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舉證責任倒置
Ⅰ 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舉證責任分配的重要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未明確規定舉證責任倒置。一般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就此做出了規定, 即「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上述規定對指導司法實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同時,由於該規定行文簡練,就舉證責任倒置的基本概念、具體倒置內容以及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關系等未做展開,實踐中對該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也不盡一致。並且,該規定將舉證責任的適用范圍基本限於民事實體法的規定,並明確限於法律的規定,而司法中的實際做法已超出了上述范圍,這也提出了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問題。特別是,在實踐中,針對各類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應否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往往成為難點和焦點,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這些情況的存在,客觀上要求對舉證責任倒置進行較為全面的研究。但理論上目前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責任倒置的研究較少且不夠深入,正如學界所說:「我國理論界就何謂『正置』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看法,『倒置』就更難以講清楚了。」 這種情況與舉證責任的重要地位及實踐需要不相稱。有鑒於此,本文擬對民事舉證責任倒置做一研究,為此並對「正置」兼做探討,以資理論和實務上參考運用。
一、對主張的界定與確定
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倒置是指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不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是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通俗地說,也即誰主張,誰之對方承擔舉證責任。顯然,舉證責任倒置是相對「誰主張、誰舉證」而言的。正是先有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正置」,才有了舉證責任倒置。同時,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兩種方式,舉證責任「正置」與倒置是立足於特定主張而言的,無特定主張即無二者的區分。正因如此,筆者認為,准確地把握舉證責任倒置,應立足於其同舉證責任「正置」的對立關系,並先把握好舉證責任「正置」;而要區分舉證責任倒置與「正置」,則應首先明確何謂主張,如何確定主張。應當看到,關於主張問題在以往並未受到應有注意,由此產生的一個不良後果是實踐中存在著將提出一個事實和單純否定該事實均當作主張,而由當事人雙方均承擔舉證責任的認識,這一認識並成為理論上有觀點否定「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舉證責任分擔原則甚至主張刪除《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的依據。
何謂主張?主張是訴訟上的范疇,可分為事實主張和權益主張。舉證責任是關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因此與舉證責任相聯的主張實際上即事實主張。訴訟中,事實主張與實體權益爭議及處理密切聯系,當事人對特定事實的主張旨在通過司法裁判取得爭議實體權益上的特定效果。可見,事實主張即當事人在訴訟中用以支持其對爭議權益特定裁判效果追求的事實依據的聲明。應當看到,這種效果既包括對特定權益的主張,也包括對特定權益請求的抗辯或否定。而舉證責任是在事實主張之上產生的,其實質是結果責任,即特定事實處於真偽不明時不利訴訟後果的負擔, 其正是要解決爭議實體權益的最終歸屬,從另一個角度,也即在司法上明確支持當事人哪一方對於爭議權益裁判效果的追求。由此可見,事實主張、對爭議權益特定裁判效果的追求以及舉證責任是環環相扣,一一對應的,相互間具有唯一性。「一項事實主張,只會產生一個結果責任」 ,也只能由當事人一方來承擔。這一方面決定了事實主張在訴訟與實體上的重大意義,即主張的確定直接關繫到舉證責任的確定,是探討舉證責任「正置」與倒置的前提,而對於主張的不明確或混淆也必然帶來當事人雙方舉證責任的不明確或混淆;另一方面也決定了確定主張的依據,即當事人是否旨在並能夠以此追求爭議實體權益的特定裁判效果。
Ⅱ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不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嗎
您好,舉證責任倒置適用於下列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 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 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 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從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舉證責任倒置不適用於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和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還需就損害事實,行為,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根本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是誰主張,誰舉證的結果。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也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需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造成傷害的動物由被告飼養或管理予以舉證。同樣不存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也同樣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帶來的結果,而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體現。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Ⅲ 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
舉證責任導致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侵權法舉證責任倒置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Ⅳ 名詞解釋"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來指法律直接規自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構成要件:
1、是指在侵權訴訟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權案件都採取舉證責任倒置,法律直接規定了8種情形。
3、由侵權人負責舉證。
4、侵權人舉證的目的,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
5、不舉證、舉證的結果,證明不了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無過錯或者第三人無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侵權法舉證責任倒置擴展閱讀:
對於舉證責任,學者定義不一,被認為是民事訴訟領域最容易引起歧義的術語之一。英美法學者把舉證責任分為提供證據責任與說服責任;德、日等大陸法系學者將舉證責任分為主觀的舉證責任(形式的舉證責任)與客觀的舉證責任(實質的舉證責任)。
學者大都認為,英美法與大陸法的這種雙重區分具有相似的意義。前者一般指當事人根據辯論主義原則的要求,在訴訟中提出主張後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的義務;後者亦稱證明責任、確認責任,指當事人在提供證據以後,如果沒有使法官對要件事實形成內心確信,就要承擔的敗訴的不利後果。
參考資料:網路-舉證責任倒置
Ⅳ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八類舉證倒置抄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Ⅵ 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一、在侵權訴訟中對於實行過錯推定、因果關系推定、證據難以收集以及妨害舉證的,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1、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勞動爭議案件中,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體,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致使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為了實現舉證責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訴訟效率,合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中:「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者勞動者直系親屬對於是否構成工傷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確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
但仍需提醒廣大消費者,該規則僅適用於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於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後,不再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出現瑕疵,仍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
(6)侵權法舉證責任倒置擴展閱讀:
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在此訴訟中,由於被告製造了與原告相同的產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專利,原告不易舉證。
所以,我國《專利法》規定:「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新產品的製造方法,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製造方法的證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的證明,則推定其行為為侵權行為,應承擔敗訴的結果。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設備條件下,雖然作業者以極其謹慎的態度經營管理,仍然難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危險性作業。我國的《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民事責任,也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而被告必須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促使從事高度危險性作業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強責任心和改進技術安全措施。《民法通則》第123條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此證明責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擔。
第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任何單位造成上述環境污染,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是一種無過錯責任。但是被告能夠證明污染環境造成損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過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Ⅶ 簡述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是如何規定的
舉證責任一般而言,由事實的主張者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但也存在著例外的情形,即舉證責任倒置。
在某些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
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著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Ⅷ 侵權責任法與舉證責任倒置矛盾嗎
您好,不矛盾。侵權責任法仍然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主要適用於如下幾類侵權案件:
1、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3、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5、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7、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