用,處理及時,就能有效地解決各種矛盾糾紛,減少矛盾糾紛的升級,從而密切與廣大群眾的關系,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4. 村干怎樣做才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全村和諧穩定
哪裡疏導化解矛盾的工作做得好,哪裡農民的情緒就順,社會秩序就好,經濟發展就快;否則相反。農村矛盾糾紛都有一個醞釀—發展—激化的過程,要從源頭抓起、從根本抓起、從全社會抓起、從平時抓起、從預防抓起、從調解抓起,「宜疏導不宜堵壓、宜化解不宜激化」。村干及新農村指導員要「敢於面對矛盾、走進矛盾、化解矛盾」,在深入調查研究,不斷掌握社情民意,分析矛盾糾紛隱患點的基礎上,從群眾最「盼」、最「難」、最「怨」的事情做起,通過說服教育、思想引導、心貼心溝通等多種方式,全力督促和協助村幹部,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及時排查化解農企利益紛爭、征地拆遷、林權糾紛等群眾普遍關心、反映強烈、涉及面廣的熱點難點問題;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和諧村鎮、和諧村組、和諧家庭創建活動,引導農民群眾依法維護權益。
(一)抓好宣傳教育,營造輿論氛圍。廣大新農村建設指導員要防範和糾正鬆懈、麻痹和應付的思想情緒,不斷強化責任意識,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方針,在駐村工作、生活期間,注重拉近同群眾的距離,廣泛宣傳農村「最為適銷對路」、最為實用的《婚姻法》、《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交通安全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將和諧穩定的家庭觀念、誠實守信的履約觀念、關愛生命健康的人文觀念入腦、入心。多宣傳群眾已經感情認同、理論認同的理念——冤家宜解不宜結,多宣傳協商解決糾紛、調解化解矛盾的功效好處,並且樂於接受、在實踐中認同人民調解,使之成為農村發展的「助推器」,成為維護穩定的「減壓閥」,成為農民群眾的「連心橋」。
(二)抓好制度建設,完善民主管理。積極組織村組幹部召開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制度的學習會和存在問題的分析會,幫助村級組織完善村務、財務相關管理制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努力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一事一議」制度;近年來,瀘西縣「紅色股份」、水果權證抵押貸款等各項惠民便民政策相繼試點、推廣,廣大指導員要緊緊圍繞縣委政府的重大戰略決策,站在減少矛盾糾紛阻礙、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高度,疏通相關政策施行道路,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加快推進各項便民服務措施的落實,促進基層幹部依法辦事、照章辦事,協調村內各方關系,健全和執行好村規民約。
(三)抓好鄉村治理,創建和諧鄉村。廣大新農村指導員要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與運用,組織村組幹部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帶頭做法治建設的宣傳者、組織者、推動者,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送法下鄉」活動,組織開展法治宣傳學習,倡導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秩序。依法依規做好矛盾糾紛預防調處,及時化解農企利益紛爭、征地拆遷、林權糾紛等群眾普遍關心、反映強烈、涉及面廣的熱點難點問題。發揮村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鄉村治理中的作用,引導當地政府與村民、企業等社會組織之間建立溝通機制,為群眾提供參與公共決策的平台和機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關注熱點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廣大指導員要在建設高原花園城市建設中加強調查研究,加強實踐鍛煉,加強思考總結,學會走百家路,說百家話,吃百家飯,辦百家事,充分發揮「先鋒隊」作用。要牢固樹立「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觀念,密切關注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山林糾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問題,做好群眾思想疏導工作,確保黨委政府各項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深入、有序推進;妥善解決農村社會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努力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消除農村不穩定因素,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五)樹立法治權威,維護農民權益。面對面、心貼心,用嘴交流,用心溝通,正確引導群眾切實履行法定義務,正確享受法定權利,在心中培育法治意識。一定要實現從宏觀向微觀的轉變,把自己完全置於普通老百姓當中,變「空談」為「實干」,把工作重心轉變到辦好小事上來,辦好群眾期盼的事情,辦好群眾難以解決的事情。維護農民在土地、財產、就業、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權益;讓農民按自己的意願參加村委會換屆選舉,重視擴大村民自治范圍;完善與農民政治參與意識,不斷提高相適應的鄉村治理機制。
(六)關注弱勢群體,做好貼心服務。近年來,隨著農村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老人、婦女、兒童成為部分農村主要的留守人員,治安管理和防範上存在一定隱患。廣大新農村指導員在千方百計抓農村項目建設時,要高度重視農村社會和諧建設問題,關注留守人員,加強對留守在農村的老人、婦女、兒童服務與管理工作,提高其自我防範意識和能力,確保其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別是對那些無人照顧或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要積極協調,完善相關政策,確保小問題不出大隱患。
5. 如何有效化解農村矛盾
●王承琴 彭欣 隨著農村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些深層次矛盾日益凸顯,並成為影響農村穩定、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的首要問題。如果處理不及時、方法不得當,就可能導致矛盾激化,甚至出現群眾集體上訪等事件。通過調查走訪,我們發現當前部分地區在化解農村矛盾的方式方法上還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 1.方法簡單。有些幹部在化解矛盾時,仍沿用老辦法,動輒在公開場合點名批評,導致矛盾越積越多。2.態度粗暴。有些幹部在化解矛盾時,以勢壓人,態度粗暴,總想通過一次談話、一次批評就能解決所有矛盾。稍有反復,就大發脾氣,結果往往適得其反。3.立足點錯位。有些幹部總認為群眾尋求解決問題是在故意找茬,很少設身處地體諒群眾苦衷;或者乾脆迴避矛盾,一推了之。4.主觀臆斷。有些幹部不依法辦事甚至違反民主議事原則,僅靠主觀臆斷,便以少數人的意志作出決定,從而引發矛盾。 化解農村矛盾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們必須正確運用經濟的、討論的、批評的方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事情具體對待。從實際出發,堅持做到六個結合: 1.擺事實和講道理相結合。化解農村矛盾時,要堅持在擺事實的同時講道理。既要擺黨的富民政策使農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這個基本事實,又要擺雙層經營體制不完善、為農民提供的服務和支持還不夠到位的事實;既要講「發展才是硬道理」,又要講農村生產力狀況極不平衡、農民承受能力參差不齊,農民不能因此只要權利不盡義務的道理。在擺事實、講道理的時候,農民的正當要求必須得到滿足,一時解決不了也要講清楚;農民的合法權益必須得到保護,否則就是幹部工作失職;向農民承諾的必須不折不扣地落實,否則就是失信於民。要堅持講真話,辦實事,敢於和善於把擺事實和講道理統一起來。 2.聽取多數人意見與重視少數人意見相結合。尊重群眾意願不但要尊重多數人的意見,還要重視少數人意見。對於已經發生的矛盾事件,動輒提「少數人鬧事」是不科學的。我們作決策時必須著眼大多數,而抓落實時卻不能機械地照抄照搬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要知道,按多數人的意見決策後,也必須說服少數人才能行得通,否則就真會出現少數人鬧事的情況。 3.發展經濟與法制教育相結合。只有農民富裕了,很多矛盾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否則,就是將農民所有的負擔全取消,困難的農民仍舊是困難。因此,我們必須大力發展農村經濟,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與此同時,還要強化法制宣傳教育,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新形勢下,一些農村群眾對法律法規有兩種錯誤認識:一種是「法律無用論」,不學法、不懂法,很多矛盾糾紛就是因此而引起的。另一種是「法律萬能論」,斷章取義,片面地理解法律法規及政策條文,以此維護個人的既得利益。因此,我們必須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認真學法,正確用法,自覺守法。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解決農村矛盾。 4.轉變作風和深入基層相結合。農村矛盾迴避不了也不能迴避,只有深入下去,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只有轉變工作作風,經常性地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在一線上推動工作落實,才能有效化解各類矛盾。 5.積極疏導與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要主動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呼聲,依法保護人民群眾正當的信訪權利。對於群眾的無序上訪,要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教育、疏導和勸阻。同時,還要切實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群眾執行政策法規的自覺性,引導群眾擺正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引導群眾按程序、依據政策法律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以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為工作重點,運用說服教育、示範引導和提供服務等方法,多做化解矛盾、理順情緒的工作,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穩人心的工作,把群眾工作做深、做細、做實。 6.有效防範和妥善處置各類群體性事件相結合。應立足於防範,及時發現苗頭,完善處置預案,並採取措施盡快解決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和問題。一旦發生群體性事件,必須做到「四要」:領導要到位,警力要慎用,群眾要疏散,對個別違法犯罪分子和敵對分子要有效控制並依法處置。
6. 農村土地承包常見的矛盾糾紛如何化解
土地承包矛盾糾抄紛的襲,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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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何推動農村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8. 如何化解村級矛盾糾紛
現在的農村矛盾越來越多,主要是經濟糾紛,土地糾紛,以及各種利益的分歧很大,也很難處理,這就需要好的村官,公正無私,具有奉獻精神,而且還要有一定的管理和協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