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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時效

發布時間: 2021-01-26 04:42:48

① 未簽合同的仲裁時效問題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發生爭議的那天開始算起,
申訴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5)被訴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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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經濟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裁決敗訴方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第74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內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容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於2008年5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③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仲裁時效的問題

從企業沒有遵守勞動合同法,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的日期起算,超過1年就版沒權法申請仲裁了。在2014年3月,你已經滿一年沒簽到勞動合同了,這個時候你不去起訴,說明你是滿意公司不簽訂合同的,所以法律規定了從滿一年的那天開始算,超過1年就沒法獲得法院支持了。
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仲裁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3.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侵權計算的節點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也就是說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的日期起算,超過1年就沒法通過法院獲得兩倍賠償工資了。

④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仲裁時效

1、視為勞動報酬,勞動關系存在期間,無時效;最長支持11個月的;比如青島,重專慶個別區個屬別地區;

2、視為懲罰性質,具有1年時效,從申請勞動仲裁開始向前數1年,從入職開始數1年,2個1年交叉部分支持;按月計算時效;最長支持11個月;

3、視為懲罰性質,具有1年時效,但是入職到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視為1個整體,從應該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後1天開始,1年內申請的話,都支持,超過1年不支持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以超過時效為由答辯的話,無論你什麼時間入職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都是應該得到支持的。

⑤ 因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多長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法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喪失獲得法院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權利。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的法定期間。如果當事人在仲裁時效期間內不向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即喪失獲得仲裁委員會保護其合同權利的權利。 (民法通則)規定了普通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與最長訴訟時效。(l)普通訴訟時效。根據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3)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松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此外,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面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141條指出,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29條之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仲裁法第74條之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與特殊仲裁時效。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2年;但是,從財產權利被侵害時起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仲裁時效。

⑥ 未簽署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的起始日期,以及計算方法。

未簽署勞動合同賠償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的起始日期從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最後一個月開始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資的最長支付期限為11個月。
比如你2014年4月15日入職,單位一直未跟你簽訂勞動合同,從2014年5月15日開始到2015年4月15日這十一個月,你都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而仲裁時效則是從2015年4月15日開始計算一年,也就是在2016年4月15日之前申請仲裁,都未超過仲裁時效。
當然因為《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立法層面沒有明確該時效計算的方式,各地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差異。我的上述答案是基於浙江省的通行意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四、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該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稱的「二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並不屬於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其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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