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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怎麼公證

發布時間: 2021-01-28 09:34:27

⑴ 離婚協議公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回,具體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⑵ 離婚協議書可以到公證處公證嗎

不可以,沒有任何意義。

離婚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民政局認可,並以此發給離婚證,離婚雙方就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離婚手續,在獲得離婚證的同時,離婚協議也會在雙方簽字蓋章的基礎上加蓋民政局的印章,此時,這份協議就充分具備了法律效力,此時再去公證,就成了畫蛇添足,沒有任何意義。

反之,在沒有獲得離婚證書之前,即便離婚此時協議書公正了,也不具備法律效力,因為你們還是合法夫妻。

(2)離婚協議書怎麼公證擴展閱讀:

申辦離婚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本;

(2)離婚證書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判決離婚的還應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該判決書已生效的裁定證明);

(3)戶籍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離婚後未再婚證明原件。

(4)委託親屬代為辦理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和代理人身份證。

(5)委託他人辦理的,提供有效的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

(6)申請人遺失離婚證的,應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解除婚姻關系證明書》。

離婚公證只能根據根據離婚證書、民事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證明當事人在何年何月何日離婚,並不能證明當事人現在是否再婚。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公證處對其未再婚的聲明進行公證。

(7)如果為解放前離婚的,須提供本人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解除婚姻關系證明。證明應當詳列離婚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離婚時間、離婚地點。

⑶ 離婚協議書是否必須公證才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不是必須公證才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協議書怎麼公證擴展閱讀:

離婚協議書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⑷ 離婚協議書公證

離婚協議公證只是證明雙方簽定協議的行為真實合法。離婚協議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專效的屬必要條件,也不能證明婚姻關系的解除。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離婚協議書以雙方離婚為生效要件。即便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把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備案,這份離婚協議仍然沒有生效。雙方協議離婚不成,一方在對協議內容反悔的,即使已經辦理公證,法院還是會認定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⑸ 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到公證處做個婚前財產協議公證。說明男方婚前未過戶的婚前財產設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內就可以了。

婚前容財產協議公證所需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公證法》規定,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所以做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建議去重慶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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