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須包含的要素有
Ⅰ 有效合同必須具備的六項要素
我國《合同法》並未明確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可以進行大致歸納: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有學說認為,這三項要件再加上標的可能與合法,作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對外合作開採石油合同需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生效。
(1)合同必須包含的要素有擴展閱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具體說明
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 自然人簽訂合同, 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有如下例外:
(1)、可獨立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可獨立簽訂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實合同,如利用自動售貨機、乘坐交通工具、進入游園場所;
(4)、簽訂處分自由財產的合同,如學費、旅費等由法定代理人預定使用目的的財產和處分;
(5)、其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及其理論,法人簽訂合同嚴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經營范圍的制約,超過經營范圍的合同無效。這種做法受到了學說的批評,現已有所發展。
Ⅱ 經濟合同必備的要素有哪些
種子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雖然種類多種多樣,但它們的內容有其共同點,這就是都具備人、物、款、時間、地點、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獎罰原則等。根據《經濟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我國的經濟合同應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1)標的。又叫合同成交物。它是經濟合同中權利和義務共同的依據,也是經濟合同的實體。它可以是某種實物和貨幣,也可以是某項勞務和工程項目,如產銷合同中的良種,科技協作合同中的科技成果。借貸合同中的貨幣等。合同標的的內容應十分明確,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合同就沒有實際意義。
(2)數量和質量。數量和質量是合同標的的具體化,是確定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大小,確定價款或酬金的依據。數量是合同標的量的尺度,在訂立經濟合同時,除了要有準確的數量指標外,還要有正確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質量是產品或工作優劣的尺度,是合同標的內在素質或外觀形態的綜合。合同標的質量的要求要詳細明確、具體,如良種的純度、凈度、含水量、發芽率等標准,並規定驗收辦法,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3)價款或酬金。以貨物或工程項目為標的稱為價款,以勞務為標的稱酬金,二者通稱價金。價金以貨幣為單位來表現,一般用人民幣來計算和支付。價金應按國家的統一價格定價,若無統一價格,雙方可以自由議價,但必須符合國家價格政策。種子經營企業與良種生產單位或個人簽訂的良種生產預約合同、企業與用種單位或個人簽訂的供種合同,需預付定金作為擔保合同履行的手段。
(4)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這是檢查合同是否全面履行的重要依據,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①履行期限。可分為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前者指經濟合同存在的持續時間,後者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實現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具體時間。履行合同必須在規定時間進行,否則就是違約。
②履行地點。履行經濟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接受履行的地點,就是經濟合同的履行地點。如購種合同中種子生產基地,外銷種子還要涉及交貨、提貨地點,發站、到站及中轉站,儲存放置倉庫、交款地等。
③履行方式。經濟合同中的結算方式,是為交付貨款服務的,不能省略。付款時,以雙方決定的結算方式,按銀行規定辦理。開戶銀行要寫全稱。有的經濟合同需要以轉移一定財產的方式來履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種勞務履行,有的需要以交付所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來履行。
(5)違約責任。經濟合同當事人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約。對違約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一般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或者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商定。
Ⅲ 合同書中合同要素包含哪些
合同八大要素
一、當事人信息
主要包括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法等等
二、標的
合同為何而立,標的就是關鍵
三、價款
為實現標的交易而需要支付的價款,包括付款方式、條件、定金等等
四、履行因素
包括期限、地點、方式等等
五、違約責任
違約金、定金、賠償金、免責等等內容都包括在此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明確仲裁還是訴訟。如果選擇仲裁的,條款應符合仲裁法的規定
七、合同生效條款
生效或者失效的條件以及無效的免責等等
八、附件
記載本合同的附件種類、數量、效力等
(3)合同必須包含的要素有擴展閱讀:
一、合同成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二、合同相關注意事項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了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
5、簽署合同時合同表面要字跡清楚,整潔,推薦使用合同專用紙張列印
Ⅳ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有哪些要點是必須包括的
必須包括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款。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Ⅳ 合同必須包含的要素
你好,合同基本要素: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報酬
6、履行地點、期限、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Ⅵ 合同有幾個要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有八個要素,分別是: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6)合同必須包含的要素有擴展閱讀:
合同的簽訂:
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
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承諾:
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形式:
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關於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國的合同形式有口頭合同、書面合同和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書面合同等。
口頭合同:
是以口頭的(包括電話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發生糾紛時,難以舉證和分清責任。不少國家對於責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頭形式。
書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書信、電報、契券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把口頭的協議作成書契、備忘錄等。書面形式有利於分清是非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中國法律要求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其他國家也有適用書面合同的規定。
經公證、鑒證或審核批準的合同:
①合同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合同當事人的申請,對合同的真實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較強的證據效力,可作為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的根據。對於依法或依約定須經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則合同無效。
②合同鑒證是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經濟主管部門,應合同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進行的鑒證。鑒證機關認為合同內容有修改的必要時,有權要求當事人雙方予以改正。鑒證機關還有監督合同履行的權利,故鑒證具有行政監督的特點。目前中國合同鑒證除部門或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一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鑒證。
③合同的審核批准,指按照國家法律或主管機關的規定,某類合同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必須經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的審核批准時,這類合同非經上述單位審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對外貿易合同即應依法進行審批程序。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網路
Ⅶ 簽訂合同時一般都需要包含哪些要素
我是東山合同管理軟體.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依合同的具體含義不同而有所不同。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
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和質量。
4、價款或報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種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Ⅷ 有效合同必須具有哪些要素
您好!
一、訂立的方式和過程
通常訂立合同的方式包括口頭、書面、鑒證、公證等形式。但為避免發生糾紛,以及發生糾紛以後有據可依,訂立合同主要以書面形式為主。口頭形式雖然快捷,但無據可查,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它一般只適用於集市貿易、市場零售等小額交易。
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即為發出締結合同建議的行為,要約一經發出,提議人即受到自己建議的約束,表明提議人在對方的有效答復期內,負有和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違反該項規定造成對方損失,有賠償損失的責任。
承諾是對提議人的建議予以答復的行為,答復應是對提議人的提議內容完全同意的答復,有新提議不算答復,只能構成答復人的新要約。答復一經向提議人表示,表明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合同成立,這時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
二、委託律師起草、審查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律師在起草、審查合同時,通常要進行三個方面的准備:
1、要審閱當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
2、查閱合同所涉事項全部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國際慣例;
3、研閱有關合同範本並決定是否參照。
(二)起草合同是律師從事非訴訟業務的基礎,也是律師的基本技能之一,律師起草合同有三個階段:
1、第一個階段是一個自然的、按客戶要求進行記錄的過程,這種起草過程,律師起到的是一個秘書作用。這種律師作為秘書的合同起草方式顯然不應提倡。
2、 第二個階段是利用合同文本的方式,也是目前律師們最常用的方式。但從起草的角度來講,客戶簽訂合同的目的是多樣的,因此在理論上,沒有一份格式化或標准化的合同是符合客戶要求的。
3、第三個階段是一個理性化的合同起草方式。
(三)審查合同訂立程序是否合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或備案,如果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續的,應審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續;
2、如合同中約定經公證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公證機關公證;
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
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字或蓋章,採取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法律規定或合同要求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取質押方式擔保的,應按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履行了質物交付的約定。
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簽名或印章上的企業名稱是否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一致;簽字人是否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等等。
三、合同的內容應當完備和詳細
合同的內容是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描述,因此極為重要。合同的內容根據雙方的交易需要而千變萬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調整的主要是合同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但是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則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一般來講,一份規范的合同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