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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37條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00:51

㈠ 法律問題 幫忙一下

這個應該賠償承擔責任 共同飲酒人有義務將其送回家 所以喝酒點到為止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22條第37條

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㈢ 侵權責任法37條2款,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

有爭議的不會進入司法考試題目。但在實踐中是不能追償的,因為補充責任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組織者自身承擔的責任,而非替代責任。

㈣ 房屋租賃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嗎

不適用的,房屋租賃適用一般的民事責任或約定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㈤ 侵權責任法37條被告的追加

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該款規定有兩個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由直接侵權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即追加管理人或者組織者為共同被告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第一,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補充責任有先後順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 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時,才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安全保障義務人不再承擔侵權責任,此時不需要追加安全保障義務人為被告。第二,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對於第三人沒有承擔的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不是全部承擔下來,而是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承擔,即根據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的份額。此時應追加安全保障義務人為被告。

㈥ 《侵權責任法》37條中的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怎麼界定,標準是什麼,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或解釋,謝謝

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屬於漏洞。
群眾性活動蓬勃發展,不但數量多、類型新穎,其主體的多元化、時空間范圍的廣泛性均導致法官在審理涉及組織者安全保障義務的案件時往往難於掌握。

涉及安全保障義務糾紛的案由非常廣泛,除安全保障義務糾紛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旅遊合同糾紛等各種涉及侵權的糾紛,都可能涉及安全保障義務問題。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首先會確定損害事實的存在,進而認定造成損害的原因,並將原因歸為一種或幾種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而後就需要判斷該行為是否屬於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之內。而這時如何界定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范圍就成為了法官必須面對的問題。

在解決這一問題時法官會面對這樣三個難點,一是適用原則模糊且缺乏內容細化的規則及運用方法。侵權責任法第37條僅原則性的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制度的權利、義務主體和責任承擔方式,但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甚至都沒有原則性的指引,更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學界通過比較法研究提出了一些司法中可以借鑒的原則和規則,但對於法律適用而言還不夠明確和細化。

二是缺乏統一的、合理的思考模型。要界定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范圍需要考慮諸如法律規定、行業規范、合理注意、主體性質、活動性質、客觀條件等多種層面的諸多因素,目前缺乏一個基礎的整合多重因素的較為規范便於適用的思考模型。

三是在組織者與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競合的情形下,義務范圍的界定缺乏明確的規范。在組織者與管理人安全保障義務競合的情形下,無論是義務主體直接侵權還是第三人侵權,都必須將二者加以區分,才可能對不同的義務主體確定其是否侵權以及應承擔的責任比例。而這也需要明確的區分規則以及規范的審理方式作為司法工作的指引。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22條第37條是什麼

16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版出的合理費用,以權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2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37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㈧ [侵權責任法]第37條是否一定要等公安破案才有效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並沒有規定此條要以公安專機關破案才可以適用。屬所以如果你存在這一條規定的情形,只要你自己有相關的證據,你可以通過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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