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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

發布時間: 2021-03-16 17:00:54

⑴ 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和合同不符甲方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和合同不相符,像這種情況你們後來簽訂的合同是屬於無效的合同,一切都要按照當初招標文件當中備案合同為主,所以甲方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只是你們都要按照備案合同執行。

⑵ 施工合同與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主要條款不一致的處理

不能單單依據施工合同或者建設工程招標文件主要條款,應該同時參考合同法相關條款,還有最高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關司法解釋。
如果發現有與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地方,那麼按照交易習慣是怎麼樣的,也是個值得參考的意見。
一般還是依法為之,可以咨詢律師,有很多律所的律師咨詢都是免費的。但是需要做工作的才收費,別省了路費耽誤了投票哦!

⑶ 合同條款必須與招標文件一致嗎

不是必須,可以不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和招標文件不一的合同條款,但必須簽字蓋章,避免以後的糾紛。

招標文件只是要約邀請,招標完成後就基本沒用了,投標文件屬於要約,中標通知書就屬於合同環節的承諾。所有這個工作都是為簽署合同准備的前期程序。

合同一旦簽訂,其效力就最高了。合同沒有對平整度作出要求,當然以合同為准。如果招標人對平整度有要求,應該將招標文件的要求寫入合同條款的。

(3)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擴展閱讀: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因此,在建設工程中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是不允許的。但是《招標投標法》和《解釋》都沒有就什麼是合同實質性內容作出規定,並且對實質性條款也未有明確的定義。雙方對一些內容進行修改也是可以的。

⑷ 招標文件與合同不一致應該怎麼辦

招標文件只是要約邀請,招標完成後就基本沒用了,投標文件屬於要約專,中標通知書就屬於合屬同環節的承諾。所有這個工作都是為簽署合同准備的前期程序。
合同一旦簽訂,其效力就最高了。合同沒有對平整度作出要求,當然以合同為准。如果招標人對平整度有要求,應該將招標文件的要求寫入合同條款的。合同約定條款對質量提出了新要求,怎麼還能以招標文件的要求來說事啊?

⑸ 請問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如何處理

在工程建設的日常活動中,我們會經常遇到工程進入施工或結算程序後發現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情況,到底是按合同協議執行還是按照招標文件執行,各方說法並不一致,但真正的結論只有一個。
我的認識是:按照招標文件執行。
原因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以上條文說明,施工合同的內容不得背離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否則就觸犯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就是無效條款或無效合同。
或許有人認為,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關於「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中沒有招標文件部分,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標程序,根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招標投標法開始執行時間晚於合同法,且作為特別規定,招投標法的有關要求與合同法不一致時應以招標投標法為准。
在實際實踐過程中,我國不少地方的招投標管理辦法中,已把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的情況作為作為日常監督的重點,如東莞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中第八條(三)第2項的規定就是如此!

⑹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且招標文件明確時間在先為准如何執行

招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此如果合同的約定實質性的改變了招標文件規定的條款,此約定為無效約定。非實質性的改變的條款以簽訂合同為准。

⑺ 招投標文件與施工合同不一致,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⑻ 招標文件與施工合同不符時以哪個為准

招標文件與施工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權益與義務內容是一致的,但也有的由於多種因素的干擾導致招標文件與施工合同條款不一致,這時就要按照招標文件與施工合同出台的先後順序執行,即:招標文件在先,施工合同在後,因為招標文件,施工合同都是雙方認可的,施工合同可以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故此工程結算時應當以施工合同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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