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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有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07 21:15:46

1. 拆遷糾紛怎麼解決

拆遷糾紛的解決方式:
1、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專承租人在搬遷期屬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 房屋拆遷糾紛找哪個部門,拆遷糾紛應該如何解

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根據新拆遷條例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拆遷有糾紛擴展閱讀:

房屋拆遷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兩種情形。其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後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後,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3. 拆遷家庭糾紛要怎麼解決

建議糾紛當事人友好協商。一般拆遷的糾紛不外乎是拆遷賠償款的分配或者產權置換問題的糾紛,總體來說拆遷補償金額不少,因拆遷補償利益而引發的家庭糾紛也不少。由於現實情況紛繁復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
1、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戶為單位)簽訂的《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動拆遷補償款;
2、在《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無相關條款,但在動拆遷單位動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
3、當《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動拆遷單位了解具體情況,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家庭如何合理分配拆遷補償: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
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2、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後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對於不同房屋性質的不同處理:除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類房屋時所發生的糾紛,此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解原則:
1、被拆遷房屋屬於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對於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對於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未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
2、被拆遷房屋屬於因落實政策而恢復所有權代理經租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分割一般歸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3、被拆遷房屋屬於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的使用權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貨幣補償款一般歸出資人所有。被拆遷房屋屬於售後公房,應按私房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進行調解。拿到拆遷補償款是皆大歡喜的事情,但是如果處理不好,家庭內部對拆遷款如何分配也會產生矛盾,影響了家庭成員的親情,得不償失。大家可以根據以上的法律意見合理、和平的分配拆遷款。

4. 拆遷糾紛到底應該怎麼解決

這個是律師么來?很值得懷疑。源
拆遷糾紛的處理沒有仲裁。
拆遷糾紛的處理是以拆遷當事人身份申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裁決處理。這里的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拆遷當事人不服對行政裁決不服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行政仲裁是裁決後即刻生效,經過仲裁後不可再通過訴訟解決。

建議樓主參照建設部2003年的裁決工作規程,向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提起裁決申請。申請行政裁決不收費。

5. 拆遷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拆遷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糾紛處理方式1、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3、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遷糾紛處理方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如採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 常見的拆遷民事糾紛有哪些

你好!
房屋拆遷糾紛按糾紛所處的環節可分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形成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形成糾紛。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受理。應當先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被拆遷人已接受貨幣補償或安置房的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若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的裁決,沒有在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實施強制拆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執行。
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又發生糾紛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先予執行。若要採取仲裁方式,雙方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在協議中有仲裁條款或在糾紛前後達成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採用一裁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若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若達成仲裁協議的,則不能向法院起訴。必須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 要拆遷了,出現糾紛怎麼辦

根據你提供的問題,可能需要了解拆遷方面的法律,對於拆遷這塊,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版布的《拆遷權管理條例》,其中第六條規定,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另外對於這塊土地的所有權,應當前往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查詢土地登記手續,對於房產還可以到當地的房產部門查詢,需要律師的話,還可以到律師港灣,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8. 拆遷家庭糾紛怎麼辦

建議糾紛當事人友好協商。一般拆遷的糾紛不外乎是拆遷賠償款的分配或者產權置換問題的糾紛,總體來說拆遷補償金額不少,因拆遷補償利益而引發的家庭糾紛也不少。
由於現實情況紛繁復雜,確定應安置人員存在一定的難度,動拆遷單位在實踐中對動拆遷補償款分割人員的核定有三種形式:
1、動拆遷單位和被拆遷人(以戶為 單位)簽訂的《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中附有安置人員的名單,除非上述條款被法院宣告無效,一般都按該協議分割動拆遷補償款;
2、在《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 中無相關條款,但在動拆遷單位動遷之初以戶為單位制定的「兩定表」(即核定人員表、核定面積表)中有相關記載的,一般以該表中的相關內容為參考,依據當事 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張,確定安置補償人員;
3、當《房屋動拆遷安置協議》及「兩定表」對相關安置人員均不明晰時,調解人員可至動拆遷單位了解具體情況, 參考其意見合理確定安置人員。
家庭如何合理分配拆遷補償: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平均分割;
2、適當照顧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同住人。這是因為多數老年人及缺乏經濟來源的人社會保障不足,後繼生存和發展能力較弱,需要給予特殊保護,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時也應適當照顧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權時額外支付過較多款項的,可以適當多分,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以及等價 的原則。此外,如果被拆遷公房內居住未成年人的,對其實際承擔監護義務的人,也可以適當多分拆遷補償款。
對於不同房屋性質的不同處理:
除公房拆遷補償款分割的情形外,實踐中還會遇到拆遷其他性質各類房屋時所發生的糾紛,此時應區分房屋性質,分別確立調解原則:
1、被拆遷房屋屬於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對於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對於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 該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未明確區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
2、被拆遷房屋屬於因落實政策而恢復所有權的代理經租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分割一般歸所有權人,實際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關政策規定處理。
3、被拆遷房屋屬於通過市場買賣取得的使用權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貨幣補償款一般歸出資人所有。被拆遷房屋屬於售後公房,應按私房拆遷補償款份額劃分的原則進行調解。
拿到拆遷補償款是皆大歡喜的事情,但是如果處理不好,家庭內部對拆遷款如何分配也會產生矛盾,影響了家庭成員的親情,得不償失。大家可以根據以上的法律意見合理、和平的分配拆遷款。

9. 房屋拆遷時遇到的糾紛歸誰管

現在不叫房屋拆遷了,叫房屋徵收與補償了。
如果出現糾紛,可以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條款採取舉報(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向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行政訴訟(向法院)等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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