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質押合同
『壹』 質押合同何時生效 到底質押合同是在簽訂之日起生效還是轉移質物時生效法律依據是什麼
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權利憑證還沒有交給質權人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內
根據《中華人容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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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貳』 該案的質押合同是否有效
同日,雙方簽訂了質押合同一份,約定A公司以其進口的尚在海關監管期內的電梯、空調等進口免稅設備為其向信用社借款進行質押擔保。合同簽訂後,A公司將質押物交付信用社佔有並辦理了移交手續,信用社亦按約定向A公司發放了借款,雙方辦理質押物佔有、交付時未經海關許可。1999年,A公司因經營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信用社在向法院申報債權的同時,以該債權有財產擔保為由,要求對質押物在處理時享有優先受償權。 對本案質押合同的效力問題,存在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A公司與信用社簽訂的質押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內容合法,手續完備,符合我國《擔保法》關於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應為有效合同。信用社要求就該質押合同項下的質押物在處理時優先受償的理由成立,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A公司與信用社簽訂的質押合同雖然形式合法,但內容違反了《海關法》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該質押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合同,信用社主張對質押物在處理時優先受償法院不應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法律制度。質押擔保因其快捷、方便、直接而被廣泛運用。質押合同的特徵是訂立書面合同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交債權人佔有。本案中,A公司和信用社簽訂的質押合同已具備了上述兩個特徵,關鍵是質押物屬海關監管的免稅物品,在質押時是否需經海關許可,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海關監管物品不得抵押。對海關監管物品是否允許質押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是修改後的《海關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海關監管的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質押。而本案質押行為是在《海關法》修改前發生的行為,應適用當時《海關法》的規定。1986年頒布的《海關法》第26條規定: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轉讓或者更換標記。該條內容與修改後的《海關法》第37條相比,雖未明確海關監管物品不得質押,但從《海關法》的立法精神和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凡海關監管的免稅物品,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隨意處置,哪怕是移動位置也需經海關許可。本案中,A公司與信用社在辦理質押時,A公司將質押物轉移交付給信用社佔有,這一行為未經海關許可,違反了1986年《海關法》第26條中關於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付的強制性規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無效。因此,A公司與信用社簽訂的質押合同為無效合同。信用社就此合同主張質押物在處理時享有優先受償權不能成立。
『叄』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肆』 貨物押在客戶處,想寫一份合同,叫什麼合同
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版 被擔保的是金錢權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
3、質物的狀況 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
4、質押擔保的范圍
5、質押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伍』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有哪些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相關法律知識:
按質物不同,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於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