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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侵權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3-16 12:40:11

❶ 關於商標侵權的分析案件哪裡可以查看到最典型的案例分析呢

不能,雖然不是國名,但是卻是公認的代表中國和中華民族。以前有申請成功的,主要是商標法沒修改。如果不服,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復審,再被駁回的話可以去北京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訴訟,如果被判定維持駁回,可以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❷ 《知識產權》商標權案例分析E

1、抄D
2、襲B
3、A
4、C
5、B
6、C
7、D
8、C
9、C
10、D
案例:
雙方都不侵權。根據《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因此,甲廠不侵權。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乙未以不正當手段搶注(題目中未說明乙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因此,乙廠不侵權。
甲廠可繼續在原有范圍內使用「紅楓」商標。
可行性建議:乙廠可向甲廠支付一定費用作為其放棄商標使用權的補償,使其以後不再使用「紅楓」商標。

❸ 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例

1、案情介紹

案號:(2010)海民初字第18381號,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聯合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立於2001年6月29日,從事MBA、MPA考試培訓,在國內的MBA、MPA培訓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在2001年開始使用「太奇」商標,並於2002年7月提起商標注冊的申請,2006年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種類為第41類。被告經營者曾與原告合作舉辦培訓,對「太奇」的經營模式、經營規模非常的清楚,並且完全知曉「太奇」品牌在全國MBA、MPA培訓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2010年2月份使用原告的商標「太奇」注冊了自己的企業名稱,並且模仿原告的經營模式大肆在全國發展合作分校,被告與原告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務,也是舉辦MBA、MPA培訓服務。被告在其招生簡章、網站上突出使用「太奇」,誤導了廣大消費者,嚴重的擾亂了市場秩序。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同時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侵權行為極其惡劣,故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2、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字型大小,不得使用「太奇」字型大小,停止在其經營場所、網站、宣傳資料上使用「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4、判令被告在中國青年報上刊登聲明,並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

5、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的訴訟支出人民幣 29393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2、法律分析
根據《商標法》,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的行為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行為。
3、判決結果
被告到工商行政部門提交手續,辦理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名稱不得含有太奇字樣。
4、律師建議

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要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處理,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❹ 侵權案例分析

林立公司侵權
專利法抄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據以上規定 史密斯只是幫助做此項實驗 雖然沒有申請專利 但該實驗的科學數據及軟體的開發均是採用的布萊恩博士的設計理念 因此該成果應該屬於布萊恩博士的智慧成果 應該依照專利法予以保護 他是實際的所有者 史密斯的及林立公司行為構成侵權 侵犯了的是布萊恩的權利

❺ 商標權案例分析

華表與華燈不近似,華表與華燈都是名詞,
華燈在中文指燈光的意,華表則是物品.
不能說他侵犯了華燈的商標權,
他們所做的只是與華燈的包裝近似,誤導消費者
倉儲不承擔責任,商場有責任不賣假貨,
華表商標是: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他們如果在明知是假貨的情況下還進行銷售,工商就可以對其進行罰款.

並且,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有權告假華表生產商,要求索賠.

❻ 案例分析:商標侵權知多少

商標侵權四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

❼ 商標被侵權典型案例,求分析。

未經你們許可,他人在產品宣傳中使用【框中框】紗窗,能引起混淆的,同專樣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屬;如果他人產品的技術方案和你們的專利權利說明書描述的技術方案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他人侵犯你們的專利權。可以委託各地律師調查維權,希望對你有幫助。

❽ 商標侵權案例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岳縣小周酒水經營部銷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經局領導安排,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局於同年4月22日立案進行調查。
二、案情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現年28歲;經營場所: 安岳縣岳陽鎮普州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正在申辦之中。
現查實,當事人周某某於2010年3月25日,從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進「青島品牌純生化」啤酒3392件,購貨款54200元。當事人購回該批啤酒後,以每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境內批發銷售了1000件,獲銷貨款20000元。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本局調查查明:該批啤酒實際商標名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託山東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在包裝裝潢上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而該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委託加工生產該批啤酒時,使用的酒瓶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和「TSINGTAO」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酒瓶,將「青島品牌純生」作為其商品名稱,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不加區別地突出使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所使用的標志、圖案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888383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該啤酒時對外宣稱是「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以此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批啤酒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當事人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已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青島」中文商標以及「TSINGTAO」英文商標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當事人周某某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構成要件,已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扣留在案的侵權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訴後,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涉嫌侵權啤酒採取了扣留強制措施。當事人不服,隨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在互聯網上發布輿論,稱我局對商標侵權行為無管轄權,採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高度重視,先後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案審會,對本案的最終定性進行確認。在定性過程中先後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一鍾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其行為屬傍名牌行為,應當用《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規范其行為,同時可根據該《若干規定》第六條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雖然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名稱已注冊為商標,且屬馳名商標,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不適用以《若干規定》來規范,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傍名牌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並通過案審會討論認定。執法人員按照第二種觀點,調整調查方案,補充完善了向青島工商機關協查、向山東禹城市工商機關協查、消費者調查等多項證據,本案於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實。本局案審會通過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本案當事人應當定性為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
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訴告終。本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取決於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克服難點,運用「抽絲剝繭,先易後難,由外及內逐步深入」的方法與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來龍去脈,從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實與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通過對消費者調查,最終以案審會討論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這是我局在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的創新嘗試,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本案的成功查處,得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稱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本案的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其查處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❾ 有關商標侵權糾紛的案例分析

我們已經聯來系過,這是源第一個答案:
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問題
1、一審法院按漢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團公司地址,向 TCL 集團公司快遞送達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等,雖然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惠州市鵝嶺南路 6 號 TCL 工業大廈九層,是 TCL 集團公司的下屬二級企業法人銷售公司的地址,但兩公司在同一大樓辦公,只是樓層不同,而收信人為 TCL 集團公司的信件也並沒有因不能送達而被退回。
2、在原審法院審結前, TCL 集團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團公司已收到了一審法院寄送的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但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一審法院缺席審理並不違法。上訴人 TCL 集團公司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❿ 急急急!關於商標侵權的一個案例分析題

本案例屬商標侵權行為。具體行為為:華豐公司沒有按規定支付商標使用許可費。天力公司登報聲明收回「天力殺」商標使用權,並書面通知了華豐公司。華豐公司仍將「天力殺」用作其產品商標並在市場上銷售。這種行為一般在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裡面會註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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