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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3-16 18:00:47

❶ 法院能否在判決中確定礦業權歸屬

問:我是某礦山企業負責人。為調整企業經營結構,加快經營轉型,我企業欲將一宗采礦權轉讓給另一企業,並協商簽訂了《采礦權轉讓合同書》。在報請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前,我們得知該企業因存在非法集資行為,已被有關部門調查並凍結賬戶資金。為防止該企業無法支付合同價款,我們決定暫不向審批部門提出采礦權轉讓申請。但是,對方以違反轉讓合同約定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采礦權轉讓合同書》合法有效,判定該采礦權轉讓給另一企業,歸該企業所有。法院能否在判決中直接對采礦權歸屬進行裁判?

答:法院是否有權在判決中直接對礦業權歸屬進行裁判,並要求行政登記機關協助執行,本質上反映的是礦業權的法律屬性問題及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問題。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應注意把握以下方面:

(1)礦業權不同於一般財產權,是一項兼有財產屬性和行政管理屬性的特殊財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具備一定資質資信條件,其主體變更必須依法行政審批,非經主管部門核准登記,探礦權、采礦權的設立、變更、終止不發生法律效力。礦業權的這種特殊性決定了不能僅用調整一般財產權關系的民事法律規定去處理礦業權糾紛。法院可以對一般財產權歸屬進行判定,但對於礦業權這類具有行政管理屬性的財產性權利不宜直接予以裁決,否則極易造成法律上的沖突和實踐中的混亂。

(2)與一般財產權自由流轉不同,礦業權流轉具有一定的法律條件限制,並需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等法律規定,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涉及受讓人的資質審查,以及原礦業權人的法定義務履行、礦業權價款處置等問題,礦業權轉讓合同須經行政機關批准才生效。因此,礦業權流轉須由行政機關就是否符合法律條件進行審查後進行。

(3)司法權需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依法行使,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代行行政管理職能。我國行政權、司法權均來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權力的行使均不得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規定,礦業權的取得、轉讓等審批權屬於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行政權力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全國人大制定通過,相較於司法權,礦業權流轉審批權同樣屬於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權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除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行為法院可進行直接變更外,我國憲法和法律從未授權人民法院可以代替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也未授權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必須作出何種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分析,采礦權作為不同於一般財產權的特殊性財產權,其轉讓、變更等須經過行政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采礦權轉讓審批屬於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法定專屬管理權,其他任何部門或機關都沒有礦業權轉讓的審批許可權。法院在判決中對礦業權歸屬等問題直接進行裁判的做法,實踐中極易出現人民法院「將采礦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但「他人」並不具備礦產開發資質條件的情形,不但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反而導致了礦產開發管理秩序的混亂。

❷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區別

一、物權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而是依據法律直接取得物權。

2、繼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取得物權。

二、包含內容不同

1、原始取得:勞動生產、收益、添附。

2、繼受取得:移轉的繼受取得,創設的繼受取得,特定繼受取得,概括繼受取得。

(2)取水權糾紛擴展閱讀

中國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勞動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財產、拾得無主物、失散的飼養動物、先佔、善意取得、沒收、徵收、稅收。

繼受取得依據:

1、買賣合同:民事主體雙方達成協議,出賣人一方將出賣財產交給買受人一方所有,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價款。通過買賣,由買受人取得了原屬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

2、 贈與、互易:贈與人自願將其財產無償轉移給受贈人,一方以金錢之外的某種財產與他方的財產相互交換,也可導致所有權的移轉。

3、繼承遺產:繼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取得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4、接受遺贈:自然人、集體組織或者國家作為受遺贈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贈的指定,取得遺贈的財產。

5 、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財產所有權,如參加合作經濟組織的成員通過合股集資的方式組成合法經濟組織,形成新的所有權形式。

❸ 案由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嗎

沒有這案由。
所有的涉及物權糾紛如下: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業主知情權糾紛
43、遺失物返還糾紛
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
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相鄰採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8、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9、海域使用權糾紛
50、探礦權糾紛
51、采礦權糾紛
52、取水權糾紛
53、養殖權糾紛
54、捕撈權糾紛
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8、地役權糾紛

❹ 如何維護自己的飲水權利

你所說的這種情況屬於物權法上的「相鄰關系」問題
我國《物權法》,有明確規定:
第八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地下水顯然屬於選礦廠與村民之間相鄰關系的聯系之處,
1、單純就相鄰關系而言,村民無權禁止廠方的正常用水,但是,如果廠房用水量過大嚴重影響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可以就相鄰權問題,向他們提起損害賠償,並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第92條)。
這里你們要注意證據問題,要讓權威鑒定機構對你們的地下水源情況作出鑒定(廠子開工前,廠子開始生產後的兩次鑒定,這個是重要的訴訟證據。)

2、就「選礦廠即沒有土地使用證,也沒有汲水證」這一點而言,由於對方沒有土地使用證,則不成立為不動產權人,一切在土地上的活動都是非法的,這樣你們就不必向法院起訴他們了,你們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舉報他們非法用地。

3、如果當地土地部門不受理你們的舉報,則你們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當地土地部門不作為(不受理你們的舉報)。

4、總之,在廠蓋起來之前,你們要做的就是盡一切可能「阻止」廠子蓋起來;
如果讓廠子蓋起來,你們就要阻止廠子生產、用水。

廠子蓋起來之前,你們要告當地管理部門,打行政訴訟;
廠子如果蓋起來了,就要直接告廠子,打民事訴訟。

❺ 祖先留給我的水資源,現在鄉村霸佔,現在的我什麼證件不齊全怎麼辦

現在做事都是要講證據的。你沒有齊全的證據,怎麼說是祖先留給你的呢?你現在只能是去找一些證明人為你做證,收集一些對你有利的證據,然後利用法律手段解決。去當地的法院起訴,聽法院的判決。

❻ 別人沒經過自己同意擅自在我承包地取水源合法嗎

別人沒經過當事人同意,擅自在當事人承包地取水源,是否合法,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我國憲法規定,水流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當事人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沒有規定水源使用權的,或者水源不是當事人修建管理的,那麼當事人無權對他人取用該水源的做法提出異議。
如果合同規定該水源由當事人管理使用,沒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的,那麼當事人對該水源擁有使用權,但是附近居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可以無需當事人同意而使用該水源。
另外,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
第三條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灌溉、排澇、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在容易發生鹽鹼化和漬害的地區,應當採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徵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七條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採取臨時處置措施,有關各方或者當事人必須服從。

❼ 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按什麼規定來定

你好,以下內容是我在 大律師網 那邊看到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8年2月4日,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我院曾對2001年10月30日制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了修改,制發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三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保險法、專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特別是侵權責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補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案由。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批准,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牽頭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個民事審判業務庭以及審監庭參加的研究小組,正式啟動修改工作。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小組完成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發《決定》。根據《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11]4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各級法院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徵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見的通知》,向全國各高級法院徵集有關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意見。絕大多數高級法院召開了所屬轄區內各級法院參加的座談會,及時上報了應當修改、刪除、增加的具體案由,總數達900餘個。對於各高級法院上報的具體案由,研究小組在進行整理、篩選和分類的基礎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研究小組分別在福州和重慶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座談會」。部分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從事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的法官參加了座談,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建議。考慮到「海事海商糾紛」案由的特殊性,研究室與民四庭專門在青島海事法院召開座談會,就「海事海商糾紛」案由聽取全國海事法院代表的意見建議。來自天津、廣州、大連、武漢、寧波、廈門、北海、海口、青島等九家海事法院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2010年6月24日,研究小組還召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和律師參加的座談會。每次座談會之後,研究小組均及時認真研究、消化會議代表的意見,多次修改徵求意見稿,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送審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送審稿)》。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兩個送審稿。 修改過程中,研究小組對兩個送審稿反復研究和修改,先後八易其稿。可以說,此次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體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級法院的辛勤探索,是全國廣大法官心血和勞動的結晶。
經廣泛徵求意見,我們確定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為:
一是合法原則。要確保所制定的具體案由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還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的有關規定。
二是實用原則。案由要簡潔明了,便於使用,案由的制定要體現一定的科學性,但更要注重實用性和適度地靈活性。通過四級案由體系的設置,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服務,為立案和審判實踐服務,為司法統計服務,為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服務。
三是穩定性原則。從保證案由體系的適度穩定性出發,盡量對案由體系、結構不做大的調整。
為適應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審判實踐的需要,我們將侵權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其項下增補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首先,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了該法新規定的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其次,協調好侵權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之間的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分別包含在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權、物權、知識產權等民商事權益之中,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侵權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盡可能避免重復交叉,此次修改將這些民事權益侵權糾紛案由仍舊保留在各第一級案由之中,只是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有關案由列在「侵權責任糾紛」案由項下,並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並從「兜底」考慮,列在其他八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後,作為第九部分。 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此次修改還增加部分其他第二級案由、第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此次共修改第一級案由5個,修改第二級案由20個,修改第三級案由113個,修改第四級案由154個。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0個,第二級案由42個,第三級案由424個,第四級案由367個。
針對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修改後的《通知》進一步作了明確規范。
一是明確了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與「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案由的協調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二是明確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三是明確了案由變更的問題。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四是進一步規范了部分案由的適用問題。對於那些名稱中帶有頓號(即「、」)的部分案由,適用時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由,應當根據糾紛發生的具體水域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❽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現在還有效嗎

現在是用的2011年的新案由。具體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民事案由規定
全文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3)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4)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6)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7)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後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
14、同居關系析產、子女撫養糾紛
15、婚姻無效糾紛
16、撤銷婚姻糾紛
17、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0、監護權糾紛
21、探望權糾紛
22、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3、收養關系糾紛
(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第三部分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賠償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遺失物返還糾紛
43、漂流物返還糾紛
44、埋藏物返還糾紛
45、隱藏物返還糾紛
46、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採光和日照糾紛
(5)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6)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7、共有糾紛
(1)按份共有糾紛
(2)共同共有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8、海域使用權糾紛
49、探礦權糾紛
50、采礦權糾紛
51、取水權糾紛
52、養殖權糾紛
53、捕撈權糾紛
5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55、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6、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7、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8、抵押權糾紛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動產抵押權糾紛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59、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0、留置權糾紛
九、佔有保護糾紛
61、佔有物返還糾紛
62、佔有排除妨害糾紛
63、佔有消除危險糾紛
64、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第四部分
債權糾紛
十、合同糾紛
65、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6、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67、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68、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69、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0、懸賞廣告糾紛
71、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72、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3、拍賣合同糾紛
74、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2)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4)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5)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6)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7)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8)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9)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10)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75、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糾紛
76、贈與合同糾紛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2)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77、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78、保證合同糾紛
79、抵押合同糾紛
80、質押合同糾紛
81、定金合同糾紛
82、擔保追償權糾紛
83、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84、信用卡糾紛
85、補償貿易糾紛
86、租賃合同糾紛
(1)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2)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87、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88、承攬合同糾紛
89、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5)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6)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90、運輸合同糾紛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3)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4)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6)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7)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8)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9)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10)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11)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91、保管合同糾紛
92、倉儲合同糾紛
93、委託合同糾紛
(1)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2)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4)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94、行紀合同糾紛
95、居間合同糾紛
96、借用合同糾紛
97、典當糾紛
98、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2)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再保險合同糾紛
(6)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
(7)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99、合夥協議糾紛
100、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01、彩票、獎券糾紛
102、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0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04、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05、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06、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07、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108、服務合同糾紛
(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糾紛
(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09、演出合同糾紛
110、勞務(僱傭)合同糾紛
111、展覽合同糾紛
112、人民調解協議糾紛
(1)請求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糾紛
(2)請求變更人民調解協議糾紛
(3)請求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糾紛
(4)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無效糾紛
十一、特殊類型的侵權糾紛
113、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
114、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糾紛
115、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1)大氣污染侵權糾紛
(2)水污染侵權糾紛
(3)雜訊污染侵權糾紛
(4)放射性污染侵權糾紛
116、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117、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11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9、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120、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121、僱主損害賠償糾紛
12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3、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24、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25、公證損害賠償糾紛
126、義務幫工人受害賠償、補償糾紛
127、見義勇為人受害賠償、補償糾紛
十二、不當得利糾紛
128、不當得利糾紛
十三、無因管理糾紛
129、無因管理糾紛
第五部分
知識產權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130、著作權合同糾紛
(1)委託創作合同糾紛
(2)合作創作合同糾紛
(3)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5)鄰接權轉讓合同糾紛
(6)鄰接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7)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糾紛
(8)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9)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31、商標合同糾紛
(1)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
(3)商標代理合同糾紛
132、******合同糾紛
(1)******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2)******權轉讓合同糾紛
(3)發明******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4)實用新型******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5)外觀設計******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6)******代理合同糾紛
133、植物新品種合同糾紛
(1)植物新品種育種合同糾紛
(2)植物新品種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3)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合同糾紛
(4)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糾紛
13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作合同糾紛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糾紛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35、商業秘密合同糾紛
(1)技術秘密讓與合同糾紛
(2)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3)經營秘密讓與合同糾紛
(4)經營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136、技術合同糾紛
(1)技術委託開發合同糾紛
(2)技術合作開發合同糾紛
(3)技術轉化合同糾紛
(4)技術轉讓合同糾紛
(5)技術咨詢合同糾紛
(6)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7)技術培訓合同糾紛
(8)技術中介合同糾紛
(9)技術進口合同糾紛
(10)技術出口合同糾紛
(11)職務技術成果完******獎勵、報酬糾紛
(12)技術成果完*人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糾紛
137、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138、企業名稱(商號)合同糾紛
(1)企業名稱(商號)轉讓合同糾紛
(2)企業名稱(商號)使用合同糾紛
139、特殊標志合同糾紛
140、計算機網路域名合同糾紛
(1)計算機網路域名注冊合同糾紛
(2)計算機網路域名轉讓合同糾紛
(3)計算機網路域名許可使用合同糾紛
十五、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141、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1)著作權權屬糾紛
(2)侵犯著作人身權糾紛
(3)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
(4)鄰接權權屬糾紛
(5)侵犯出版者權糾紛
(6)侵犯表演者權糾紛
(7)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糾紛
(8)侵犯廣播組織權糾紛
(9)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糾紛
(10)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
142、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
(1)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
(2)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
143、******權權屬、侵權糾紛
(1)******申請權權屬糾紛
(2)******權權屬糾紛
(3)侵犯發明******權糾紛
(4)侵犯實用新型******權糾紛
(5)侵犯外觀設計******權糾紛
(6)假冒他人******糾紛
(7)發明******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
(8)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
(9)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糾紛
144、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糾紛
(1)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權屬糾紛
(2)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
(3)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
14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侵權糾紛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糾紛
(2)侵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
146、侵犯企業名稱(商號)權糾紛
147、侵犯特殊標志專有權糾紛
(1)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糾紛
(2)侵犯世界博覽會標志專有權糾紛
148、計算機網路域名權屬、侵權糾紛
(1)計算機網路域名權屬糾紛
(2)侵犯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
149、發現權糾紛
150、發明權糾紛
151、其他科技成果權糾紛
152、確認不侵權糾紛
(1)確認不侵犯******權糾紛
(2)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
(3)確認不侵犯著作權糾紛
153、因申請臨時措施損害賠償糾紛
十六、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
154、仿冒糾紛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
(2)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糾紛
(3)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糾紛
(4)偽造產地糾紛
155、虛假宣傳糾紛
156、侵犯商業秘密糾紛
(1)侵犯技術秘密糾紛
(2)侵犯經營秘密糾紛
(3)侵犯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糾紛
157、傾銷糾紛
158、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銷售糾紛
159、有獎銷售糾紛
160、商業詆毀糾紛
161、串通投標糾紛
162、壟斷糾紛
第六部分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十七、勞動爭議
163、勞動合同糾紛
(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
(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
(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
(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
(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6)經濟補償金糾紛
164、社會保險糾紛
(1)養老金糾紛
(2)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3)醫療費、醫療保險待遇糾紛
(4)生育保險待遇糾紛
(5)失業保險待遇糾紛
165、福利待遇糾紛
十八、人事爭議
166、人事爭議
(1)辭職爭議
(2)辭退爭議
(3)聘任、聘用合同爭議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糾紛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167、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
168、船舶觸碰損害賠償糾紛
169、船舶損壞(空中或水下設施)損害賠償糾紛
170、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171、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172、養殖損害賠償糾紛
173、海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174、海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175、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賠償糾紛
176、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77、多式聯運合同糾紛(由海事法院受理的)
178、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79、船舶經營管理合同糾紛
180、船舶買賣(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糾紛
181、船舶抵押合同糾紛
182、航次租船合同糾紛
183、船舶租用合同糾紛
(1)定期租船合同糾紛
(2)光船租賃(租購)合同糾紛
184、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185、沿海、通海水域運輸船舶承包合同糾紛
186、漁船承包合同糾紛
187、船舶屬具和海運集裝箱租賃、保管合同糾紛
188、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
189、船舶代理合同糾紛
190、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191、理貨合同糾紛
192、船舶物料、備品供應合同糾紛
193、船員勞務合同糾紛
194、海難救助、海上打撈合同糾紛
195、拖航合同糾紛
196、海上保險、保賠合同糾紛
197、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聯營合同糾紛
198、與船舶營運有關的借款合同糾紛
199、海事擔保合同糾紛
200、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糾紛
201、船塢建造合同糾紛
202、碼頭建造合同糾紛
203、船舶檢驗合同糾紛
204、海事請求擔保糾紛
205、海上、通海水域運輸重大責任事故賠償糾紛
206、港口作業重大責任事故賠償糾紛
207、港口作業糾紛
208、共同海損糾紛
209、海洋開發利用糾紛
210、船舶共有糾紛
211、船舶權屬糾紛
212、海運欺詐糾紛
第八部分
與鐵路運輸
有關的民事糾紛
二十、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民事糾紛
213、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214、鐵路旅客、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215、多式聯運合同糾紛(由鐵路法院受理的)
2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217、鐵路貨物、旅客、行李、包裹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218、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219、鐵路修建、管理和運輸合同糾紛
220、鐵路委外勞務合同糾紛
221、損害鐵路賠償糾紛
222、鐵路運輸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223、鐵路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24、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第九部分
與公司、證券、票據
等有關的民事糾紛
二十一、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225、企業出資******益確認糾紛
226、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
227、企業公司制改造合同糾紛
228、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糾紛
229、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
230、企業分立糾紛
231、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糾紛
232、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233、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234、企業兼並糾紛
235、聯營合同糾紛
23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3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38、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39、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240、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二十二、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241、股權確認糾紛
242、股東名冊變更糾紛
243、股東出資糾紛
244、公司章程或章程條款撤銷糾紛
245、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246、股東知情權糾紛
247、股份收購請求權糾紛
248、股權轉讓糾紛
249、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糾紛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撤銷糾紛
250、發起人責任糾紛
251、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賠償糾紛
252、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賠償糾紛
25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賠償糾紛
254、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
255、清算組成員責任糾紛
256、公司合並糾紛
257、公司分立糾紛
258、公司減資糾紛
259、公司增資糾紛
260、公司解散糾紛
261、公司清算糾紛
262、上市公司收購糾紛
二十三、與合夥企業有關的糾紛
263、普通合夥糾紛
264、特殊的普通合夥糾紛
265、有限合夥糾紛
二十四、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266、申請破產清算
267、申請破產重整
268、申請破產和解
269、職工權益清單更正糾紛
270、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271、取回權糾紛
272、抵銷權糾紛
273、別除權糾紛
274、破產撤銷權糾紛
二十五、證券糾紛
275、證券交易合同糾紛
(1)股票交易糾紛
(2)公司債券交易糾紛
(3)國債交易糾紛
(4)證券衍生品種交易糾紛
(5)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
276、證券承銷合同糾紛
(1)證券代銷合同糾紛
(2)證券包銷合同糾紛
277、證券投資咨詢糾紛
278、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糾紛
279、證券回購合同糾紛
280、證券上市合同糾紛
281、證券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282、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
283、證券發行糾紛
(1)證券認購糾紛
(2)證券發行失敗糾紛
284、證券返還糾紛
285、證券欺詐賠償糾紛
(1)證券內幕交易賠償糾紛
(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賠償糾紛
(3)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
(4)欺詐客戶賠償糾紛
286、證券託管糾紛
287、證券登記、存管、結算糾紛
288、融資融券交易糾紛
289、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
二十六、期貨交易糾紛
290、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291、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292、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293、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294、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295、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296、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297、期貨欺詐賠償糾紛
298、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賠償糾紛
299、期貨內幕交易賠償糾紛
300、期貨虛假信息賠償糾紛
二十七、信託糾紛
301、民事信託糾紛
302、營業信託糾紛
303、公益信託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30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05、票據追索權糾紛
30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0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08、票據損害賠償糾紛
30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1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11、票據保證糾紛
31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13、票據代理糾紛
314、票據回購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31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16、信用證開證糾紛
317、信用證議付糾紛
318、信用證欺詐糾紛
319、信用證融資糾紛
320、信用證轉讓糾紛
第十部分
適用特殊程序
案件案由
三十、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32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
322、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323、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24、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25、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26、申請確定監護人
32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328、申請宣告公民失蹤
329、申請撤銷宣告失蹤
330、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
331、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
332、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333、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
334、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335、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336、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
337、申請支付令
338、申請公示催告
339、申請訴前停止侵權
(1)申請訴前停止侵犯******權
(2)申請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3)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
340、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41、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34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343、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44、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345、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346、申請海事請求保全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347、申請海事支付令
348、申請海事強制令
349、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350、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351、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
352、申請海事債權確權
353、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
354、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
355、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356、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357、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358、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359、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360、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
361、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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