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賠償
⑴ 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額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台以後,很多人對這個司法解釋不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標准有意見,認為這就使這個司法解釋失去了可操作性。有些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最好就想《刑法》那樣,規定出明碼實價,當然也可以有一定的幅度,然後,當事人和法官就可以對照實際案情,按照明碼標價,確定賠償的數額。一時間,這種呼聲還很強烈。 錯!說這種話,實在是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和作用不大懂了。 精神損害賠償,從兩個方面看,最為准確。一方面,從受害人的方面看,是對人格權和人格利益受到損害的救濟和補償。從加害人方面看,是對加害人士實施侵權行為的侵害他人人格權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綜合起來,侵權行為侵害他人的人格權和人格利益,造成了精神利益的損害或者精神痛苦,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而這種精神利益損害和精神痛苦並沒有財產的價值。法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只是借財產賠償的形式,對人格關系中的糾紛進行調整。因為在商品經濟社會中,採用經濟的或者叫做財產的方式解決民事爭端,是一個較為有效的辦法,即可以撫慰、救濟受害人的損害,又可以讓加害人因這種並不獲利的行為支出金錢,起到經濟制裁的作用,還可以警示社會,預防侵權行為。 但是,這種辦法是有一定的弊病的,就是有可能鼓勵社會的金錢觀念,讓受害人盲目追求高額索賠。正因為如此,一方面要限制盲目追求高額賠償金的錯誤做法,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運用其他的民事責任方式解決這類糾紛。可能對於一個相同的侵權行為,由於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不同,而判決承擔不同的賠償數額,這都是正常的,而不能將精神損害賠償明碼標價。如果是這樣,就真是將人格當成了商品了。 還是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從來就沒有做過這樣的規定。對人格權和人格利益的侵害,精神損害賠償固然有對受害人一定的撫慰作用,對加害人有一定的制裁作用,對社會也有一般的警示作用。但是財產賠償並不是撫慰精神損害的唯一辦法,還有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形式。 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辦法,說到底,是要由法官對案件的感知來決定,法官要根據對受害人精神損害程度的感知,以及對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的感知,依照自由裁量權,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這就要體現三個原則:一是對受害人起到撫慰的作用,二是對加害人起到制裁作用,三是對社會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符合這三點要求,這樣的賠償數額就是合適的,而不在於究竟是多是少。當然,在一個地區,經過一段的實踐,可以使賠償數額大體實現較為均衡。但是,永遠不能期望對精神損害賠償有一個一刀切的標准。 規定上限和下限的做法是不行的。例如,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上限是10萬和5萬,北京卡式爐爆炸案受害人賈國宇的殘疾賠償金定位10萬元,大家都認為是合適的;如果是對造成死亡的賠償金也僅僅賠償10萬或者5萬,顯然就是不夠的。另外,還要考慮國際交往中的問題,在一些涉外的索賠案件中,我們的立法、司法、理論上的一些固執的、習慣的做法,已經受到了實踐的懲罰,任何與中國交易的人,都會用你的法律來解決與你發生的糾紛,你規定上限是10萬元,他們國家沒有規定,可以賠償幾百萬元幾千萬元,他就賠你10萬元。這不就是你自己找的嗎?這也是入世對中國法律面臨的一個考驗。 面對精神損害賠償的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受害人在索取精神損害賠償時也存在一些誤區。受害人在起訴時,大體上有三種表現:第一種表現,則是對賠償數額漫天要價。在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案件中,受害人動輒提出數千上百萬的精神賠償金,卻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受害人自己對精神受損害的賠償和法院認定的並不一樣。第二種表現,就是對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事情也要求賠償,如有一位旅客乘車時晚上睡覺,有十幾只老鼠從他臉上爬過,他因此提出精神賠償,結果被駁回。第三種表現,是對侵權損害的程度的理解不準確,對輕微的損害也要提出高額的賠償請求。 多數時候,當事人提出過高的賠償數額,是在打一種心理戰。就是企圖以提出高額賠償的請求來強化被告確實構成精神損害侵權的可能性,使得法官和大眾形成一種思維定勢,有利於勝訴。同時,提出高額賠償請求也是作為與被告談判的籌碼,迫使被告權衡利害,萬一敗訴,高額賠償不劃算,不如調解降低數額。對於這樣的問題,是好辦的,那就是依法決定賠償數額,不受過高賠償數額的請求限制,該賠多少就賠多少,並以此進行引導。助長高額賠償的客觀環境是,只要被告侵權,不管賠多賠少,反正訴訟費都是被告出。因此,要按實際賠多少精神損害額來分擔訴訟費,這樣可扼制一部分濫訴。這是一個有效的辦法。 在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上,過去只是局限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受到侵害上,范圍很窄。現在擴展到了幾乎概括全部人格權、身份權這樣廣大的范圍。這不僅對當事人是一個需要學習、掌握的問題,以避免濫訴;對法官也急需學習和研究,真正掌握這一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和適用的辦法,避免適用法律的錯誤。 至於構成精神損害還是不構成精神損害,則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判斷,按照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來掌握。在當事人和法官之間,在認識上可能會有一定的差距。這里既有當事人對法律理解的問題,也有法官對法律理解的問題。而且更重要的事法官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法官就是掌握法律實施的定盤星,法律和司法解釋都制訂好了,搞對搞錯就是法官的責任了。從某種意義上說,濫訴不是大的問題。因為濫訴的結果是自己承擔敗訴的後果。更重要的是法官的水平是不是能夠掌握這一司法解釋的基本精神,做到准確實施;同時,在適用這一司法解釋的時候,也不要再多加額外的限制,使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應當得到的法律保護。
⑵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⑶ 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案例
1、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李某和劉某兩人均是主體,劉某享有索賠權,李某負有賠償義務;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即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的說是劉某的身體權、健康權以及劉某因傷就醫的財產損失;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義務關系,即劉某享有向李某索賠的權利和李某負有向劉某賠償的義務,此為法律關系的內容。
2、根據新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飼養人免責,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飼養人可減輕責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過失的,飼養人不免除責任,即劉某需要對該案中的侵權行為發生事實、侵權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點承擔舉證責任即可,無須證明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飼養人想免責,必須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
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⑸ 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怎麼判,賠償多少,要不要坐牢
一般侵權行為的後果
根據《民法通則》,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回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答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⑹ 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種。
一、停止侵害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所有正在進行中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犯財產權和侵犯人身權都應當承擔此種責任。
二、排除妨礙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必要求權利人的權利有實際的損害。
三、消除危險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雖然尚未造成他人的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急迫的危險,則權利人可以要求造成危險的人採取措施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當一方當事人佔有他人的財產,但沒有合法權利作為依據時,應當將對方的財產返還。此種責任方式的一個前提是,原物尚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則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
五、恢復原狀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壞,但是尚有恢復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比如,非法佔用他人有使用權的土地,並堆積雜物,則不僅應當返還土地,還應當清除雜物,恢復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的土地原狀。又比如損壞他人的電視機,如果損壞不嚴重,則承擔的責任是修理電視機,使之恢復原來的功能。
一般來說,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如果能夠恢復原狀,應當盡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六、修理、重作、更換
這是適用於某些種類的合同的責任方式。如果一方根據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修理或者更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標的物,在定作合同中,還可以要求定作人依合同的約定重新製作。
七、賠償損失
這是適用范圍最廣的一種責任方式。在我國法律上的賠償損失專指以金錢的方式賠償對方的損失。侵犯財產權和侵犯人身權都可能發生這種責任。在侵犯名譽權等幾種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情況下,還要承擔以金錢的方式賠償精神損害的責任。
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損失除了包括財產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間接損失,或者說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可得利益損失(間接損失)應當符合嚴格的條件。這種利益,應當是在違法行為發生時已經具有現實的取得條件,如果沒有違法行為的干擾一般就可以取得。間接損失一般有三種情況:(1)利潤損失。從事合法經營的各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在其現有的經營條件下,通常可以取得的利潤,如果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沒有能夠取得,可以作為間接損失。但如果受害人從事的是非法的經營,則其如果未受他人侵犯在通常情況下可能取得的非法利潤,不能作為間接損失而要求賠償。(2)勞動收入。如果受害人正在或者將要從事的工作本可以給自己帶來一定的收入,而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未能取得,可以作為間接損失要求賠償。(3)物的孳息。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孳息的取得有現實的可能性,可以作為間接損失要求賠償。比如一頭已經懷孕的母牛被他人傷害致死,則計算損失賠償時應將即將出生的小牛的價值考慮在內。非法使用他人的金錢,應當賠償相當於銀行利息的損失。非法佔用他人房屋,應當賠償相當於房屋出租的租金的間接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這是在一個有效的合同中,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了違反此種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則一方違約的情況下,應當向對方支付約定或者法定的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這種責任形式,適用於《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這幾種人身權受到侵犯的情況,因為這幾種侵權通常會給受害人的名譽造成損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
十、賠禮道歉
這種責任形式也是適用於《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的幾種人身權受侵害的情況。
⑺ 一般民事侵權賠償和環境損害賠償在舉證責任上的區別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一般民事侵權在舉證上由被侵權人舉證證明:
(一)侵權人具有侵權行為;
(二)侵權人德侵權行為造成損害;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四)侵權人有過錯。
而環境污染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明以下事實的證據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權人的損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
由環境污染者承擔證明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
⑻ 民事侵權的賠償方式有哪些
賠禮道歉,賠償所失
恢復名譽,返還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