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變更
1. 什麼是合同變更,什麼是工程變更,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基於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行為或法律規定,不改變合同主體而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的現象。
工程變更指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監理人根據工程需要,下達指令對招標文件中的原設計或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的在材料、工藝、功能、功效、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任一方面的改變,統稱為工程變更。
2,用處不同:合同變更適用對象是合同,工程變更適用對象是工程項目。
3,變更內容不同:合同變更並非消滅原合同、設立新合同,而僅僅是在原合同繼續存續的基礎上對原合同某些權利義務的內容作出修改,學說認為變更後的合同與原合同在本質上具有「同一性」。工程變更牽涉到廣泛的管理主題,如物料表管理,變更申請(ECR)及變更指令(ECO),售後服務,成本管理等。
(1)協議變更擴展閱讀:
工程變更種類:
1,立即變更: 當產品發生重大瑕疵,經追查後是某個關鍵零件的質量問題,為了不讓影響面擴大而採取的果斷措施。這種狀況存在於許多種產品,如運輸工具中的汽車、飛機,信息產品中的電腦與通訊設備,嚴重時不僅要處理倉庫及現場的瑕疵零件,甚至有時連賣出去的產品都還要設法更換零件。
2,用完變更:大部分的工程變更屬於這個種類,意思是說等到舊料用完後再使用新料。
3,某批變更:有些行業的工作程序非常嚴謹,如果工單的用料不同於標准料表中的內容時,必須通過申請的手續才能變更(雖然產品的標准料表並沒有變化)。
4,擇日變更:指的是以某個具體日期作為工程變更生效的時間指標。
5,累計生產數量變更: 有些以進口套件( KD,Knock Down ) 方式生產的產品, 為了有效控制 KD 件與 Local 件的相關設變,以產品的累計數量為控制變更生效的生產數量指標。
2. 合同補充協議與變更協議的區別
收到您的求助 解答如下:
補充協議 和變更協議 ,兩者主要在內容上,補充協議是對未約定的事項 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進行補充明確。
變更協議,主要對約定好了的事項進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點,數量 等等。
其實從名稱上 ,法律上和實踐中意義沒有區分的意義,也可以用補充協議的方式,對內容進行更改。或者用變更協議的方式 ,對內容進行補充。兩者都可以互用。合同,不是看名稱,主要是看內容。
3. 合同補充協議與變更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補充協議和變更協議 ,兩者主要在內容上,補充協議是對未約定的事項 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進行補充明確。變更協議,主要對約定好了的事項進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點,數量 等等。
其實從名稱上 ,法律上和實踐中意義沒有區分的意義,也可以用補充協議的方式,對內容進行更改。或者用變更協議的方式 ,對內容進行補充。兩者都可以互用。合同,不是看名稱,主要是看內容。
4. 誰知道合同主體變更協議怎麼寫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合同主體變更申請應該多方簽訂合同主體變更協議。合同主體發生變更,即由新的合同當事人代替舊的合同當事人,但合同的客體,即合同的標的並沒有發生變化。實際是合同的轉讓。《合同主體變更協議》格式可以參考下面:
甲方名稱:
乙方名稱:
丙方名稱:
甲方與乙方於年月日簽訂的(簡稱「既有合同」)正在履行中,現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就合同主體變更及保證條款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同主體變更條款
1、本協議各方同意丙方取代乙方成為「既有合同」的一方。
2、乙丙雙方保證丙方具有履行本協議所需相關資質和條件,如因其不具備相關資質和條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丙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乙方在本協議生效前基於履行「既有合同」對甲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分別由丙方享有和承擔。
4、本協議生效後,丙方按照「既有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5、乙、丙雙方必須做好資料、手續等的交接工作,因合同主體變更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保證條款:
為了保證丙方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對丙方基於本協議及「既有合同」對甲方所負的一切債務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兩年。
三、除本協議約定情形外,「既有合同」其他內容不變。
四、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乙、丙各執二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委託代理人:時間: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委託代理人:時間:年 月 日
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委託代理人:時間:年 月 日
(4)協議變更擴展閱讀
合同主體變更的效力
1、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仍然有效。
2、合同的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擔保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於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3、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在合同變更以前,由於一方的過錯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此另有約定,在合同變更以後,受損失的一方仍然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4、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5. 合同變更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原以存在的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變更的對象,所以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著合同關系這一條件。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系;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系;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系,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的變更采狹義說,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
1、標的的變更;
2、標的物數量的增減;
3、標的物品質的改變;
4、價款或酬金的增減;
5、履行期限的變更;
6、履行地點的改變;
7、履行方式的改變;
8、結算方式的改變;
9、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
10、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
11、擔保的設定或消失;
12、違約金的變更;
13、利息的變化等。
(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例如,債務人違約使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賠償損失債務,系當然發生,但可由當事人協商賠償損失額,亦可訴請法院裁判。
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在我國法上有兩種,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如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二是適用情事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裁決。
合同的變更基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除此而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達不成協議便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77條、第78條)。
(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這種要求。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裁決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
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
6.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7. 合同變更的條件
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應按下列原則和方法進行:一,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單價的,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和變更合同價款;二,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可參照它來確定變更價格和變更合同價款;三,合同中沒有上訴單價時,由承包方提出相應價格,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變更價款的程序是:一,變更發生後的14天內,承包方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二,若變更發生後14天內,承包方不提出變更價款報告,則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三,監理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起14日內應對其予以確認。若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4天後,該報告自動生效。
8. 合同變更的手續有哪些
(一)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或者法律的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因此,無原合同關系就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的變更離不開原已存在合同關系這一前提條件。同時,原合同關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或者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便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即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變更。
(二)合同變更須依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或者依法律的規定並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合同變更主要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