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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20:18:04

① 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無效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返還財產;
賠償損失。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② 關於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急‼!!!!!

你的問題很復雜。從你的表述看,那份協議確實是你父親簽訂的話,就應該是一份有效協議。既然是有效協議就應當履行,不履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問題是該房屋在拆遷之前是你們繼續使用還是已經交付給買受人。如果你們一直在使用的話,你母親作為房屋的共有人,可以以不知情的理由主張該合同無效。因為她作為共有人既不知情也不同意,你父親向她隱瞞了轉讓房產的事實,屬於侵權,所以可以主張該協議無效。另外,國家法律明確規定:房屋轉讓必須要進行產權登記。這也是一條強制性規定,不經登記的轉讓行為無效。如果該房的產權證還在你手裡,還是你父親的名字的話,盡管他有意轉讓,但在法律意義上講並未實際轉讓,房子還是你們的。至於你父親所簽訂的那份賣房協議(就是合同)有效的話,不能履行就要賠償對方的損失。鑒於事關重大,你最好找個律師幫你處理此糾紛。這個案子涉及的法律關系很多,每一個關節都決定著嬴輸。

③ 農村宅基地私自買賣,現在出現了糾紛,是違法的嗎

農村宅基地私自買賣是違法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3)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擴展閱讀

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④ 如何在農村宅基地轉讓產生糾紛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為建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具有身份屬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質。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從受讓的主體上,可以分為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
如果受讓方也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則應當認定買賣行為有效。因為根據《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其所有權屬於集體,而農民作為經濟組織的成員,對於宅基地擁有的是用益物權,即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處分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後經過農村集體組織同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反之,則應認定其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對於此種情況,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以及進行登記是農村宅基地轉讓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理由是《憲法》第十條,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屬性,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法取得。
然而,在現實當中轉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主要表現為農村居民對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進行轉讓,根據《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農民個人所有,這一點不存在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其有效無效的區分與前述情形一樣。
如果房屋買賣合同的受讓方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似乎可以認定,轉讓房屋的協議是有效的,其實不然,理由是:根據《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有以下情況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根據《物權法》地隨房走的原則,農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的轉讓,必然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一並處分,而農民的處分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房屋轉讓協議應當認定無效。 近幾年,由於房地產業的繁榮,使農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區的土地價值一路飆升。
造成關於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糾紛越來越多,針對此種情況,北京市高院《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認定及處理原則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一項指出,目前涉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況:從訴訟雙方和案由來看,主要為房屋出賣人訴買受人,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並收回房屋;從買賣雙方身份來看,出賣人為農村村民,買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賣給同村村民的情況;從交易發生的時間看,多發生在起訴前兩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從合同履行來看,大多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出賣人交付了房屋,買受人入住並給付了房款,但多未辦理房屋登記變更或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從訴訟的起因來看,多緣於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等因素,房屋現值或拆遷補償價格遠遠高於原房屋買賣價格,出賣人受利益驅動而起訴;從標的物現狀來看,有的房屋已經過裝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為。
關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合同效力的認定,紀要第二項指出,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對於此類案件處理原則,土流網有三點要指出:
【一】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審理此類案件應實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慮到目前城鄉界限仍未完全打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一定的封閉性,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現實;同時要認識到此類案件產生的復雜性,並妥善解決相關的利益沖突和矛盾。
【二】要注重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判決要以「有利於妥善解決現有糾紛、有利於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為指導,起到制約農民審慎處分自己房屋的積極效果。
【三】要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再次,判決返還、騰退房屋同時應注意妥善安置房屋買受人,為其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避免單純判決騰退房屋給當事人帶來的消極影響。

⑤ 義烏市人民法院為什麼不受理農村宅基地買賣案件 急!急!急!

1、關於土地引起的刑案,不是你可以提起訴訟的,是要由相關的職能部門調查後再交由公訴機關提起訴訟。
2、你的因該是因土地引起的民事糾紛,宅基地是嚴禁買賣的,你們訴訟的主體都是違法的,法院怎麼會受理呢。
3、你沒有把事情說清楚,所以我也不好出主意。
建議:向當地的國土部門投訴,如構成刑案,由國土部門移送公訴機關。國土部門如果不作為,你可以向政府、政法委、紀檢、人大等部門反映。

⑥ 宅基地買賣糾紛該怎麼解決

農村宅基地糾紛一般有兩種解決方式: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2、通過法律途徑,由法院判決。

首先,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還是以人情社會為主,宅基地買賣雙方多是同集體成員或是熟人親戚等,通過協商的辦法來解決糾紛是最高效且最易執行落實的方案,但是由於在實際情況中糾紛雙方互不讓利難以達成共識,則難免會要通過法律途徑來實現自身的利益訴求。
若是通過法院程序處理宅基地買賣糾紛,在我國的宅基地糾紛相關的案件中又存在多種情況:
一是買賣合同不規范埋下糾紛隱患。原、被告雙方買賣房屋、宅基地時有的僅為口頭協議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雖簽訂買賣合同但內容不規范,欠缺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合同自身存有瑕疵,使得買賣雙方履行過程中對合同內容出現爭議,釀成糾紛。
二是房屋升值的利益驅動,使當事人背棄誠信。近年來農村逐步試行向社區化發展,不再規劃宅基地,一方面使得農村宅基地資源趨向緊張,另一方面,實行以農村平房折換社區樓房或者以面積折換面積措施,房屋的巨大增值空間和前景,與賣房人原得的賣房款或者將社區樓房轉讓他人頂名要樓的轉讓費形成了巨大反差。另外,2013年1月31號中央下發了一號文件,要求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地籍調查,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一些已經出賣房屋、宅基地或轉讓社區樓房名額的農村村民以及出賣了農村房屋、宅基地的城鎮居民開始反悔,想方設法地想收回房屋,導致該類糾紛時有發生。
三是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政策禁止性,為當事人請求返還提供了空間和依據。受我國傳統思想的影響,很多在外上班的城鎮居民退休前後逐漸盛行在農村老家置辦房產,以便老來可以葉落歸根。由於農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質和土地資源的緊缺,國務院辦公廳及國土資源部均出台了嚴格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以此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這些政策規定將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限定為禁止性行為,為賣房戶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房屋、贏得訴訟提供了法律支撐,也不可避免地助長了當事人違背誠信的惡習。

法院審理宅基地買賣糾紛案件中,以我國《物權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為判決依據對宅基地買賣糾紛進行審理判決。但因為宅基地買賣糾紛多發生於同村莊鄰之間,涉及土地房產不動產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等問題,村民自治組織或行政機關對問題發生的歷史原因和實際情況更加了解,由基層組織處理社會效果往往強於訴訟。因此,對於該類糾紛法院應慎重受理,或者受理後積極組織村民自治組織、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盡量將矛盾解決在基層。
參考中國法院網信息: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7/id/1354165.shtml

⑦ 天津農村宅基地買賣糾紛

農村宅基地是不允許私自交易的,這種交易行為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樓主你可以大膽向法院起訴.

⑧ 農村房屋買賣的糾紛

1、農村房屋買賣是否合法。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由此可知,該法並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同時,由於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第一款,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范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強調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公民個人(包括農民在內)對於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所有權,自然有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的處分,包括出賣、互易、贈與等方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農村村民有權利出賣自己在農村的房產。
2、城鎮居民能否購買農村住房。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在這些規定中,我們似乎可以看出城鎮居民不能購買農村住宅。但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而農村村民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只要沒有其他違法的條件下,本來就是建設用地,該房屋的買賣即主體的變更,並不影響集體土地的利用整體規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1999]19號)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因而,筆者認為上述「通知」,並不得據以決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7月9日對《關於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確認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轉讓的原則,該批復的內容如下:「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簽訂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後,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從未在公報案例中就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禁止轉讓問題發布過案例。因此筆者認為,要活躍農村房產市場,對農村房屋買賣中的買受人不應有所限制。因為如果僅在農民所在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間流轉,無法形成有效的市場,無法體現房屋的實際價值,反而會損害出賣人農民的利益。
3、房地如何實現分離。「房地一致」原則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權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所有權一同轉讓、抵押。其在立法上的體現主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治理法》第31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既是農村房屋可以買賣了,但是土地怎麼辦?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集體所有的,不允許買賣,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不允許流轉。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給予其成員的福利,目的是為其成員建造房屋提供權利基礎。這樣一來,如何實現房地分離似乎成為一個困惑,在人們的觀念中似乎一直是「地隨房走」,房屋既然賣了,宅基地難道也可以賣?其實在法律范圍內,「地」和「房」是可以分開歸屬的,根據土地租賃的概念我們可以聯想到宅基地的租賃,這樣便可以明確劃分出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租賃權,通過宅基地所有權人與房屋買受人簽訂宅基地租賃協議,從而實現房地分離。而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宅基地租金的收益,租金數額可由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定。
筆者認為,由於房屋這種特定意義的不動產,因此對於宅基地租賃的租賃期限應該不局限於《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的限制,應該以宅基地地上房屋的物理狀態存在期限為限制。當房屋倒塌或新的房屋所有人以翻建、加蓋、改變結構等方式對房屋進行實質建設時,應認定地上物滅失,宅基地使用權保有地上物的存續理由已然消失,宅基地租賃權消滅,宅基地所有人可依物上請求權要求佔有人返還宅基地。
4、沒有房產證,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由於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第2條第2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此,許多農村房屋買賣都不能獲得相應的產權證明,給農村房屋買賣帶來障礙,導致「黑市」交易,並容易埋下產權糾紛的隱患。
買賣房屋未辦理過戶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農村房屋買賣後是否辦理過戶審批手續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所以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所以,依據該規定需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生效的合同,必須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上的依據,地方法規或規章都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需依法登記後生效的依據。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房屋買賣合同未履行完畢,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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