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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23 09:38:37

① 車險糾紛五類爭議 聽聽法官怎麼說

保險具備社會「穩定器」和經濟「減震器」的功能。隨著國民財富的快速增長,民眾風險意識顯著增強,我國保險行業 步入高速發展的快車道,各類保險糾紛案件呈攀升之勢。近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對車輛保險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五大爭議問題做了專題調研並提出裁判提示。
調研發現,近三年該院受理的涉機動車類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為477件,通過對此類案件的分析研究,總結出了五項爭議問題:
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人未及時定損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訴訟中保險人是否可對維修項目價格提出評估鑒定申請。
典型案例:二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應保險公司 要求提供各項材料 辦理理賠手續,但保險公司找出一些理由不予理賠,故二人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保險公司辯稱事故雖發生在保險期內,但對第三者的賠償數額過高,申請對相關維修項目價格進行評估鑒定。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一方面不能因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而禁止劉某、靳某對第三人履行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在訴訟中亦未提供初步證據證明維修價格不合理。所以,對保險公司的鑒定申請不予准許,其應按照保險限額向原告賠償保險金。
法官提示: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按照理賠流程及時報案,保險人應及時受理並盡快進行查勘定損,如在合理期限內未能定損,損害被保險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二是天氣原因導致車輛發動機損壞,訴訟中保險人以車輛未年檢為由主張免責是否可以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車輛因下大雨導致發動機滲水,報案後接到被告某保險公司通知對此次車損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事發時原告的車輛未進行年檢,根據保險法 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屬於免責事由,所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與車輛沒有定期檢驗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系,未定期檢驗不能當然作為拒絕理賠的依據。根據我國保險法規 定,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已向原告履行了提示及告知義務,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故被告應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
法官提示:「明確說明」應指保險人除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要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三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訴訟中保險人主張非醫保用葯費用屬免賠范圍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原告某員工駕駛車輛與趙某駕駛的小客車相撞,造成趙某及車上人員受傷,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先行墊付了趙某等人的醫療費用,隨後起訴其保險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核定醫葯 費用,故對趙某等人醫療費用中的自費費用不予賠付。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被告未明確說明自費費用的具體數額,且該項條款的約定屬於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但書面文本上未見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提示,且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就該條款內容向原告作出明確說明,故對其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法官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時應仔細閱讀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了解免責條款具體內容後再簽字確認。保險合同書面文本應當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保險公司應注意保留和提供其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過明確說明的證據。
四是駕駛證被扣12分後仍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訴訟中保險人主張該項事由屬於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王某就其所有的機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保險條款約定,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後王某允許的駕駛人寧某駕車與案外人相撞,寧某負全部責任,王某向案外人賠償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寧某的駕駛證扣分已達12分,符合免責條款的情形,因此拒絕賠付。故王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制定的免責條款中的該項事由屬於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且其已對該條款用黑色字體並在保單正面提示投保人閱讀。寧某在駕駛證扣分已達12分的情況下仍駕駛機動車,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又符合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事由,故被告無需承擔保險責任。
法官提示:駕駛人在駕駛證記分達到12分的情況下,應當接受交警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和考試,重新取得駕駛證,在此期間不得駕駛機動車。如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只要保險公司將這種「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並進行了提示,該免責條款即為有效。
五是發生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一方被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為無責任,訴訟中被保險人向自己的保險公司主張理賠能否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
案例一:楊某為其所有的小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等險種,保險期間內,楊某駕駛車輛與劉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楊某共花費修理費32萬元。楊某將劉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車輛損失。由於劉某未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楊某將自己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修車費31.8萬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楊某為無責方。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在被保險人無責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張某為其所有的小轎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三者險等險種,保險期間內,張某駕車與侯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張某因此次事故花費修理費14500元,因找不到責任方索賠,於是張某將自己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在本次事故中,張某是無責方,根據相關規定,張某應向全責方侯某主張索賠,其不應承擔責任。
法官提示:這兩起案例中的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均是無責方,在向全責方索賠未果或者找不到全責方的情形下,而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不同之處是案例一的原告在窮盡了對責任方的索賠後,仍沒有得到賠償後才向保險公司索賠,而案例二的原告是在沒有向責任方主張賠償的情況下,就向保險公司索賠。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依據雙方的保險合同當然有權向保險人主張賠償。在這兩起案件中,保險車輛的損壞均是由第三者導致,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在不重復獲得賠償的前提下,無責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也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主張賠償。保險公司向自己的被保險人理賠後,享有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這兩起案件,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涉及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中,為了能盡快解決糾紛,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被保險人應當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當事人。代位求償權是一種請求權,是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的權利。保險公司享有此權利應滿足三個條件,分別是保險標的的損害是基於第三者的損害行為而發生、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賠償請求權。

② 八種常見的車險拒賠糾紛案例解析

淡定

③ 車險理賠案例

如果是想找到損失的對方就貼個紙條 如果想問問怎麼理賠 就直接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報案 如果覺得小事故 幾百塊錢搞定就不報案免得下一年車險沒有折扣 得不償失

④ 車險案例 求教

簡單,讓客戶投訴,不是針對你個人,投訴你們支公司。
真實出險時間與版保戶報案時間權不一致不是重點,可以說報案錯誤,交警認定了責任的雙方事故,交強怎麼不賠。無交警證明就說保戶不懂理賠未現場及時報警,前提是你自己得確定事故沒問題

⑤ 車險出險怎麼調查案件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車險理賠服務中存在的五大問題
(一)價格是影響服務滿意度的焦點所在。保險車輛出險後,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修理工時費和配件價格上往往產生意見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認為估損價格偏低,市場上的配件價格普遍高於估損價格;二是認為修理工時費少,許多車主出險後都願意選擇4S店或二級以上修理廠,而他們的修理費用和成本往往較高;此外,保險公司堅持的恢復原狀即「能修不換」與車主們提出的「能換不修」的要求有較大差距。此外,由於對保險條款理解的不全面,許多車主對按照免賠額扣減一部分賠款表示不滿。
(二)理賠手續過於繁雜。據調查,客戶對於理賠程序的不滿意度位居第二,僅次於價格糾紛。為避免道德風險和理賠失准,保險公司一般都要求客戶在車輛出險後提供必要的手續,而許多客戶則對手續的繁雜不能認同。此外,各家保險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能一次將有關要求和索賠程序告知客戶。造成客戶在索賠過程中為案件手續反復奔走的現象。
(三)理賠的時效性不能充分保證。一是客戶出險後一些保險公司的查勘人員不能在規定時間(城區一般為30分鍾域約定時間到達現場;二是客戶等待拆檢、定損的時間過長;三是保險公司內部的手續流轉較慢。這些都會導致理賠周期延長,影響客戶的車。輛修復和正常運營。
(四)部分公司異地出險不能及時理賠。隨著交通網路的快速建設、運輸業的迅猛發展以及自駕游的興起,當地承保,異地出險的車險案件日益增多,而一些新設立的公司由於機構數量較少、人力不足、內控力量相對較差,客戶在異地出險後報案難、求助難、修復難,只能回投保地辦理索賠手續,既延誤了保險公司查勘現場的時間,也延誤了客戶定損、修理和領取賠款的時間,給客戶帶來極大的不便。
(五)在服務細節上有待進一步完善。一些公司忽視細節服務,如未在「114」登記報案熱線電話;承諾的全國統一服務專線在出險地報不上案;答應客戶出現場後卻遲遲不能趕到,而且不能及時通知客戶;營業大廳沒有設置引導圖示;案件理賠報上級公司審批時間過長等。這些都使得一些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售後服務提出質疑,極大地影響了客戶的續保熱情。

⑥ 車險案例

交警定責,互碰自賠,各修各車可以的。不然雙車正常定責,若主次的話,2000元以內,就可以互碰互賠。拒賠是不應該的。

⑦ 車險理算案例這個案件怎麼里算的!跪求解!

A保險公司:
交強險:車損2000.00
人傷:醫葯費:10000.00 傷殘:110000.00
商業險:商三:
車損:(45000.00-2000.00+30000.00-2000.00)*70%=49700.00
人傷:(100000.00+150000.00-120000.00)*70%=91000.00
B保險公司:
交強險:車損2000.00
人傷:醫葯費:6000.00 傷殘:8000.00
商業險:商三:
車損:(45000.00-2000+30000.00-2000.00)*30%=21300.00
車上人員:
人傷:30000.00*30%=9000.00
註:超出70%的部分應由B車的車上人員險賠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實際上計算公式是 (100000.00+150000.00-120000.00)*30%=39000.00;由於車上人員頂額賠付是
10000.00元/人,故3人受傷頂額賠付應不超過實際保額10000.00*3=30000.00。所以用30000.00*30%=9000.00

好像應該是這樣的吧~哎,但是,樓主的那個不計免賠貌似籠統了,是商三,車損,車上人員全都有不計免賠,還是只有最後一項的啊?
錯了的話還請高人批評指正.....
我也是學習階段,還請高人最下留情啊

⑧ 求一則關於汽車保險的案例

2004 年 3 月 27 日,黑龍江農墾百通運輸有限公司 ( 百通公司 ) 將車牌號為黑 R00951 的宇通牌客運汽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香坊支公司 ( 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 投保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 50 萬元,保險期限自 2004 年 3 月 28 日至 2005 年 3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的約定交納了保險費。2004 年 5 月 13 日,該車行駛至五大連池市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市民方某因頭部損傷死亡。經五大連池市公安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及調查後認定,雙方在此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同時,交警大隊根據新出台的最高院《解釋》的有關規定認定在事故中,范某須承擔死者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三項費用的一半,即 77071.99 元。但范某實際給付了 88500.00 元,並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保險公司在審核後認為,該起交通事故屬於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按照《辦法》所確定的賠償標准,保險公司應該給付車輛保險消費者三者險保險賠償金 21697.6 元。百通公司不服,由律師代理提請仲裁。2004 年 11 月 10 日,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對一起典型的車輛保險消費者訴人保財產保險公司「三者險」不足額理賠案作出終局裁決,保險公司因未在訂立合同時、在合同履行時或在 2004 年 05 月 01 日前履行對車輛保險消費者「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導致原合同約定的理賠條款 ( 部分免責條款 ) 無效。該仲裁庭依法判令人保財產保險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以下簡稱《解釋》 ) 所確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進行賠償,給付車輛保險消費者保險金 77071.99 元。而此前,該保險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以下簡稱《辦法》 ) 的理賠金額是 21 , 697.65 元。法辯接受此案後,針對保險公司的理賠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 [2004]90 號《關於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於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的答復》 ( 以下簡稱《答復》 ) 及合同的第二十五條,律師提出如下觀點: (1) 最高院並未明確稱《解釋》不適用於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 (2) 人保三者險條款的第二十五條在 2004 年 05 月 01 日後事實上已成為了免責 ( 部分 ) 條款; (3) 該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明確說明」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4) 保險公司應該按照《解釋》所確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進行賠償。保險公司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的時間是在《辦法》的有效期內自願簽訂的,保險費的釐定也是按照原《辦法》所確定的標准釐定的,賠償標准也應該按照《辦法》執行。保險公司如果公司按照 05 月 01 日《解釋》中的新標准進行賠償,在不加收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可能面臨巨大的虧損,對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律師認為:這種損失如果是保險公司未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是由於保險業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保險公司是要承擔責任的,這一點是有法律依據的 ( 《保險法》第十八條 ) 。保險公司不能要求自己的過錯由保險消費者來承擔。要知道,如此巨額的損失對於每一位保險消費者來講也是無法承擔的,也會導致大部分保險消費者的經濟狀況因此陷入到困境之中;而且還可能會有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屬由於肇事車輛的被保險人未得到保險公司的足額賠償而得不到及時的救治和撫慰。保險公司認為,在給黑 R00951 宇通客運汽車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正本中的「重要提示」條款,將責任免除保險條款告知了投保人;在《機動車輛保險單》副本中的「投保人聲明」中,投保人也聲明保險公司向投保人作了責任免除條款的明確說明

⑨ 一個關於「車險」的案例題

一般這種來情況雙方到自場以後會協商,一般根據占責任大的一方保險公司走單子。基本上要雙方一致,而且將對方定損單留底上傳系統。

因為有交強的問題3 7責任是不太好解釋的而且如果有人上的話就更加復雜,基本上就是先扣除交強險賠付金額後按照比例37開發票,然後互換發票去各自保險公司理賠。
大致就是這些了 剛起床打字都不利索。。。

⑩ 車險案例~~幫忙解決~~

理論上是應當拒絕理賠.
條款中明確責任免除的: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投保人專應當屬書面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批改手續。所以要求必須到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
另外一個方法就是法院起訴,根據情況,法院會判保險公司賠錢的.我本身在保險公司工作,遇到過這個案件.
另外,要麼就是通融賠付,不過看你的情況比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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