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侵權
A. 委託合同有哪些法律風險
一、委託合同須具備條款
1、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名稱(或姓名)應寫全稱,不可簡化或使用代號。
2、委託標的。也稱委託事項,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這既可以是具體事物,也可以是利益。
3、受託的許可權范圍:在合同中,經雙方協商一致,明確受託人的許可權范圍,受託人只能在授權范圍之內從事自己的義務,未經委託人同意擅自從事有關事務,其後果應自己負責。
4、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合同中應明確委託事項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完成時間等具體要求。
5、委託期限:是指自委託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委託事項、全部清結之日止的具體時間,如超越這一期限為逾期。
6、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委託方與受託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約束雙方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
7、報酬支付:如果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的是有償合同,則應在合同中約定支付報酬的方式、數量、期限等。
8、違約責任:委託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以便合同一方違約時守約方、仲裁機構改革、人民法院在處理時有所遵循。
9、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因合同發生爭議並協商不成時,是通過某仲裁機構解決,還是訴請某法院解決。
二、委託合同的法律風險
1、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自己受到損失。法律風險: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應當賠償受託人的損失。委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可以在受託人之外委託第三人處理委託事務,因此給受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2、兩個以上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法律風險:兩個以上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可能損害委託人的利益,委託人可以要求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受託人沒有過錯,但基於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而要承擔責任。
3、解除委託合同。法律風險: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法律風險:因委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可能損害委託人利益;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可能損害委託人利益。
B. 如果簽訂合同涉及的產品可能侵權怎麼辦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如果涉及村集體土地等重點問題,應該是由村民大會集體討論決定才行。如果涉及以上問題極有可能涉嫌侵權,建議委託你們當地律師詳談幫助解決。祝好運
C. 侵權責任是什麼意思律師對委託人的侵權責任指什麼
視情況來而定。
分為只承擔源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承擔侵權責任和刑事責任,承擔侵權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關鍵是看的行為侵權實際上是一種違反法律的這些規定。在一般人的行為的侵犯,我們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他們的行為也違反了行政法規和刑法,你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例如,給你指示,你就會明白,如化工廠在你的合同到魚塘旁邊開化工廠污水排入魚塘,侵犯你的財產,那麼它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停止排污,賠償損失;排出的污水污染河流的范圍內,那麼還需要承擔的行政處罰,而且行政責任;的分水嶺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所造成的污染或引起公眾的利益不受到受到嚴重侵害,其單位負責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處罰,並確保刑事法律責任。
D. 委託養殖合同違約構成侵權嗎
這是違約問題
E. 委託人和受託人在什麼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6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的規定,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託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託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3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6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F. 偽造授權委託書是什麼侵權行為
偽造授權委託書本身並不能侵權侵犯他人權益,因偽造授權委託書,如果不與他人從事法律行為,對他人不產生任何影響。如果利用偽造的授權委託書,則既可能發生合同責任,也可能產生侵權責任。分析《合同法》48、49、122條: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持偽造的授權委託書無疑屬沒有代理權,依據49條,可能因表見代理而使法律行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依據48條,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認,則由行為人承擔合同責任。
如果因行為人違約而侵害相對人權益,構成責任競合,相對人可選擇向行為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6)委託合同侵權擴展閱讀
委託書應具備以下內容:
1. 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現在住址);
2. 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系;
3. 委託的原因;
4. 委託的許可權(委託許可權要明確、具體);
5. 委託期限;
6. 受託人有無轉委託權;
7. 其他應明確的內容。
G.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致使第三人損害的 是不是應該是受託人承擔過錯責任 與勞務合同不一樣
首先,復委託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制其次,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處理事務,這一點不同於代理合同,據此,受託人在替委託人處理事務時致第三人損害的,委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受託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委託人賠償後可以根據情況全部或部分追償;最後,這里的侵權責任原則,屬於一般原則,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H. 有人委託我長製造了某種商品,過後發現委託方屬於專利侵權行為,請問一下我方接受委託製造是否也屬於侵權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回以外,任何單答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這上面寫的很清楚了,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你們生產製造了,不管你們是否知道該產品為侵權產品,或者與委託方有什麼協議,都不能免除你們的侵權責任。
當然了,你們被訴侵權後,可以要求追加委託方為侵權責任人,或者對委託方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I. 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合同,侵權
答復如下:
一、 一般酒店式的公寓屬於投資性房屋,開發商大都採取售後返祖、包租的方式來銷售房屋,即業主購買房屋產權,然後將房屋返祖給開發商,由開發商同意經營管理,業主定期獲取租賃收益。
二、你和開發商關於該酒店式公寓的具體合同約定中有無上述第一點的內容?如有,不構成侵權,開發商按合同約定給業主定期分紅即可。若沒有相關約定,在業主未同意的情況下,開發商當然不得擅自將公寓對外出租,否則,依法應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在協商處理不成的情況下,業主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J. 委託代建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著述與主流觀點《解釋》第27條第2款規定: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條為規定因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毀損的共同侵權責任。
其中,「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的提法表明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有可能不是建 築物所有人,是委託代建的法律關系,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為委託人,發包人為代建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委託代建關系。建築物權利人將擬承建的建築物通過委託代建合同約定,委託代建人按照建築物所有人的要求代為建設建築物。交房期限、戶型、建房費用、違約責任、 代建費用等是依靠委託人和代建人依靠委託代建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這種委託代建法律關系性質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范疇。像銀行委託房地產公司為其建設營業樓,房地產公司為發包人,施工企業為承包人;銀行與房地產公司成立委託代建合同關系。
北京市政府頒布實施了《北京市政府投 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還有許多城市也頒布了類似規定,這些規范性文件對政府工程的進一步規范化起到了推動作用。此類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委託人(市政府主管部門)、項目代建人(施工單位)、項目使用人(實際使用項目的單位)、項目概況、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管理目標和投資控制、代建管理費 等。
目前,立法機關的立法理念是將占建築市場很大份額的政府工程實行強制的委託代建制度。委託代建合同與施工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原則上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宜追加委託人為本案當事人,不宜判令委託人對發包人償還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 任。委託人也無權以承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責任。委託人與代建人就委託代建合同發生的糾紛,也不宜追加承包人為本案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