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的要素
⑴ 有效合同必須具備的六項要素
我國《合同法》並未明確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可以進行大致歸納: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有學說認為,這三項要件再加上標的可能與合法,作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對外合作開採石油合同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生效。
(1)合同簽訂的要素擴展閱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具體說明
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 自然人簽訂合同, 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有如下例外:
(1)、可獨立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可獨立簽訂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實合同,如利用自動售貨機、乘坐交通工具、進入游園場所;
(4)、簽訂處分自由財產的合同,如學費、旅費等由法定代理人預定使用目的的財產和處分;
(5)、其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及其理論,法人簽訂合同嚴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經營范圍的制約,超過經營范圍的合同無效。這種做法受到了學說的批評,現已有所發展。
⑵ 合同簽定的6大要素是什麼
合同簽訂並非6大要素,而是大要素。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訂立合同,首先要明確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由於合同具有相對性,其效力僅及於合同當事人之間,因此,寫明當事人至關重要。司法實踐中,有的企業效益變差,無法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的法人代表履行合同。但實際合同當事人只有企業而無法定代表人,請求無法得到法院同意。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即使出於各方考慮無法將法人代表列為當事人,也可以要求對方法人代表簽署保證書,提供擔保。
2、標的及其具體要求
所謂標的,就是指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寫明合同標的的種類、數量、質量等,有相關型號或標準的,應列明合同所使用的產品型號以及應用的標准,用以在爭議發生時確定合同要求。
3、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應當標明合同義務的履行期限、低點和方式等信息,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防止發生爭議。即使在爭議發生後,這些信息不僅有利於企業主張權利,合同履行地點的約定還與訴訟法院的選擇息息相關,不可忽視。
4、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約定主要用於糾紛發生後的處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定金、補救措施等多種違約責任,本書在後文合同履行一章中有詳細論述,在此不一一贅述。
5、爭議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商事合同可以約定爭議發生後選擇商事仲裁或提起訴訟中的一種方式。選擇商事仲裁的,雙方還應約定仲裁機構的選擇,涉外合同還應當約定相關法律的選擇等條款。而對於選擇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合同,合同中也應當約定法院的選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等與案件有實際聯系的法院進行訴訟。同樣的,涉外合同還應當選擇適用的相關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爭議解決方式合同只可約定一種,而不能選擇仲裁或訴訟均可,且仲裁機構與法院的選擇也應當具有唯一性,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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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合同里邊應該具備什麼要素
依《合同來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源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出賣人應依約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並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因此,若當事人有此約定,則雖將交付標的物也不轉移所有權。《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因此,在買賣的標的物為知識產權的載體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僅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不負有轉移知識產權的義務,買受人也不能取得標的物的知識產權。
⑷ 合同訂立的兩個要素
《合同法》中規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⑸ 合同有哪七要素
裝修合同簽訂時候要注意以下七個要素:
1、工期約定: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間,簡單裝修的話,工期在35天左右,裝飾公司為了保險,一般會把工期約定到45-50天,如果您著急入住的話,可以在簽訂時和設計商榷此條款。
2、付款方式:一般的裝修合同,約定首付60%,木工驗收合格後交納35%,完工後交納5%。如果按照這樣的付款形式的話,在工期過了一半左右後,您就已經向裝飾公司交了95%左右的費用,如果裝修的後期出了什麼問題的話,就很難在錢上面制約裝飾公司了。所以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候,能把首付壓到30%,中期交納30%。
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約定的中期付款時間,只是簡單的標明「工程過半,木工收口」。但是一個工地往往是多項目交叉作業,正規的工期過半應該是:木器製作結束;廚衛牆、地磚、吊頂結束;牆面找平結束;電改造結束。
3、增減項目:裝修過程中,很容易有增減項目,比如多做個櫃子,多改幾米水電路等等。這些都要在完工的時候交納費用的。那麼這些項目的單價究竟應該是多少呢?如果等到已經開工後,那這可能就是設計說了算了。所以如果有可能,最好能復印一份裝修公司的最初給您看的完整報價單,以免在簽訂合同或是增減項目時,裝修公司偷梁換柱,改換價格。
還要注意一點,最後結算費用的時候,你應該支付的增減費用,都應該是在該項目施工前,由您簽字認可的,如果是您沒有簽字認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應的費用
4、保修條款:裝修的整個過程現在主要還是以手工現場製作為主,沒有實現全面工廠化,所以難免會有各種各樣的細碎質量問題。保修時間內,裝飾公司應該實施的責任就尤為重要了。比如出了問題,裝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全負責保修,還是只包工,不負責材料保修,或是還是有其他制約條款,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楚。
5、水電費用:裝修過程中,現場施工都會用到水,電,煤氣等。一般到工程結束,水電費加起來是筆不小的數字,這筆費用應該誰來支付,在合同中也應該標明。
6、按圖施工:嚴格按照您簽字認可的圖紙施工,如果在細節尺寸上和您在設計圖紙上的不符合,您可以要求返工。
7、監理和質檢到場時間和次數:一般的裝修公司都將工程分給各個施工隊來完成,質檢人員和監理是裝飾公司對他們最重要的監督手段,他們到場巡視的時間間隔,對工程的質量尤為重要。監理和質檢,每隔2天應該到場一次。設計也應該3-5天到場一次,看看現場施工結果和自己的設計是否相符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醒,求職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七種「有問題」的合同不能簽訂:
一是口頭合同。這類合同一般由朋友、親戚、熟人介紹到用人單位,雙方只有口頭意向承諾,礙於情面或覺得麻煩,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文件,沒有簽字認可。一旦發生糾紛,空口無憑,無據可查,權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齒肚裡吞」。
二是簡單合同。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內容過於簡單,基本要素殘缺,沒有必要的細節約束,如對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和違約等行為的追究條款。
三是「暗箱」合同或者稱為「一邊倒」合同。這類合同的內容往往明顯偏向用人單位一方,多數是用人單位事先根據自身利益擬定,利用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狀況,認為「你不幹總有人干」的心態,只強調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務工者義務,對務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筆帶過,且不徵求務工者意見。這類合同往往內容模糊,濫用所謂的解釋權。
四是抵押合同。少數用人單位要求務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財產抵押之後才能上班,居然還在勞動合同中確定下來,當用人單位隨意辭退務工者時,就以種種理由不退還抵押財物。盡管政府部門一直堅持查處此類合同,但一些用人單位還是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態,索要抵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培訓費等,然後抓住務工者的一些「把柄」剋扣牟利。
五是雙面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准備了兩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規范的假合同,僅由用人單位保管,應付檢查,實際上並不執行。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則雙方持有,實際執行。
六是賣身合同。少數用人單位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必須遵守所謂的「廠規廠紀」,並利用這些條款要求務工者加班加點,使強迫勞動成為合法,甚至吃飯、上廁所都嚴格規定時間,剝奪了勞動者的休息權、休假權、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罵、體罰、拘禁勞動者。
七是生死合同。個別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合同中要求務工者「出現傷病自理,如有意外企業概不負責」等。這類用人單位多出現在建築、化工、采礦等高危行業。務工者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或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一旦發生事故將面臨巨大的費用壓力。當然,即使簽訂了此類合同,只要是對方原因造成的工傷,務工者仍可向勞動保障及法律部門提出仲裁或訴訟。
⑹ 簽訂合同時一般都需要包含哪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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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依合同的具體含義不內同而有所不同。
合同作容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
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和質量。
4、價款或報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種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⑺ 合同四大基本要素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
⑻ 合同的五要素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