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糾紛6
『壹』 合同糾紛,第六條是否是無效條款不請律師直接起訴是否可以
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只能情律師。最好協商解決,不然又花錢,又費精力。
『貳』 合同糾紛出現哪些糾紛
你好,
一、有無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1、無效合同糾紛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後,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2、有效合同糾紛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1、口頭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口頭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2、書面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合同種類的。
l、國內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發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於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後的執行問題也很復雜,所以,應盡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生糾紛。
四、有名和無名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糾紛
從合同法規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借款合同糾紛。
(5)租賃合同糾紛。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含融資租賃關系中買賣合同糾紛。
(7)承攬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糾紛,來件加工合同糾紛,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等。
(8)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等o
(9)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10)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委託開發和合作開發)合同糾紛,技術轉讓(專利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等。
(11)保管合同糾紛。
(12)倉儲合同糾紛。
(13)委託合同糾紛。
(14)行紀合同糾紛。
(15)居間合同糾紛。
2、無名合同糾紛
除了《合同法》規定的15種合同外,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合同,它們分別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規所調整。這些合同爭議也屆於合同糾紛之列、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合同糾紛。
(1)保險合同糾紛,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等。民間借款合同糾紛
(2)擔保合同糾紛,包括保證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質押合同糾紛,留置合同糾紛等。
(3)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土地位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等。
(4)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包括農村承包經營合同。
(5)勞動合同糾紛,包括僱傭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等。
(6)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等。
(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勘探開發白然資源合同糾紛等
(8)台伙合同糾紛,含隱名合夥合同糾紛。
(9)其他合同糾紛,如固培訓合同、票據貼現合同、儲蓄合同、影視合同、廣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糾紛。
五、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條款是否標准化的角度來劃分合同糾約納。
l、標准合同糾紛
是指固合同中的標准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標准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於因對標准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標准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對因標准合同糾紛的解決的規定主要從保護被動接受標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發的。
2、非標准合同糾紛
除標准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糾紛均為非標准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叄』 合同糾紛的幾種主要類型
一,無效合同與有合同糾紛:
1.無效合同糾紛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後,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2.有效合同糾紛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1.口頭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口頭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2.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合同種類的。
l.國內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發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於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後的執行問題也很復雜,所以,應盡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生糾紛。
四,有無名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糾紛
從合同法規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借款合同糾紛。
(5)租賃合同糾紛。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含融資租賃關系中買賣合同糾紛。
(7)承損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糾紛,來件加工合同糾紛,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等。
(8)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等o
(9)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10)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委託開發和合作開發)合同糾紛,技術轉讓(專利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等。
(11)保管合同糾紛。
(12)倉儲合同糾紛。
(13)委託合同糾紛。
(14)行紀合同糾紛。
(15)居問合同糾紛。
2.無名合同糾紛
除了《合同法》規定的15種合同外,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合同,它們分別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規所調整。這些合同爭議也屆於合同糾紛之列.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合同糾紛。
(1)保險合同糾紛,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等。
民間借款合同糾紛
(2)擔保合同糾紛,包括保證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質押合同糾紛,留置合同糾紛等。
(3)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土地位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等。
(4)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包括農村承包經營合同。
(5)勞動合同糾紛,包括僱傭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等。
(6)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等。
(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勘探開發白然資源合同糾紛等f
(8)台伙合同糾紛,含隱名合夥合同糾紛。
(9)其他合同糾紛,如固培訓合同、票據貼現合同、儲蓄合同、影視合同、廣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糾紛。
五,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條款是否標准化的角度來劃分合同糾約納。
l .標准合同糾紛
是指固合同中的標准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標准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於因對標准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標准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對因標准合同糾紛的解決的規定主要從保護被動接受標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發的。
2.非標准合同糾紛
『肆』 協議糾紛
處理協議糾紛,最好的辦法是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一致的話,只能通過調節和起訴獲得最終解決。
『伍』 合同糾紛
1、第二條與土地相關法律有沖突,不是你們私底下說產權就可以轉的。(這樣的承諾是無效的)
2、約定好的不實現,就經濟補償吧。
合同欺詐不欺詐還是法院說了算。。。。。
『陸』 合同糾紛問題
乙方如果提前通知,甲方同意接收的,不能再主張
另外看合同有沒有約定驗貨期限,超過驗貨期限無法再主張貨品不一致
如果屬於甲方可以主張貨品不一致要求退換的,乙方只能按合同約定給甲方換原來貨品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