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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1-27 22:48:06

❶ 房屋糾紛怎麼維權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發生房地產糾紛後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❷ 農村房屋與鄰居發生糾紛

首先說,你們和鄰居在村委會大隊主持監督證明(第三方)下簽訂的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我個人認為:你當初的想法是欠妥的,沒有慎重考慮過利害後果的,所以,才有了後鄰居的得寸進尺。
最後,現在協議已簽,說什麼也來不及了。等你蓋完房,把一切事情都處理好後,再談協議的事就有些不講理了,故意找茬了。沒簽協議前,一切都好說,當時,如果不讓一寸土地,不簽任何協議,你的房子還照蓋,大不了水不走鄰居地方,留到自家屋裡院落,而且,民間也有肥水不流外人田之說。現在說什麼都晚了。事先應該就此事先多問人,而不是息事寧人做出讓步。

❸ 買農村房屋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沒有效,如果無效應該怎麼賠償?
關鍵詞:農村房屋買賣 合同無效 無效賠償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郊區正逐步納入城市化的進程。在這種城市快速擴張的大背景下,土地、房屋的增值成為客觀現實。在巨大的拆遷利益刺激下,多年前私下流行的農村房屋買賣突起波瀾,買賣雙方糾葛不斷。出賣人看到房屋增值及房屋拆遷後帶來的巨大利益,於是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確認合同無效,歸還房屋。那麼,對於該類糾紛該如何處理。王富利律師根據多年以來處理的農村房屋買賣案件
,現總結如下。
一、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1、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情形
(1)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是同一個村的村民,那麼該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買賣合同當然有效。
(2)買受人在買賣房屋時與出賣人不是同一個村的村民,但是,之後將戶口遷入到該村。那麼,由於買受人具備了同一個村村民的資格,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賣合同有效。
(3)房屋買賣合同經過多次流轉,最後流轉到同一個村村民手裡,那麼該房屋買賣合同也有效。
(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購買房屋時是村民,後又轉為居民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2、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1)農村村民將農村房屋賣給城鎮居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無論是將農村房屋出賣給本市的居民還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無效的。
(2)農村村民將農村房屋出賣給其他村的村民。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購買人無論是本市的村民還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無效的。
二、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的處理
農村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為平衡雙方的利益在合同無效後果的處理上,要全面考慮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增值、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對於購房人已經翻建,裝修、
以上損失,需要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然後確定損失數額。對於土地增值
由於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目前國家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村房屋的買賣一般原則是按無效處理。所以,在購買農村房屋時,一定要謹慎。要考慮到如果無效後,怎樣保護自己的權益。如果確實要買,需要指定一份詳細的協議,將房屋今後如果拆遷或者出賣人反悔,具體的賠償計算標准約定具體明確。同時,如果購買後,房子翻建、裝修,一定要保留證據。

❹ 房屋糾紛如何處理

房子是奶奶的,房租金要交給奶奶的,別人沒有權力收取。

與奶奶商議,要求每個子女都應給奶奶贍養費。
奶奶由小兒子家贍養,小兒子家交的贍養費用可多可少,這樣房屋租金的事情就平衡了。

❺ 農村房屋糾紛官司 急!!!!!!!

.....

沒有反訴的理由

如同女人可以生孩子 你不可能看見女人會生 你也就想生一個。。專。

至於你會否勝訴

應當在屬查看過所有證據後才能下結論

估計你會敗訴的可能性很大。。。

因為此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動(未變更登記)

但是你有權取得該補償款

因為沒有登記只是未發生物權變動

合同依然有效

補償款是你的可得利益

建議最初的抗辯理由為主體不適格

詳請咨詢貴處律師

他看的懂的

多的我就不說了。。。。。

說多了我們就沒錢賺了 呵呵

❻ 關於民房的法律糾紛(急)

屬於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回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答守國家有關保護管理文物的規定。
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所有權變更時,須向文物行政管理機關登記。

❼ 農村房屋糾紛,打官司有勝算嗎

這要看糾紛的原因跟證據了,法院是以證據說話的地方。

❽ 農村房屋建築糾紛

人家在村裡當官、上面也有人,你告他小心他給小鞋你穿,這些糾紛已經在很多地方上演過,雖然說要為真理抗爭,但不要為這些事作無謂的犧牲,懂得保護好自己,該放手的就放手。

❾ 農村房屋買賣的糾紛

1、農村房屋買賣是否合法。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由此可知,該法並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於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范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於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2、城鎮居民能否購買農村住房。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在這些規定中,我們似乎可以看出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住宅。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而農村村民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只要沒有其他違法的條件下,本來就是建設用地,該房屋的買賣即主體的變更,並不影響集體土地的利用整體規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而,筆者認為上述「通知」,並不得據以決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7月9日對《關於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確認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的原則,該批復的內容如下:「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簽訂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從未在公報案例中就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禁止轉讓問題發布過案例。因此筆者認為,要活躍農村房產市場,對農村房屋買賣中的買受人不應有所限制。因為如果僅在農民所在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間流轉,無法形成有效的市場,無法體現房屋的實際價值,反而會損害出賣人農民的利益。
3、房地如何實現分離。「房地一致」原則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權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所有權一同轉讓、抵押。其在立法上的體現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既是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了,但是土地怎麼辦?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集體所有的,不允許買賣,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不允許流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其成員的福利,目的是為其成員建造房屋提供權利基礎。這樣一來,如何實現房地分離似乎成為一個困惑,在人們的觀念中似乎一直是「地隨房走」,房屋既然賣了,宅基地難道也可以賣?其實在法律范圍內,「地」和「房」是可以分開歸屬的,根據土地租賃的概念我們可以聯想到宅基地的租賃,這樣便可以明確劃分出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租賃權,通過宅基地所有權人與房屋買受人簽訂宅基地租賃協議,從而實現房地分離。而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宅基地租金的收益,租金數額可由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
筆者認為,由於房屋這種特定意義的不動產,因此對於宅基地租賃的租賃期限應該不局限於《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的限制,應該以宅基地地上房屋的物理狀態存在期限為限制。當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蓋、改變結構等方式對房屋進行實質建設時,應認定地上物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保有地上物的存續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租賃權消滅,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請求權要求佔有人返還宅基地。
4、沒有房產證,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由於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第2條第2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此,許多農村房屋買賣都不能獲得相應的產權證明,給農村房屋買賣帶來障礙,導致「黑市」交易,並容易埋下產權糾紛的隱患。
買賣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農村房屋買賣後是否辦理過戶審批手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所以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所以,依據該規定需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生效的合同,必須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上的依據,地方法規或規章都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需依法登記後生效的依據。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房屋買賣合同未履行完畢,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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