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被侵權
Ⅰ 名人照片侵權問題
侵犯肖像權,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可提起訴訟,或者作為近親屬、法定代表人、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起訴。看來你只有通知當事人了,另外你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其是虛假廣告,應該也是一條解決辦法
Ⅱ 廣告中名人名作利用屬不屬於侵權行為
1,如果只是單獨一抄句話,不屬襲於從作者出版作品中摘錄的,不屬於侵權。
2,如果是從作者的某部作品中摘錄的,用於商業廣告,需要對作者支付報酬,並且署作者名。
3,相關規定:
(1)《著作權法》規定: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1)《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Ⅲ 關於小說惡搞名人是否侵權
您好!
只要不去侮辱他人就可以的!
姓名權的內容
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
1、自我命名權
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名字。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權
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並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也可以轉讓他人使用。通常情況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商業價值。因為名人奮斗的歷史通常能給人以巨大的激勵,人們愛屋及烏的心理使姓名成了名人的象徵,因而姓名也就具有了一定的商業價值。例如,李寧牌運動服;喬丹牌運動鞋。這種姓名使用權的轉讓方式可以通過以姓名入股的方式實現,也可以通過支付事業報酬等方式實現。這其實體現了姓名權的財產利益。姓名權所體現的利益,從以上內容來分析,為精神利益。在現代社會中,姓名權的精神利益也可能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如利用著名作家的筆名發表作品,可以賺取稿費,利用著名演藝員的藝名以提高票房價值。但是,在具體人格權中,自然人姓名權的經濟利益不僅與法人、商號的名稱權相差懸殊,而且與自然人的其他人格權如肖像權等,也有很大的差距。姓名權的精神利益是其基本、最主要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使用權的轉讓通常限於商業領域,嚴格要求身份屬性的,不能轉讓姓名使用權。即不得准許他人冒名頂替。原告周某被某礦務局招收為煤礦工人,因怕艱苦,擅自離礦返家,協議由鄒某去該礦務局冒名頂替,鄒某以周某姓名在礦上工作。後來周某主張其侵害其姓名權,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原來關於姓名使用的協議是違法的,法律不予保護,駁回起訴
3、改名權
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依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
希望對您能有幫助,祝您的問題能夠早日解決。
Ⅳ 在司法案例中,關於名人姓名權侵權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今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具有重要的創新價值,並且能夠鮮明地體現尊重人格尊嚴和保護人格權的人文主義立場。
Ⅳ 用古代名人代言侵權嗎
只要你不用皇帝或者皇帝親屬的都可行,但可行也必須要徵得本人同意並且不能幹違法的勾當。
貌似是宋代時候有個人用自己舅舅的名(他舅舅是宰相)去買賣官吏,最後導致被處死。
Ⅵ 把自己的作品冠上名人名字算不算侵權
算..侵犯了別人的姓名權
姓名權的保護,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四種:
可以的,但是同行業的企業不能在營銷推廣類的業務方面用被注冊為商標的人名,例如廣告宣傳。
Ⅷ 用名人的姓名作為企業的名字侵權嗎
是嚴格禁止的行為。除非該名人系主要投資人,或得到該名人同意授權。
《企業名稱等級管理規定》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Ⅸ 法律規定歷史名人多少代以後不能起訴侵權
一般在100年之後左右是不能夠進行起訴侵權的行為,所以說應該進行這樣的處理是比較好的一種
Ⅹ 用名人的話會不會侵權
著作權有效期限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所以你的行為是否侵權要看被引的名人死了內多容少年了。
舉個簡單的例子,周樹人(魯迅)卒於1936年,他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於1986年過期,所以你要是想引他的名句:「其實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只要寫明該句為「魯迅」(不必一定指明是「周樹人」)即可。
但是,你要是想引顧城的短詩:「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卻用他尋找光明。」就有問題了:顧城於1993年自盡,所以該詩的著作權財產權益有效期直至2043年才過期,你的行為必須徵得顧城的繼承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