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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辯護詞

發布時間: 2021-01-26 04:59:26

Ⅰ 成都合同詐騙罪辯護律師

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可以聘請律師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Ⅱ 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如何區分詐騙罪和合同詐騙

一、立法淵源
合同詐騙罪是1997年《刑法》新確定的罪名,是從年《刑法》中的詐騙罪分離出來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為詐騙罪所包容,二者屬於法條競合,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競合關系。因此,當某行為外觀上既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時,應當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合同詐騙罪的法條,定合同詐騙罪,這是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的共識。
二、司法實踐
但在司法實踐中,並非存在合同的場合就全部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為例,在2001—2010年海淀法院審結的詐騙類案件中,通過二審程序由詐騙罪改判為合同詐騙罪的有5件,由合同詐騙罪改判為詐騙罪的有12件。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分是較為困難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經在審判實踐中作出了一些指導意見:只要發生在生產經營領域,侵犯市場經濟秩序的,無論是經濟合同還是其他民商事合同,無論是書面合同還是口頭合同,均視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關於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對於主要不受市場調整的「合同」、「協議」,如不具有交易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婚姻、監護、收養、撫養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主要受勞動法、行政法調整的勞務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應視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構成犯罪的,應以詐騙罪處理。
三、區別總結
北京市高級法院的上述指導意見頗有見地。97年《刑法》將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規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於更有力地打擊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私財產,並同時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犯罪。由此可見,合同詐騙罪所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即在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同時,又侵犯了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或國家對市場行為的規范制度。因此,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是能夠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合同」,即「合同」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一種市場交易關系。只要行為人利用了能夠體現市場秩序,規制各種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進行詐騙,那麼就應定合同詐騙罪。反之,與市場秩序無關的收養、婚姻等身份關系協議、贈與、借貸等合同均不是合同詐騙罪中所指的「合同」,以這些合同為內容進行詐騙的行為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即使行為人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也不能定合同詐騙罪。由此可見,從合同詐騙罪所在的刑法分則的章節位置、侵害法益出發,合同詐騙罪著眼於國家所要保護的市場經濟秩序,強調行為的市場交易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地與其他普通詐騙罪區別開來。
資料來源:http://www.jylawyer.com/

Ⅲ 合同詐騙辯護律師: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實務中如何准確

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證明標准一、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對於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而言,簽訂合同的普眼點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對合同標的物或定金的不法佔有。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認定有無非法佔有目的是關鍵。非法佔有目的既可以存在於簽訂合同時,也可以存在於履行合同的過程中。
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應當根據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具體行為,並綜合考慮事前、事中、.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列舉了四種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詘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結合司法實踐除了上述四種情況外,具有以下情況的也可認為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
(1)為了應付對方當事人索取債務採用「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又與其他人簽汀合同籌措資金,以後次騙簽合同所獲得的財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歸還前次欠款的;
(2)起初確實只是為了解決一時資金困難,採取欺騙手段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以暫時獲取周轉資金,但在有能力歸還資金的情況下卻故意久拖不還的;
(3)收到對方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後,不按合同約定內容履行合同,如組織約定貨源、提供約定服務等,而是用於炒股或其他風險投資的;
(4)通過簽訂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 金後,揮霍浪費,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5)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後又不積極努力設法創造履約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經濟損失的。
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證明標准二、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對詐騙犯罪而言,當事人非法佔有的目的是與實施了詐騙行為聯系在一起的。若當事人沒有實施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即使最終沒有履行合同,也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尤其注意的是,合同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與合同糾紛中的民事欺詐行為,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有欺騙成分的不一定就構成合同詐騙罪,還須進一步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一要看欺騙的內容。如果只是在合同標的數、質量上欺騙對方還屬於民事欺詐的話,那麼,在有無合同標的物上欺騙對方,就已超出了民事欺詐的范圍。二要看欺詐的程度;即欺詐手段在簽訂、履行合同當中所起的作用。
在刑事詐騙中,當事人完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欺詐手段在簽訂、履行合同當中起著根本性、絕對性的作用;而民事欺詐所追求的利益,是希望通過實際履行實現。
因此雖然在合同履行的某些內容或部分事實採取了欺騙手段,如誇大數量、質量或自己的信譽、履約能力,但對合同最終適當、全面履行的影響不存在根本的、全面的影響,屬於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應認定為一種履約前提下的民事欺詐,不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證明標准三、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合同;
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證明標准四、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依據合同而處分財產;
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證明標准五、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
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證明標准六、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有無簽訂合同,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證明並不困難,但難的是所簽訂的合同是否一定與用於詐騙,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人僅實施了部分行為被指控為合同詐騙罪的案例,如被告人即使是實施了一定的欺詐行為,在簽訂合同時有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簽訂合同」這兩個合同詐騙罪的階段性行為。但能否構成合同詐騙罪還要看是否有後續的三個階段的行為,缺少任何一個階段的行為都是無法成立合同詐騙罪。
如果用以指控的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被害人依據合同而處分了財產,被告人也沒有因簽訂合同而獲得財產,被害人亦未受到實際的財產損失。則說明證據無法達到證明被告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證明標准,被告人當然無罪。
也就是說合同詐騙罪的具體證明標准必須達到六個要素全部具備,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達到合同詐騙罪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准。這六大要素之辯,無疑為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提供了精準的辯護路徑。

Ⅳ 詐騙罪辯護律師,詐騙罪怎麼辯護,合同詐騙罪辯

犯罪嫌來疑人有辯護的自權利,也有請律師幫辯護的權利,因為犯罪嫌疑人對法律比較生疏,為了能贏得官司,減免刑罰,請專業懂得法律的資深律師幫忙辯護是至關重要的,你沒有把握贏就得請專業人仕來幫忙,當然,如果你也比較熟悉法律,不請律師,自已辯護也是可以的。請律師是要付律師費用的,申請法律援助中心批准律師援助的除外。

Ⅳ 合同詐騙罪無罪辯護需要有什麼材料嗎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無罪辯護不需要什麼材料。

Ⅵ 合同詐騙罪在開庭審理時如果為自己辯護

關於合同詐騙罪,要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委託了刑辯律師的話,那麼通常情況下律師都會根據證據與事實向法院出具一份辯護詞。合同詐騙罪的辯護詞可是無罪的辯護,也可以是罪輕的辯護。
辯護詞參考: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屬的委託,並徵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作為xxx涉嫌合同詐騙及詐騙一案的辯護律師。經過會見、查閱案卷和參加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較為充分的了解,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被告人xxx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理由和法律依據如下:
一、從主觀方面來看,被告人xxx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是目的犯,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是認定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關鍵,因此,應當根據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具體行為,並綜合考慮事前、事中、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作出司法推定。結合本案:
(具體理由)
二、從客觀方面來看,被告人xxx從未實施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虛構事實或隱瞞真像,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本案被告人xxx的行為均不符合以上1—5款項的法律界定。在此,特別針對合同詐騙情形作分析和提出辯護意見:
(具體理由)
以上事實說明,被告人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中的「主客觀相統一」要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根據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的構成要求主客觀一致,要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和犯罪的客觀行為。只有主客觀相一致並結合成有機的整體才能構成犯罪。只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或者只有犯罪的客觀行為都是不能成立犯罪,任何的主觀推定和客觀歸罪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懇請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二)款「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之規定作出無罪判決。
此致
****人民法院
***律師
二零**年*月*日

Ⅶ 合同詐騙罪辯護最好的律師事務所

合同詐騙罪辯護罪好的律師事務所,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主要針對刑事案件,為此成立了「刑事風險防控專家團隊」,刑事律師團隊由具有法、檢、公安等國家司法機關從業經歷的律師組成

Ⅷ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案件區別辯護意見

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觀目的不同。
(二)客觀行為不同。
(三)主體資格不同。
(四)具體行為上不同。
(五)法律責任不同。
(六)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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