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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協議書

發布時間: 2021-01-31 09:42:20

A. 大病期間單位和患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是患者自願與單位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以正規方式辦理的就有效,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與患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單位強迫患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無效,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

B. 人生重病簽的合同有效嗎

失去意識,不能正常思維的重病患者。簽訂合同是無效的。

C. 申請大病地保怎麼寫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具體應當咨詢當地民政部門,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規定的,即可向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事項名稱: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設定依據:
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四川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四川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成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意見》、成都市民政局《城鄉低保申報審核審批工作規程》。
申請條件: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目前,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400元/人.月。
辦理材料: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有效的家庭成員收入及贍養、撫(扶)養義務人收入證明;農業戶口的,應提供家庭承包土地畝數(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復印件)和種植、養殖等情況。在外務工的,應提供由用工單位或僱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3.已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應出具相應的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4.房屋屬自有產權的,應提供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有房屋使用權而無產權的,應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公共服務站)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屬租房居住的,應提供租房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屬借住親友房屋的,應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和產權人證明;
5.因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等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應提供安置協議和補償費使用情況(含買房、裝修、償還債務、大病支出等情況)等相關證明材料;
6.家庭成員有離異的,應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以及《離婚協議書》;
7.在法定勞動年齡段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家庭成員,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
8.因患嚴重疾病喪失(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情診斷報告;殘疾申請人,應提供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證明;勞動年齡段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
9.有在校學生的家庭,應提供子女就讀學校證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辦理地點: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辦理時間: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聯系電話:都江堰市民政局救濟科
辦理流程:個人申請——鄉鎮(街道)、社區調查——鄉鎮(街道)審核——民政審批
參考: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網站,

D. 第三方合同生大病怎麼辦

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辭退,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商並經勞動者同意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在勞動者的法定醫療期內,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2008.1.1前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超過法定醫療期,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調整崗位的工作的,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勞動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 農保大病保險不簽協議書有效果嗎

沒有效果的

F. 商業保險,重大疾病,是不是要和合同書上面一樣的才可以報銷

是的。買商業保險重疾險,患病後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所患疾病一致才會理賠

G. 父母重大疾病費用兄弟姐妹分攤協議書怎麼寫

不能寫,寫後兄妹分開就沒什麼關系了。就等於分家。

H. 生大病期間合同到期怎麼辦

勞動者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長至醫療期滿為止。

I. 關於重大疾病合同的幾點不理解

問題一:今年保監會和中國醫師協會重新定義的25重大疾病包括:
1.惡性腫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腦中風後遺症
4.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5.冠狀動脈搭橋術
6.終末期腎病(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以上6種是重大疾病險 必須包括的疾病

7.多個肢體缺失
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腦腫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12.深度昏迷
13.雙耳失聰
14.雙目失明
15.癱瘓
16.心臟瓣膜手術
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18.嚴重腦損傷
19.嚴重帕金森病
20.嚴重三度燒傷
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23.語言能力喪失
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5.主動脈手術

7-25 疾病的定義是保監會定義的,各家公司的都會是一樣的,也就是說理賠的條件也是一樣的。 但是這些病不是必須包括的,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有的可能全部都有,有的可能比這少,也有在這25種上還會多加。所以在購買的時候要問清楚代理人。

重新定義的重大疾病大多都加了嚴重兩個字,但是並非不可治,大多數的病都是可以治癒的,只是花費較大。

根據以上,你說的闌尾炎是不屬於重大疾病的范疇

問題二:重大疾病險單獨是不賠付的,但是現在一般都是在壽險後邊附加重大疾病險,所以不管如何身故,重大疾病的主險壽險都是有效保額賠付的

問題三:一般重大疾病險是都是提前給付的,所以不包括什麼住院問題了。你說的可能是附加住院醫療險。建議你買提前給付的重大疾病險。

如果你說你買的險種我就可以更好的回答你了~

J. 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內容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大疾病分兩種,一種是重大疾病保險版,重權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
你看看你自己的保單,是哪一種。如果是前一種,就是等出院了才賠錢,不過也要醫生確診了就報案。後一種就是報案之後馬上給付保額。
理賠就是買保險時候定多少保額就陪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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