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糾紛
㈠ 國家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有規定嗎
有規定。
㈡ 違建的定義
有違章建築拆遷糾紛的可點擊頭像右側可見聯系方式詳細咨詢。
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㈢ 關於房屋違建的問題如何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的住宅建築都必須事先獲得城市規劃部門的批准,對方「在自己家院子角落上建的小屋」且「高過了你家陽台的地板」這種建築是不會得到規劃部門的批準的,因此可以斷定對方是違章建築,對此你直接可以到當地城管部門投訴,要求強制拆除。
違建歸屬各級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拆違辦或城建科處理,城管只負責後期拆除工作,不負責受理舉報違章建築,建議您聯系城建科或拆違辦反映。
1、違章建築認定的依據,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這一規定有力地遏制了違章建築的生存和蔓延,保護了開發、建設單位的利益。
3、但是,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卻往往忽略對房屋的鑒定環節,直接以被執行人有無房屋證照作為界定違章建築的依據,即對無證照房屋一律視為違章建築。實際上,認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財產,必須以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
4、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分別是處理城市和鄉、村莊違章建築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權,當然也是違章建築的確認機關,即便是人民法院也無權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確認違章建築的性質。
(3)違建糾紛擴展閱讀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㈣ 違法建築相關糾紛如何處理
你好,在審理一房數賣案件糾紛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佔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後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
惡意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登記、合法佔有發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的,登記權利人或佔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
對於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合同在主管機關的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因素進行確定。
問題:未經共有人同意處分共有物
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賣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共有物處分的規定或者共有人之間關於共有物處分的約定的,如果買受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對價並已經辦理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可以依據第106條第1款的規定處理;
[2/4]如果買受人是善意,且買賣合同約定的對價是合理的,其他共有權人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因限貸、限購房地產調控政策影響合同不能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按揭方式付款,買受人以房貸政策變化不能辦理按揭貸款導致無履約能力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受的購房款或定金的,經審查,買受人的確因房貸政策變化而不能辦理約定的按揭貸款,對其請求可予支持。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當事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買賣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返還所收收的購房款或定金的,如果經審查,當事人的確因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對其請求可予支持。
問題: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並非針對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物權法第191條第2款並非針對抵押財產
[4/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民商事卷續》
[3/4]轉讓合同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抵押房地產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為由,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不應予以支持,受讓人因抵押登記未塗銷無法辦理物權轉移登記而請求解除合同的,可予以支持;受讓人要求轉讓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應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處理。
問題:違法建築相關糾紛的處理
目前審判實務中的主流觀點:對於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建設的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按照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屬於國家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應避免通過民事審判變相為違法建築確權。當事人請求確認違法建築權利歸屬及內容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應駁回起訴。
違法建築倒塌或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屬於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應按照《物權法》有關物件損害責任的相關規定處理。
網頁鏈接
㈤ 買賣房屋後,因為違建,有糾紛
違建是你造的,所以你必須承擔拆除費用承擔。
你就沒有理由起訴的。所以必須承擔拆除費用,才能解決問題的。
㈥ 什麼是違建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回規定建答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⑴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⑵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⑶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⑷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6)違建糾紛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23條)。但是,違章建築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
㈦ 存量違建存在糾紛是不是一定要拆除
對於違法建來築,不一定要拆除。未源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㈧ 農村有糾紛的違建房屋怎麼辦
1、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的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以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但尚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范圍內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方要求
確認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及賠償損失的,或者要求確認合同有效並請求辦理相關過戶等手續的,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或合同雙方交付完畢之日起超過兩
年的,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農村宅基地買賣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對於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綜合考慮出賣人出售房屋是否經過審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具體如下:
第一、對於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於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護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㈨ 什麼屬於違建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違章(法)建築」的含義,在學版術界目前比較認權可的一種說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工作物。違章建築拆除有補償嗎,哪些屬於違章建築?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