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
A. 一般侵權包括哪些行為,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後果歸咎於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後,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B. 一般侵權責任是怎麼構成的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規則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為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過錯。無論在那種規則原則下,都需要有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個構成要件。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無論有無過錯」,也要建立在過錯概念的基礎上。
C. 一般侵權行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D. 劃分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根據是什麼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專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屬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各類侵權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各類侵權責任:
一、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是過錯責任一般條款的體現。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是指法律事先規定,一旦加害人實施了某種加害行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被告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其責任即可豁免。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38條);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對應的術語,是為彌補過錯責任的不足而設立的制度。
無過錯責任的表現形態主要有:
1.產品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具有缺陷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環境污染侵權,指因環境污染而發生的侵權責任。
3.高度危險責任,指因高度危險作業或高度危險物導致他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4.動物致人損害,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應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承擔侵權責任,但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動物園承擔的是過錯推定責任。
F. 侵權責任法中的一般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參考答案: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回但同時也規答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G. 一般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種。
一、停止侵害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所有正在進行中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侵犯財產權和侵犯人身權都應當承擔此種責任。
二、排除妨礙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的場合,不必要求權利人的權利有實際的損害。
三、消除危險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雖然尚未造成他人的財產、人身的實際損害,但是有造成損害的急迫的危險,則權利人可以要求造成危險的人採取措施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當一方當事人佔有他人的財產,但沒有合法權利作為依據時,應當將對方的財產返還。此種責任方式的一個前提是,原物尚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滅失,則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責任。
五、恢復原狀
這種民事責任適用於財產遭到他人的損壞,但是尚有恢復原來狀況的可能的情況。比如,非法佔用他人有使用權的土地,並堆積雜物,則不僅應當返還土地,還應當清除雜物,恢復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的土地原狀。又比如損壞他人的電視機,如果損壞不嚴重,則承擔的責任是修理電視機,使之恢復原來的功能。
一般來說,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如果能夠恢復原狀,應當盡量恢復原狀。只有難以恢復原狀的,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六、修理、重作、更換
這是適用於某些種類的合同的責任方式。如果一方根據合同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修理或者更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標的物,在定作合同中,還可以要求定作人依合同的約定重新製作。
七、賠償損失
這是適用范圍最廣的一種責任方式。在我國法律上的賠償損失專指以金錢的方式賠償對方的損失。侵犯財產權和侵犯人身權都可能發生這種責任。在侵犯名譽權等幾種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情況下,還要承擔以金錢的方式賠償精神損害的責任。
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當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損失除了包括財產的直接損失外,還包括間接損失,或者說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可得利益損失(間接損失)應當符合嚴格的條件。這種利益,應當是在違法行為發生時已經具有現實的取得條件,如果沒有違法行為的干擾一般就可以取得。間接損失一般有三種情況:(1)利潤損失。從事合法經營的各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在其現有的經營條件下,通常可以取得的利潤,如果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沒有能夠取得,可以作為間接損失。但如果受害人從事的是非法的經營,則其如果未受他人侵犯在通常情況下可能取得的非法利潤,不能作為間接損失而要求賠償。(2)勞動收入。如果受害人正在或者將要從事的工作本可以給自己帶來一定的收入,而因為他人的違法行為而未能取得,可以作為間接損失要求賠償。(3)物的孳息。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孳息的取得有現實的可能性,可以作為間接損失要求賠償。比如一頭已經懷孕的母牛被他人傷害致死,則計算損失賠償時應將即將出生的小牛的價值考慮在內。非法使用他人的金錢,應當賠償相當於銀行利息的損失。非法佔用他人房屋,應當賠償相當於房屋出租的租金的間接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這是在一個有效的合同中,雙方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了違反此種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則一方違約的情況下,應當向對方支付約定或者法定的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這種責任形式,適用於《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這幾種人身權受到侵犯的情況,因為這幾種侵權通常會給受害人的名譽造成損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
十、賠禮道歉
這種責任形式也是適用於《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的幾種人身權受侵害的情況。
H. 侵權責任有哪些
?
民事行為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侵權責任,那麼侵權責任有哪些?很多人對此並不清楚,從而無法很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所以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侵權責任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侵權責任有哪些
1、一般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因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特殊侵權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15條規定了8種主要的責任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於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於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後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佔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於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後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於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關於侵權責任的內容和承擔承擔方式,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從相關法律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如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八種,詳細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系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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