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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1-24 13:30:00

❶ 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

一、性質不同

1、勞動合同性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派遣合同性質: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二、特徵不同

1、勞動合同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的個體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雙方都具有支配與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和一致性。沒有人只享有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也沒有人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有勞動權利。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 勞動合同的客體是統一的,即勞動行為。

2、派遣合同特徵: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准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應於每月前轉入乙方銀行賬戶。乙方將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清單轉入各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

(3)甲方應詳細說明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情況,乙方按甲方轉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全額支付。



(1)勞動派遣協議擴展閱讀:

簽訂勞動合同既可不約定試用期,也可約定試用期。但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足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❷ 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應當包含哪些

1.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2.工作地點;
3.派遣人員數量內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容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7.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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