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歐洲侵權法

歐洲侵權法

發布時間: 2021-02-02 12:11:23

『壹』 外國侵權法的問題(Rylands v. Fletcher案的案情)

1866年,英國有這樣一個案件,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富勒切爾(Fletcher)擁有和開采一家礦場,地下有一些豎坑與上訴人(一審被告)瑞藍茲(Rylands)的土地相鄰。這些豎坑將原告的地下作業與被告的地下作業聯接了起來,但是,原告被告雙方都不知道這些舊的而且不再使用的采礦豎坑的存在。被告是一家水磨坊的業主,他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一個水庫,他們僱傭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工。在建造水庫時,這些承包商發現了廢棄的礦豎井,但是沒有適當地填充。當水庫建成並蓄水時,水沖進豎井,淹沒了原告的礦。原告提起了訴訟。
這是一個疑難案件,按照當時已存在的侵權行為法,沒有一種完全合適的侵權行為形式與之一致,首先,被告的行為不能構成「對土地的不法侵害」,因為被告是在自己的土地上施工,並沒有直接地侵犯他人的土地,其次,被告的行為也不構成「侵擾」,因為流進鄰居土地上的物是一種有形物,而非無形物,而且被告主觀也不存在一種惡意。再次,被告的行為也不能完全合乎一種「過失」,因為在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下,被告無法合理預見損害結果。因為這些原因,這個案件一直打到了貴族院。判定被告承擔責任沒有合理的根據,不判定被告承擔責任,又顯失公平。最後的結果是,貴族院以此案件確立了一種新的獨立的侵權行為形式,即一種嚴格責任,在英國直接稱之為「瑞藍茲訴富勒切爾案」(Rylands v. Fletcher)下的規則,成為一種法律的淵源,是以後法官處理同類問題的一種標准和尺度。這個規則的原始陳述是,被告是土地的佔用者,或者是控制土地上物品的所有人;他將某物「帶進他的土地,並聚集和維持在那裡」,即「非自然地使用土地」;該物「如果泄漏,就可能發生損害」,這是一種危險;最後,實際發生泄漏,結果造成了損害。這是一個案件確立一個獨立侵權行為形式的主導性案例。

具體可以看http://en.wikipedia.org/wiki/Rylands_v._Fletcher

『貳』 侵權法的簡答題。

這個問題還真不是一會兒能回答的也。

『叄』 英美法系侵權責任法的特點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的特點: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內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容穩定而制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肆』 中國侵權法和澳大利亞侵權法有什麼不同

差別多著去了,最基本的區別在於中國侵權法屬大陸法系,澳大利亞侵權法屬英美法系,二者之間的幾乎所有區別都可以從這個最基本的區別里延伸出來

『伍』 英美法中的民事侵權是什麼啊

英美侵權行為法實質上指的是普通法系的侵權行為法,以區別於大陸法系的民事侵權行為法律。就一種具體的侵權行為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就相似的侵權行為事實可能有近似的判定結果,但是就侵權行為訴訟的方式、形式、法律理由等等而言,兩種法系具有顯著不同的特點。這里要講的內容主要是普通法系侵權行為法的規則。 「普通法」的含義是多方面的。一個方面是指英國的一種法律淵源,與衡平法和制定法相對。從這個意義上講,普通法中的侵權行為法僅指英國法院依照普通法程序對侵權行為受害者提供的法律救濟。這種理解的缺陷是過於狹窄。從英國法發展的情況看,1875司法法令頒布後,普通法體系和衡平法體系的區分逐漸消失,現在再去區分普通法對侵權行為受害人的救濟和衡平法對不當行為受害者的救濟已沒有實際的意義。而且,隨著英國法成文法的增多,英國法的侵權行為法已大大超過了普通法對侵權行為的救濟。「普通法」的另外一個含義是指普通法系的傳統,它既包括英國法傳統,又包括美國法傳統,以及原英國殖民地法律制度,這個含義與羅馬日爾曼法系相對。從這個意義上講,普通法中的侵權行為法實際上指通行於普通法系傳統國家侵權行為法的共同特徵。這種理解的缺陷是過於龐雜,況且就目前的情況而言,英、美、加、澳、新等普通法系國家畢竟是具有統一完整法律制度的主權國家,在具體的侵權行為形式,侵權行為訴訟和侵權行為救濟方面等等都有自己的特點和具體的差別。這里,只是一般地探討一下普通法中的侵權行為法所共同涉及的幾個問題。 從原告的角度說,侵權行為法可以為其受到的損害提供一種補償;從被告的角度說,侵權行為法可以保護他的一種行動的自由,即並非不當的行為不發生什麼責任;從社會的角度說,侵權行為法可以防止損害行為。侵權行為法提供一種法律的救濟,但是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它只是法律救濟中的一種,其他救濟的方法還有:私人保險,社會保險,刑事傷害補償,以及各種健康服務性質的國家福利。一般地說,侵權行為不存在一種公認的定義。普遍的看法是侵權行為可能存在一種趨向,但不能說有一種有效的侵權行為的一般原則。在這一點上,侵權行為法不同於契約法。在契約理論中,一個有效的合同必須有第一,要約和承諾;第二,約因形式;第三,當事人責任能力和第四,形成法律關系的意圖。但在侵權行為法中,不存在類似的一般規則。按照美國的權威看法,侵權行為這個詞,「我們作出了許多的努力去定義,但是,我們所謂的成功之處,要麼是擴大了它的含義,因而包含了超過侵權行為范圍的東西,要麼是縮小了它的含義,因而漏掉了許多屬於侵權行為范圍內的東西」 。 但是,一般認為,一個「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不當行為,而非一種合同違約,對此,法院將以賠償訴訟的形式提供一種救濟。侵權行為的性質可以歸納為如下幾點: 第一, 一個侵權行為導致一個可能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對侵權行為的法律救濟有各種方法,比如強制令,比如賠償,這些救濟可以由當事人一並提出,也可以獨立地提出。然而,原告的債務問題不屬於侵權行為法的范圍。 第二, 一個侵權行為產生於法律的運作,而不是當事人的協議,專門源於違約、信託違約等的行為,不發生侵權行為事實。 第三,專門涉及國家的懲罰行為,不是侵權行為,而是刑罰。 第四,侵權行為、違約和犯罪不必定是完全獨立的。侵權行為也可因違約、犯罪或兩者而發生,比如出租司機撞了路燈,他可能對乘客承擔侵權行為責任,對計程車車主承擔侵權行為責任,對任何其他受傷的人或財產承擔侵權行為責任,可能還要因未能將乘客運到目的地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可能因違反道路交通法承擔刑事責任。 侵權行為的定義因此可以這樣表述:「主要產生於法律運作而非當事人違約的違法行為;它是對未清償行為的一種典型性賠償;而且,它不是專門性的違約,或專門性的信託,或其他衡平的責任或一種犯罪的結果。」 從歷史上看,梅因認為,侵權行為法是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甚至犯罪也起源於侵權行為法。不過,現代意義的侵權行為法,起源於英國14世紀的令狀(Writs)制度。沒有國王的令狀,任何人都不能在王國普通法院里提起訴訟。在沒有令狀的地方,就不存在權利。每一個原告只能在已認可的形式范圍內提起訴訟,而訴訟形式的關鍵要素始於原始的令狀,因這個令狀才發生一個訴訟。這種情況持續了500年,到1832年和1833年法律改革之後,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到1852年,英國「普通法律程序法令」(Common law Procere Act )規定,「在任何傳喚令狀中,沒有必要提及任何訴訟的形式或原因」。盡管如此,「英國法院規則」(English Rules of court)最近版本還說,即使沒有必要陳述令狀中的訴訟原因,但也非常希望這樣去做。因此法律史學家梅特蘭(F.W. Maitland)說:「訴訟形式在墓穴里在制約著我們」 ,他的意思是說,侵權行為訴訟形式的區分在現代已經沒有現實的意義,但是在法律實踐上,這種區分仍然制約著我們現代人。 歷史的原因導致了英美侵權行為責任的體系,這種責任體系最原始的區分是「不法侵害」(trespass)和「其他的不法侵害」(trespass on the case),前者不要求具體的權利要求和損害的證明,而在後者,具體的要求和損害的證明通常至為重要。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劃分不再能夠滿足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到現代,對於侵權行為的責任范圍,存在兩種不同的學派,一種是抽象的侵權行為法學派(a Law of tort),典型代表是溫斐爾德(Winfield),這個學派認為,如果不能被證實為合法,那麼所有不當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只有這樣,法律才能更好地保護人們的權利;另外一種是具體的侵權行為法學派(a law of torts),典型代表是英國著名的薩爾蒙德(J.W. Salmond),這個學派認為,侵權行為包括各種具體的侵權行為形式,比如不法侵害(trespass)、侵擾(nuisance)、過失(negligence)、名譽損害(defamation)等等。原則上講,如果原告不以上述一種訴訟形式提出訴訟請求,那麼他不能獲得法律的救濟,但是如果一旦有了新的侵權行為,那麼就可以產生一種新的侵權行為訴訟形式,比如侵犯隱私(invasion of privacy)、脅迫(intimidation)等等。 在理論上,對於侵權行為責任的劃分則無統一的說法,甚至可以說,在英美侵權行為法的著作中,沒有完全相同體例的兩本書。這里主要介紹兩種較為典型的體例。 第一種體例是美國法律協會編纂的「法律重述·侵權行為法」,具體內容包括:第一編,故意對他人身體、土地及動產之傷害;第二編,過失;第三編,嚴格責任;第四編,不實說明;第五編,誹謗;第六編,侵害之虛偽不實;第六編A隱私權;第七編,無正當理由之訴訟;第八編,家庭關系之干擾;第九編,就優越之經濟關系之干擾;第十編,以故意過失侵入土地以外之其他方式侵犯土地利益;第十一編,其他法律規則;第十二編,得適用於所有侵權行為賠償請求之抗辯;第十三編,救濟。

『陸』 歐洲法律是怎樣界定借鑒還是抄襲

抄襲,指竊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設定.念白.概念.台詞.場景.圖片.等...)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其形式或內容的行為。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在確認抄襲行為中,往往需要與形式上相類似的行為進行區別:
1).抄襲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觀點。一般的說,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2).抄襲與利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本身並不予以保護,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
3).抄襲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定其范圍。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圍的,一般構成侵權,但並不一定是抄襲。
4).抄襲與巧合。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作品,而非首創作品。類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獨立創作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准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鑒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音樂版權
國際版權明文規定,每首歌曲里有8小節相同即可視為抄襲,如果8小節中只任意改動其中一個音符,也會被視為抄襲。但對唱片產業來說,就算有意抄襲,只要避免連續8小節相同即可,如被告上法庭打官司,就要准備當時創作的母帶或相關的著作證據。典型的例子有周星馳的《國產凌凌漆》高仿007主題曲,《人再囧途之泰囧》中高仿《還珠格格》的出場樂。

學術論文
1、觀點抄襲:不引用別人的文獻好像觀點是自己的為嚴重抄襲
2、句子抄襲:不重新組織別人的觀點,照抄原話,不加引號,即使加了參考文獻也是抄襲
3、過多引用別人原話:即使加了引號,也算抄襲,比如三句以上
4、句子重新組織,但是整個段落和別人的非常相似
尤其關鍵動詞幾乎一樣,句子結構也一樣,也算抄襲
5、圖原樣別人
6、除了整段拷貝,以下處理後仍然屬於剽竊
(1)鏟除其中幾句
(2)把句子順序顛倒
(3)增加幾句
(4)只改變一些動詞和少量的詞,但是整體結構一樣

推理作品
在推理文學、影視、漫畫等作品中,同一個詭計、手法往往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呈現。因此通常要界定一個作品是否有抄襲是很困難的(如一個作品抄襲多部作品的拼接式抄襲)。一般來說,一個情節或一個手法相同只能被叫做借典或雷同。以下幾點可以用來判斷是否有抄襲:
1、情節和手法都與另一作品相同。
2、同一個作品中,至少有2個手法與另一作品相同。

『柒』 一個美國侵權責任法的案例

美國有個老太太在給她的寵物貓洗完澡以後,突發奇想把貓咪放進微波爐烘乾,結果貓死了。老太太悲痛欲絕將製造商告上法庭,理由是他們沒在說明書中警告不能把貓咪放進微波爐,結果法庭判決支持。有口難言的製造商只好在他們已十分冗長的說明書中又加一條:本產品僅用於食品加熱,請不要將貓咪放入其內。

『捌』 美國法律的侵權法

沿襲自英國法,即民事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美國關於侵權的成文規定主要見諸州法,聯邦並無統一立法。故意侵權行為除保留英國法原有的傷害、侵佔財產、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項目,如干預隱私(竊聽、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產危險商品等。過失侵權必須過失與損害有因果關系才負賠償責任,過失又必須是有違照管義務,其大小視行為人專業資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築師的義務高於建築工人。如受害人也有過失,即比較其大小,雙方分擔責任,相應減少賠償額。在違反契約造成損害時,受害人可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一般多選擇後者,因為侵權賠償包括無形的損害在內。美國目前的侵權訴訟求償程序復雜,訴訟往往曠日持久,耗費巨大,不利於收入微薄者。有的州為簡化訴訟,已開始實行所謂無過失責任,即不必證明行為人有過失,亦能獲得損害賠償。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