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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權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3-16 17:29:28

⑴ 公司12年給的限制性股票,有解鎖期限及條件,現在還未達到,公司要和我們解除合同,這部分股票怎麼處

大盤下一步反彈的空間提前兌現了,經過本周連續逼空後,積攢起來的調整壓力會集中在12月上旬釋放,而12月中旬就會形成年底結算壓力的派發,包括港交所已經出現了摩根大通近600億港元的拋售,也有類似要素,這是12月行情的特殊性,股民需重視。 。

很高興第一時間為你解答,敬請採納。
如果對本題還有什麼疑問,請追問。

⑵ 阿里巴巴創業之初十八羅漢如何簽訂八年的股權協議

馬雲給最初的十八羅漢,總共是30%的股份。

大部分創業團隊股權分配回的特點:合夥人出答了錢就不管了,不想未來會不會繼續參與這個項目;股權只有進入機制,沒有調整機制,也沒有退出機制。

大原則在於,技術研發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而銷售通常只在公司初創時能帶來短期的資源效應,而市場職能介於兩者中間。因此,對於這三種職能的股權分配,應該按照各自職能的綜合效應,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為——技術、市場、銷售。

無論融資與否,上市與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權。比如說,創始合夥人早期只掏了三五萬塊,拿了20%的股份,幹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萬或者一個億,誰都不希望看到他僅靠一點貢獻就拿走一大筆錢。所以我們建議大家拿限制性股權。

⑶ 簽訂強制限制股權轉讓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無效的,過半數同意可以約定,但任何人不得無償獲取別人的財產。意思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性規定,公司的運作需要根據章程進行,除非章程修改。

⑷ 私下簽定股權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私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注意的事項:

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例如騰訊眾創空間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

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

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協議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4、明晰股權結構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5、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4)限制性股權協議擴展閱讀

簽訂股權轉讓框架協議書時注意事項:

股權轉讓框架協議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

1、規定轉讓方和受讓方。

2、鑒於:

(1) 年 月 日,轉讓方甲與轉讓方乙共同出資成立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其中,轉讓方甲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轉讓方乙出資人民幣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2)轉讓方同意將目標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也願意受讓目標股權。

3、對目標公司、目標股權、日、不可抗力、交割日等的定義。

4、生命與保證。

5、轉讓對價及基本流程。

6、雙方的義務。

7、保密條款。

8、違約責任。

9、不可抗力。

10、送達。

11、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2、擔保條款。

13、其他。

以上即為簽訂股權轉讓框架協議時的一些注意事項,一般情況下,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協議中需要有這些條款,這對於保障雙方合法權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網路-股權轉讓協議

⑸ 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二是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三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下面是對這三種股權轉讓限制情形的詳細介紹,希望通過本文的介紹,能讓大家對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有所了解。

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以下3種情形
一、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2、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4、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5、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該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該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准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該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二、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三、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⑹ 股權激勵中的競業限制規定的是否合法有效

股權/期權授予協議面對的被激勵對象一般為公司高管與核心員工,當然也有普惠性的針對一般員工的員工持股計劃。相應的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簽訂基礎雖與既存的勞動關系有關,但並非相關勞動合同的補充。股權/期權授予協議中的限制性規定,包括競業限制是對被激勵對象因以顯著低於市場價值或象徵性對價取得激勵股權/期權的約束,可視為一種投資關系,理應適用《公司法》和《合同法》。在「孫文君與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14)深中法商終字第1772號]中,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是否可依據《承諾函》確定孫文君所負義務問題的判定,可以視為對筆者前述觀點的支持。
為避免股權/期權授予協議與勞動合同可能發生的混同,在起草相應的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過程中應當注意相關條款設置,以排除《勞動法》的適用。因此,一份規范的股權/期權激勵計劃及授予協議應當明確規定,被授予人基於股權/期權激勵計劃和授予協議取得的權利和權益不應計算為員工的工資或勞動報酬,不應在計算員工的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加班工資時予以考量。此外,股權/期權授予協議還應在爭議解決條款中特別約定仲裁機構或法院以排除勞動仲裁和訴訟的可能性。
綜上,雖然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的規定主要主要是《勞動法》予以調整且以支付經濟補償為前提,但是通過對股權/期權授予協議的條款設置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勞動法》的適用並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可

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激勵協議的要點

股權激勵能夠引進人才、留住骨幹,將公司與員工利益協調一致,形成推動公司長遠發展的合力。股權激勵既是法律問題,亦是管理問題,故而需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量體裁衣」,具體從以下幾方面考量。
一、權利界定
股權激勵需首先明確激勵股權的性質和限制,在確保激勵效果的同時,對潛在風險進行有效防範。股權乃公司基石,一旦發生糾紛,嚴重之時足以動搖公司根基。如果股權結構因此埋下隱患,對公司的負面影響可能長期持續。未雨綢繆,是對公司未來發展負責任的態度。
通常所言股權激勵對應三種形式:普通股權激勵、虛擬股權激勵、混合股權激。勵
二、權利成熟
相對現金獎勵而言,股權激勵可以節省公司的現金支出,同時具有長效機制:公司利益與員工從此建立長遠聯系,公司業績的增長對於員工而言同樣存在未來回報。基於這種歸屬感,員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績的工作內心驅動。股權的長效激勵一方面在於未來持續、增長的收益回報,另一方面也在於權利成熟模式的設計
三、權利授予
虛擬股權的授予,源自持股股東股權所對應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東、激勵對象簽署一份三方協議,明確授予激勵對象的分紅權的比例與每期分紅的計算方式即可。
普通股權的授予,一般的操作方法是從公司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中,按照當年公司成立之時股東認繳出資按比例換算每股價值,平價轉讓給激勵對象。這里不建議低於這個對價或者不需要對價而直接授予激勵對象公司股權,因為股權是一家公司的價值基礎,激勵對象為這部分股權支付對價,是對公司價值的一種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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