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離婚協議帶什麼手續
Ⅰ 離婚協議需要什麼手續
你問的是不是協議離婚?
(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內的,必須雙方親自容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屬實,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2)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但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Ⅱ 更改離婚協議書需要什麼流程
針對不同的情況,離婚協議書的變更方式也是不同的:
(一)在辦理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書是沒有生效的。夫妻可協商變更離婚協議書,也就是簽訂新的離婚協議書;如果夫妻一方想變更離婚協議書,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那麼想要變更的一方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就行了,因為只要不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就是無效的。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Ⅲ 改離婚協議的流程
變更離婚協議書要分情況的,如果只是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的話,離專婚協議可以變更的,為避免以屬後有問題,可以去公證一下。
如果是法院判決離婚的,那就得看情況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可見,對涉及財產的協議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變更:
1、雙方是協議離婚;
2、在1年內提出;
3、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Ⅳ 離婚協議需要哪些手續
一、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現役軍人可以在出具證明的團以上政治機關駐地婚姻登記處或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2、雙方應共同申請、共同領證,不能委託辦理
3、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應齊全。
3、雙方不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離婚登記申報材料:
1、雙方有效戶口簿或有效戶籍證明;
2、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或有效臨時身份證;
3、雙方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4、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共同擬定一式三份(須在辦理現場簽字);
5、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證件照;
6、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提交:①《軍人婚姻登記證明》;②《軍官證》或《文職幹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③《居民身份證》。
三、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2、當事人持有的《結婚證》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相關個人信息必須與戶口簿、身份證一致。
3、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必須一致,不一致的應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履行變更;戶口簿第一頁要有公安機關的印章,在後每一頁都要有發證機關的印章和辦證民警印章,對印章不符合要求的戶口簿,當事人應到公安機關進行更換或補章。對戶口簿上有添加和塗改的地方,必須有公安機關的校對章。
Ⅳ 變更離婚協議需要那些手續,如何辦理更改怎麼寫
你好,現在是「四川婚姻律師網」在回答你的問題。
你是想變更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但是你們已經離婚一年多,按照法律規定,你已經不能再請求法院變更離婚協議。
以下是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從以下兩方面加以正確理解:
(一)其中,關於「一年」的起算點應當是申請離婚的男女實際領取離婚證的次日。「一年」為不變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因為男女雙方離婚以後,都可能很快再次結婚,組建新的家庭,如將時間規定太長,則會使因離婚而發生變動的財產關系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男女雙方及其他民事主體權益。
(二)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唯一條件,「等」字應包括《合同法》第54條規定顯失公平的情形。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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