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A. 勞動合同里的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項怎麼填寫
補充條款一般是對勞動合同中為約定的事項進行的一個補充,它可以對許多方面進行補充約定。補充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約定好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如果用人單位或是勞動者想要調整的話,就屬於勞動合同變更,需要雙方協商決定。
工作時間:
雙方約定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將安排乙方補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據甲方管理制度和具體工作安排,乙方屬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甲方不再作加班處理。
教育培訓:
甲方有為乙方提供學習條件的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義務參加甲方提供的各項培訓,以提升自身素養與職業技能/乙方自願參加甲方提供的培訓,正常工作時間外安排的培訓不計入加班時間。
公司規章制度:
公司內部的一些管理制度,也可以納入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的范疇。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一前提,是規章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內部制服與勞動法沖突,那必須以勞動法為准。
設計補充條款要注意,嚴格而言,合同補充條款是對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過程新發生的情況而另外進行的約定。與合同的變更協議不同,但實務中訂立的以「補充協議」為名的協議,其實質內容卻常是合同的補充並有變更。
因此,在簽訂時要特別注意,補充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嚴格一致,補充協議的形式應當與原合同一樣完備;嚴格防止與原合同發生內容矛盾。
在雙方自願且符合勞動法要求前提下,簽訂的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一旦雙方簽字認同,如果出現違約情況,另一方都可以用此為依據,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訴維權。
(1)勞動合同附加條款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B. 簽寫勞動合同,能私自寫上附加條款嗎
你好,合同都是一式兩份的,如果在沒有簽訂合同之前,雙方協商一致後加附加條款是可以的;如果已經簽了合同再加附加條款,那是無效的。
C. 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
單位的解釋沒有法律依據,勞動局不進行實質審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D. 關於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這個合同可以簽,沒有問題。但是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專口扣發勞動者的工資的。這屬點是很明確的。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必須接受辭職,而不管是否工作滿幾年,並不需要賠償給用人單位。即使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辭職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那麼也要先發工資,再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直接用工資扣抵。因為,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確認該合同的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的。可以不用管它,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扣發了一個月工資的,那麼可以通過法院申請支付令;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進行解決;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以及訴訟。個人意見。
E.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內容如下: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回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答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准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F.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問題
三年非公司原因辭職,乙方賠償甲方月工資的五倍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G. 關於勞動合同公司自加的附加條款
大致來說,抄都很模糊,尤其第一條與襲第九條不妥,甲方招收乙方支付的費用是不可以由乙方承擔的,並且,甲方對乙方進行培訓的,需要是第三方執行才可以計算培訓費用,由企業自主進行崗位必須的培訓,企業無權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在合同中應該約定工作崗位,甲方無權擅自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除非用直接證據證明乙方不適應本職崗位。
這份合同不是勞動局統一合同,違規細節比較多,最後一條最是可笑,乙方連主張權利的資格都被企業剝奪了,如果你很需要這工作,企業讓你簽,你簽了也沒關系,因為新法規定,合同中有違反現行法律或者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條款,合同無效,你們到時依然可以起訴。
H.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有效嗎
這個服務期抄是合法的,因為裡面襲涉及到了利益!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除了專業技術培訓之外不能約定服務期。
如果說單位想收拾你,而且找到了你的把柄,那麼你仍然是違約的,否則就是單位違約。
而且人家說了:否則甲方有權按低於轉讓價格25000的市場行情價格回收車輛,乙方不得有異議。這里說的很清楚是按照市場價格回收車輛。車輛是消費品,會貶值的。這個表述沒有問題。
為什麼你會同意簽訂這個附加條款呢?我想這裡面應該有利益存在,就是這輛車在轉讓給你的時候,市場價可能會高於25000.所以這個附加條款是合理合法的。
還有一些地方,單位效益比較好的,會集資或者自建房,然後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給員工,同時要簽訂服務期的協議,你能說他是違法的嗎?大家覺得有利益在裡面,當然自願簽訂這個協議了。這有點像是民事行為了。
或者你直接跟公司談,這個價格沒有低於市場價,你可以不同意該條款!
I. 關於勞動合同中的附加條款
一.乙方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2.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二.乙方在本公司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公司外任何工作;三.乙方不得自營與甲方經營范圍相同的任何經營活動;四.乙方必須盡職盡責,忠誠履行職務,遵守本公司章程、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職務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貪污、受賄或損害公司利益。否則,甲方有權追究經濟及法律責任;五.倉庫及銷售人員須妥善保管庫存物品及商品,對超出正常損耗之外庫存物品及商品損失,應負賠償責任。六.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公司**管理綜合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公司規章制度可作為本合同的補充部分;七.如用工崗位性質需要按計時工資的崗位,經乙方簽字同意後按計時工資計算乙方工資;八.經過入職及崗位培訓,乙方對甲方(公司)規章制度和崗位職責清楚明白,並保證認真履行公司制度及崗位職責;九.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進行工作崗位調整,乙方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如乙方連續三次不服從甲方工作崗位安排,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十.甲、乙雙方就薪酬待遇方面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已全部協商妥當,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