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水井合同
㈠ 我家幾年前出租一塊土地,我也是從大隊承包的果園,當時出租的時候地面上有水井和變壓器合同寫的都是無償
出租的時候地面上有水井和變壓器合同寫的都是【無償給乙方使用!】乙方轉租那就不是〖乙方在使用〗而實際使用的就是〖丙〗方了,咬死這一點,收回來!你懂的。
㈡ 合資打井協議怎麼寫
建設單位(甲方):
施工單位(乙方):
甲方為解決辦公及生活用水,新打一眼 150米左右深水井。現委託乙方施工。 為保證該工程按期、保質、保量的建成,經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深水井工程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及承包范圍:鑽孔、井管安裝,投礫、封孔、固井、泵體安裝、抽水、水量、水溫檢測。
二、施工前的准備
1、施工前雙方確定好井位。
2、乙方施工所用電、水、泥漿的排放。
3、甲乙雙方共同商定於20**年6月30日開工到20**年7月2日竣工。
4、乙方不得將此工程轉包或合同給第三人施工。
三、工程范圍及成井標准
1、本合同的打井工程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施、工具及人員完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具有施工工程所認定的資質條件。
2、合同所指的工程為:打井孔徑直徑≧600mm,圈井管用鋼筋混凝土焊接管(長4m×內徑300mm)。
3、成井後三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到施工現場驗收,井孔垂直度以能夠順利使三寸潛水泵頭下落至井底為准。
(1)工程價格每米單價500元。
(2)乙方應按打井進尺及實際打井深度收費,待驗收合格後乙方開據發票10天後付清。
(3)打井所需水、用電、耗油圈井耗材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成井驗收
1、分段驗收(包括井深、布管直徑、填充料)。甲乙雙方及相關部門簽字為驗收依據。
2、打井深度以測量驗收認可的深度作為結賬的憑據。
五、其他事宜
1、乙方應保證成井的出水量達到每小時≧10——15噸,如果出水量每小時低於10噸甲方支付單井工程費的50%。
2、施工期間,乙方應注意安全施工,如發生傷亡事故,乙方應承擔傷亡人員的全部費用。
3、乙方將打井設備運至施工地點以後,因停電及人為因素施工遇到不可抗力情形,工期可以順延。
4、其他事宜雙方協商解決,以不影響工期為原則。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合同自雙方簽訂蓋章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㈢ 我雇打井隊打一口家用水井,未簽訂施工合同。施工中出現工人受傷,我應該承擔治療責任嗎
如果承包給鑽井方,並簽定協議(合同),條款內約定此種責任由施工方負全責,那就不賠擔賠償責任。但正好缺這個,那隻有依法部分連帶承擔賠償責任了,具體賠償比例法律上未明確規定,有爭議的就由管轄權法院裁定或是判決認定吧。 參考(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賠償標准本解釋第19條至26條相關規定。
㈣ 我公司的水井被租賃公司辦理了取水許可證法律上屬於誰所有
這應當是你公司的,雖然租賃公司辦理取水許可證,但它只能取井的水可用,而水井是被租用的。
㈤ 農村水坑的承包合同法律問題
你可以以承包人和抄村裡簽了承包合同,村民當時都不知情時,
1.你可以參照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已經通過村民大會討論,取得了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時徵得了當地各級政府的同意,即對該宗土地享有出租權利。簽訂合同侵害本村大多數村民的利益。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一般是20年。30年承包期與法律不吻合。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總則:第一章、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沒有公開和競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